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重大行政決策

鎖定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行政事務時,為了達到預定的目標,根據一定的情況和條件,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系統的分析主客觀條件,在掌握大量的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或處理的事務,做出決定的過程。總則包括: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中文名
重大行政決策
類    型
文件
對    象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途    徑
處理國家行政事務時

重大行政決策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辦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重大行政決策科學決策

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重大行政決策民主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 [1]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事先進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審查,堅決防止和糾正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行政決策行為。
第三條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部務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其他形式代替會議議決。
第四條各局、處、辦、職能科室應當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專業性諮詢服務,秘書科負責為重大決策活動提供綜合服務 [2] 

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及程序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上級機關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安排計劃;
(四)審定涉及全辦的政務工作和機關重大活動事項;
(五)研究和決定機關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事項以及辦管幹部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
(七)審定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大額度經費開支等方面的有關重大事項
(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的採取;
(九)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調查研究。決策前,由相關的職能科室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綜合論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在擬定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以下情形:所採集信息失真或過時;遺漏必需的信息;隱瞞、歪曲真實情況;違反保密紀律。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涉及範圍進行協商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到全市發展改革工作的事項,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及各縣市區農辦的意見;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四)法律審查。重大涉法事項必須依法論證,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先由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主要審查各項決策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法律審查通過後方可提交決策。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進入決策階段,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會議議題由主任根據分管副主任和相關部門的提議確定,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審議需要的決策方案、草案及説明等資料,由分管副主任組織相關部門提前準備。
(三)醖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必要的會議材料應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醖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主任主持。議題由分管副主任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作簡要説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並發表明確的意見。討論時,堅持一把手末位表態制,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方可進行表決。
(六)作出決定。主任根據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任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由承辦單位依照會議要求修改後報分管副主任審定,由主任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
(七)形成紀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
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後決定的,須在會議紀要中説明理由
第八條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領導集體研究
第九條進行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並且分管副主任必須到會,如分管副主任因故無法到會,除特別緊急事項須立即進行決策外,該事項應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第十條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十一條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來不及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分管副主任應及時報告。
決策公開
第十二條本辦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提供的信息應全面、準確、真實、及時。
第十三條重大決策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