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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管理
鎖定
- 中文名
- 金融市場管理
- 外文名
- financial markets administration
目錄
金融市場管理體制與管理機購的職責
金融市場管理三種體制
③自我管理模式。管理金融市場的專門機構為民間性的自律管理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管理權限。如英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享有管理金融市場的權力和職責,但該委員會本身則是一個非政府性的管理機構。
金融市場管理機構職責
一般來説,國家管理金融市場的專門機構由具備相當經驗的經濟師、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分析專家、律師和法律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①制定和修改有關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的管理政策和發展方針;
金融市場管理形式與手段
金融市場管理形式
通過法律規範約束證券市場行為,以法律形式維護證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是各國管理金融市場的基本形式。①制訂證券發行方面的法律,將證券發行的條件原則發行申報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加以法律化。②按照證券交易法管理證券交易活動。有價證券交易法的基本內容包括:a.證券交易組織者和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b.有價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程序和方法;c.對違反有價證券交易法的各種欺詐、投機行為的懲罰性條款等。③制訂管理證券機構的法律,確定證券機構的經營原則業務範圍和應盡的義務。
金融市場管理手段
金融市場上的經濟管理主要體現為中央銀行通過其政策手段影響金融市場的活動。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中央銀行為實施其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開展公開市場業務,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成為市場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肩負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職責,它可以通過自身的業務和管理手段調節與管理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管理職責及自律性管理
金融市場管理職責
公開市場業務、法定準備率和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調節宏觀經濟的主要手段,同時也是調節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係的重要措施。儘管在這三大手段中,公開市場業務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最為明顯,其他兩項經濟手段只能以間接的方式影響金融市場運行,但從總體看,由於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居核心地位,當它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干預金融市場時,其效果往往是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