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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泰

(明朝外戚)

鎖定
鄭國泰,順天府大興縣(今北京市)人,明神宗鄭貴妃之弟(明史載其兄),鄭承憲之子,官至正一品左都督。
本    名
鄭國泰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順天府大興縣(今北京市大興區)
逝世日期
1617年
主要成就
明神宗鄭皇貴妃之兄

鄭國泰人物生平

鄭國泰之父鄭承憲官至從一品都督同知萬曆十七年(1589年)鄭承憲病卒,鄭國泰嚮明神宗請求承襲父職。兵部進言神宗,承襲非例,需減職相授,故明神宗授予鄭國泰正二品都指揮使一職。數日後兵科都給事中張希皋上疏神宗:“都指揮使只比都督同知低一等,系流官,按照會典,不應承襲。鄭承憲已官居極品,國泰如今又得高位,如此優待皇貴妃家,那又應當如何對待皇后之家?”此疏不報,明神宗並不理會。 [1] 
鄭貴妃受寵,廷臣懷疑鄭貴妃圖謀國本,羣言攻以鄭國泰為代表的鄭氏家族,明神宗概置不問。 [2] 
鄭國泰及其伯父鄭承恩都主張早立太子,並多次上疏表明立場。
自萬曆十七年(1589年)鄭國泰減襲父職步入仕途,至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十一月太子朱常洛冊立、國本議定,其間鄭國泰曾先後六次上疏明神宗建言立儲之事。 [3] 
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鄭承恩上疏彈劾給事中戴士衡、知縣樊玉衡妄圖離間骨肉,污衊鄭皇貴妃,明神宗將戴、樊二人發配邊陲。
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十一月四日,明神宗上其母李太后徽號,加恩皇親,鄭國泰因鄭貴妃之故連升四級,官至正一品左都督 [4]  有明一朝,皇貴妃及其以下,無論有多受寵,若無軍功,外戚授職最高只有鄭國泰一人,得到了一品武職左都督的職位。 [5] 
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發生梃擊案,在王之採、陸大受、何士晉的審問下,發現鄭國泰有指示張差謀刺皇太子朱常洛之嫌。因明神宗寵愛鄭貴妃,欲息其事,免予追究鄭國泰。
萬曆四十五年(1617)鄭國泰病卒,明神宗賜其祭九壇並予造葬。 [6] 

鄭國泰建言立儲

鄭國泰第一次疏議國本是在萬曆十八年(1590年)十月。當時距國本議起已四年有餘,外廷奏疏“自閣部台諫諸臣前後不啻數十上”,明神宗通通不予採納,或者直接“留中不報”。鄭國泰上疏後,明神宗一面將其奏疏發至內閣擬票,一面卻又不下冊立之諭。因為鄭國泰疏內有“皇貴妃跪而諍之”等語,於是外界議論紛紛而起,認為鄭國泰上疏是“皇貴妃姑令國泰塞責,皇上姑為皇貴妃解紛”,總之就是一場皇帝、貴妃及外戚為堵塞言論而聯袂表演的政治秀。 [7]  首輔申時行等盡力居中調和,請皇帝“立決大計,盡釋羣疑”。面對輿論的質疑和輔臣的請求,明神宗仍以皇長子體弱為由拒絕亟行冊立,還將羣臣數年的建儲之議斥為沽名買直、離間天性。又稱:“鄭國泰之奏,朕欲留中,恐卿等不知,故與卿知之。又思我朝戚臣未敢有言於國政者,而國泰出位妄奏,甚非禮制,朕姑且容之耳。其建儲之事還候旨行,不必又有陳瀆,徒費紙筆。卿等可安心贊襄,協猷共治,不可學此輩以激言之事虛文塞責。”以大義滅親的姿態,嚴斥外戚鄭國泰出位妄奏,欲圖藉此堵塞眾臣之口。但神宗的這種做法顯然並不能奏效,就連向以温和著稱的申時行都激辭反駁道:“疏遠之臣可以言離間,國泰乃皇貴妃親弟,豈有反離間自家之骨肉者乎?” [8]  神宗卻不再回應。 [9] 
鄭國泰見於記載的第二次疏言建儲是在萬曆二十八年(1600)正月。同年二月、三月,他又接着連上兩疏。這三份奏疏的內容都是奏請早行太子冊立、冠、婚三禮。當時對言及冊立、冠、婚等事的奏疏,明神宗大多不予理睬,言辭激烈者甚至會受到嚴厲的處治。鄭國泰這三份奏疏遞上後,也沒有得到任何回覆。 [10] 
萬曆二十八年(1600)十月,科臣楊天民、禮部侍郎朱國祚等人糾劾鄭國泰疏請先行冠婚再行冊立,“顛倒其詞,與明旨相背,恐釀國家無窮之禍”。這應算是鄭國泰第五次就國本之事上疏。關於鄭國泰的這次上疏及遭到參劾,在幾位相關人物的傳記中都有提及。不過據《明神宗實錄》的記載,鄭國泰本人並不承認上過此疏,並曾奏辯稱冤,稱此疏為戚臣都指揮使李承恩以私憤“假名輕率妄奏”,請求與部、科對訊,“庶人言可息而臣冤始明”。但明神宗並未予以深究,而以降旨切責李承恩並奪俸一年了事。 [11]  鄭國泰的原疏並未見於記載,受到處罰的李承恩也未見辯解之疏存世,因此無論是斷言鄭國泰確實提過先冠婚再冊立的建議,或是受到李承恩的陷害,似乎都難令人信服。但從其受到糾劾之事至少可以看出,鄭國泰在國本之爭中的一言一行始終受到廷臣的關注和懷疑。 [12] 
但據《明神宗實錄》記載,同年三月,鄭國泰曾奏請“亟舉冊立以正名,隨舉冠婚以正始”,明確主張先冊立后冠婚。 [13] 

