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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作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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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作贖刑,用金錢贖所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分。
中文名
金作贖刑
拼    音
jīn zuò shú xíng
出    處
尚書·舜典》
釋    義
用金錢贖所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分。
詳細解釋
即用金或錢之類的東西去贖所犯的罪行。金,指銅。贖刑,贖罪之罰。
古代犯人誤犯刑律,允許出金贖罪。
尚書·舜典》:“金作贖刑。” [1]  孔穎達疏:“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歷代都有贖刑,但制度不盡相同。大體來説,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贖,贖金的數量有具體規定。贖罪的財物,上古用銅;西漢用黃金,有時候用錢;東漢用縑;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復古,又改用銅。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鈔,明清用銅錢。
史記·五帝本紀》:“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2] 
王符潛夫論·述赦》:“金作贖刑,赦作宥罪,皆謂良人吉士,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 [3] 
參考資料
  • 1.    《尚書·舜典》
  • 2.    《史記·五帝本紀》
  • 3.    漢 王符《潛夫論·述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