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國家機構

鎖定
國家機構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
從行使職權的性質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國家權力統一原則下的權力、行政和司法等機關;從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1] 
中文名
國家機構
外文名
National Institutions

國家機構組成

(1)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都要設置國家元首這一國家機關以代表國家主持內外國家事務。國家元首的功能是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國際法處於國家最高領導地位,根據國際慣例享有最高規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
(2)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法監督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法監督。
(3)行政,含有“執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行政機關即負責擬訂和執行法律、制訂和執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
(4)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除法院外還包括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
(5)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之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國家機構主要特點

(1)階級性 國家機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
(2)社會性 國家機構一般以全社會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會名義進行活動。
(3)整體性 國家機構是統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
(4)強制性 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做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一是依靠暴力強制。

國家機構組織原則

國家機構外國

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它們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勢,而又相互制約和平衡。
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在各國的具體實施形式也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國家機構機制。
例如:美國的三權在憲法上是平等的,英國是“混合權力體制”——議會權力最高。1985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採用了“以行政權為重點的分權”。

國家機構中國

概述
中國的國家機構以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為標準,可分為中央國家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兩種。可見,中央國家機構是國家機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中國中央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家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
組織和活動原則
有7項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責任制原則。精簡、效率、服務、廉潔的原則。聯繫羣眾,為人民服務的原則。黨的領導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1.概念。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它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辨證統一.其體現為:
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係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
在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於核心地位
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係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根本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也是中國中央國家機關一項最基本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民主集中制是一種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結合。
2.實質。民主集中制從民主的角度説,發揚民主的過程是由多數人決定問題的過程;從集中的角度説,實行集中的過程也是彙集多數人意見的過程。民主集中制實質上就是社會主義的民主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一種獨特運用方式。
3.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中國,因為國家和人民、整體和部分之間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發揚民主,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可能實行集中,統一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同時,為了鎮壓國內敵對分子的反抗,組織經濟、文化建設,也有必要擴大民主規模,發揮人民的政治積極性與勞動熱情,也有必要實行高度的集中,以匯聚人民的集體力量,發揮人民的集體智慧。
4.主要表現。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最高國家軍事機關等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四,在各中央國家機關內部的領導制度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領導制度,而國務院、中央軍委則實行首長個人負責制。
(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即指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央國家機關貫徹這一原則就是指中央國家機關都要按照國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進行組織和開展活動。即所有中央國家機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依法組織和建立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做到一切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都有憲法和法律依據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設立機構
國家立法機關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都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應有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只能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屬於本機關的職權,不得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必須依法定程序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嚴格依法辦事
國家權力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同級其他國家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法制原則的表現(或要求):1、掌握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必須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精神和憲法規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各種法律制度。2、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3、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貫徹法制原則的意義:中央國家機關貫徹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由憲法明確規定的。各中央國家機關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進行活動,才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達到分工有序,協調運轉;也才能排除干擾,不因領導人的改變或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任意改變;也才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三)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原則
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原則在中國中央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中的表現:第一,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蔘加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去,與其他代表一道共同決定國家大事。第二,國務院領導與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同時國務院還設立了民族事務委員會。第三,國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時,不但要保障各少數民族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而且還要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和支持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從而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四)責任制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國家機構體系對責任制原則的貫徹表現在:(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向人民負責,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它們可以隨時罷免自己所選出的代表;(2)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最高國家軍事機關等則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4]  責任制原則在不同的中央國家機關內部,具體表現為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兩種形式。
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全體組成人員和領導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的權利,在重大問題的決定上,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並且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承擔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即是集體領導、集體負責機關。集體負責制能夠集想廣益,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觀性、片面性,而且還可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多地集中於個人或者極少數人手中,防止獨斷專行和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個人負責制也稱首長負責制,指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問題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在中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中央軍委等都實行個人負責制。個人負責制權責明確,果斷迅速,講究效率,因而適合於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的性質和工作特點。同時,貫徹個人負責制的國家機關大多是執行機關,而且在執行過程中並不排斥民主基礎上的集體討論。因此,個人負責制仍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一種運用方式。
(五)精簡、效率、服務、廉潔的原則
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政企分開的原則,合併裁減專業管理部門和綜合部門內部的專門機構,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
必須切實實行精簡原則.
實行工作責任制.
改革幹部人事制度.
(六)聯繫羣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必須在思想上樹立密切聯繫羣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的賦予;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的工作方法;
廣泛吸收人民羣眾參加管理國家並接受人民監督;
第一,中央國家機構作為制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領導國家各方面工作的機關,其一切工作都要從最大多數人的最高利益出發,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二,中央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聯繫羣眾,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尊重他們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創精神,確立為人民服務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不斷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而使中央國家機關能夠和人民羣眾呼吸相通、艱苦與共,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效能。
第三,要開闢各種途徑,廣泛地吸引人民羣眾參加國家管理。
第四,要傾聽羣眾的批評和意見,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
(七)黨的領導原則
中央國家機構堅持黨的領導是實現黨對國家領導的最重要的途徑。當然黨對中央國家機構的領導並非上級對下級的行政領導,而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
政治領導亦即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是指黨根據對國內外情況的研究提出黨的總路線和黨對各項重大事務的方針、政策,以此來指導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或者審查、研究中央國家機關所制定的關於具體事務的方針政策。必要時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有關路線、方針、政策制定為國家法律,將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貫徹執行。
組織領導是指黨通過對中央國家機關的黨組織的領導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決議的貫徹實施;同時通過為中央國家機關培養、挑選、輸送大量德才兼備的國家工作人員來保證黨的領導。
思想領導則指黨通過對中央國家機關進行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闡明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使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贊成、接受並自覺貫徹黨的主張。
現階段中央國家機構貫徹黨的領導原則,必須防止兩種傾向:一是借堅持黨的領導,以黨代政;二是借反對以黨代政,企圖擺脱或者削弱黨的領導。一句話,我們既要堅持黨的領導,又要改善、加強黨的領導。
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2]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2] 

國家機構歷史發展

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
這一時期是新中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的初創時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閉會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機構,又是建國初期的集體國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作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在中央和省之間還設有大行政區一級的國家機構即人民政府委員會或軍政委員會。
1954年至1975年
中國中央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自己的常設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 中央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
根據1954年憲法建立起來的中央國家機構體系十年動亂期間受到踐踏和破壞,使之陷於半癱瘓狀態。表現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長期沒有召開,普選不能按時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長期空缺;國務院的職權被削弱,以黨代政情況突出,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領導小組和中共中央軍委辦事組控制了國家的大部分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名存實亡,最高人民法院也受到嚴重破壞,等等。
1975年至1982年
1975年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構體系的規定有諸多新變化:第一,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將任期由4年改為5年;削減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單獨成為國家集體元首;第二,取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建制,從而取消了國防委員會的設置,最高國務會議也不再存在;第三,取消了國務院由誰主持工作的規定,取消了國務院秘書長,並削減了國務院的職權,國務院各工作部門也大大壓縮;第四,取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很不完備,國家職能也不健全。1978年憲法除重新設置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補充了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一些職權外,與1975年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的規定相比,並未有什麼大的變化。
1982年以後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對中國國家機構系統作了明確規定。現階段中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機構中央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主詞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架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3] 

國家機構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主詞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3] 
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3] 
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3] 
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