鄭國泰親屬成員

父親:鄭承憲
母親:馬氏或馮氏 [14] 
伯父:鄭承恩
妹妹:鄭貴妃
妹婿:明神宗
兒子:鄭養性
參考資料
  • 1.    《明神宗實錄》卷二百十:萬曆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戚畹帶俸都督同知鄭承憲卒,其子國泰請襲父職。兵部言,承襲非例,然持之不甚堅,上予國泰都指揮使。越數日兵科都給事中張希皋言:“都指揮使下都督一等,原係流官,例不承襲,會典昭然,鄭承憲既居極品,國泰又得崇階,皇貴妃之家如此,則皇后之家又當何如?乞收回成命,以示節制。”不報。
  • 2.    《明史鄭貴妃傳》:恭恪貴妃鄭氏,大興人。萬歷初入宮,封貴妃,生皇三子,進皇貴妃。帝寵之。外廷疑妃有立己子謀。羣臣爭言立儲事,章奏累數千百,皆指斥宮闈,攻擊執政。帝概置不問。由是門户之禍大起。
  • 3.    《明朝外戚研究》:自萬曆十七年(1589年)鄭國泰減襲父職步入仕途,至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十一月太子立、國本議定,其間鄭國泰曾先後六次上疏建言立儲之事。
  • 4.    《明神宗實錄》卷三百六十五:萬曆二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戊戌,上以聖母徽號禮成加恩皇親,命武清伯李文全歲加祿米二百石,永年伯王棟歲加祿米一百石,鄭國泰王道亨各加升四級,周奉孝李盛各三級,還給與應得誥命,以示特恩。
  • 5.    《明代外戚研究》:但正如前文所言,皇貴妃以下,無論有多受寵,若無軍功,外戚授職最高止於一品武職左都督(僅鄭國泰一人),而無緣封爵。
  • 6.    《明神宗實錄》卷五百五十四:萬曆四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賜已故左都督鄭國泰祭九壇併予造葬。
  • 7.    《明神宗實錄》卷二百二十八,萬曆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庚寅,禮部尚書于慎行等疏,言聖人舉事必順人心,人心所同即天意所在,今元子冊立之禮自閣部台諫諸臣前後不啻數十上。今肺腑之臣鄭國泰疏中有云:“皇貴妃跪而諍之。”至此而天聽猶高,臣等所未喻也,臣等惓惓愚忠以為國本不可不豫,建儲訓不可不豫,端倫序已明,何若早立一日之為安,睿齡漸長,何若早教一年之為益。惟望皇上俯順羣言,早頒成旨。得旨建儲之事屢有明旨,如何又來凟激奏,擾其立序已定,不知爾等大臣每每催激早立,但遲亦是立,早亦是立,不知早立何意?遲立何意?不知爾輩心為何使?雖皇貴妃跪泣諍立之言,可不言牝雞晨鳴,為家之索。這立儲之事還候旨行,不必以煩言間離天性是也。
  • 8.    《明神宗實錄》卷二百二十八:萬曆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戊子,大學士申時行題,臣等捧讀聖諭,敢不欽遵傳示,然文武諸臣之意實亦無他。止為元子年及十齡,正宜豫教,又見京師軍民妄傳謠言,故欲皇上早定此舉,以安人心耳。至於臣等尤股肱心膂之,臣竊謂此舉一日不定,則流言一日不息,其意實望皇上早出自中之聖斷,以杜後來之聒激,所以不請發外廷。諸疏輒票鄭國泰之旨者,蓋以言出戚臣,則盛羙皆歸之宮禁,外庭自無所要,功正見臣等不沽名譽赤心忠愛之忱也,且如疏遠之臣可以言離間,國泰乃皇貴妃親弟,豈有反離間自家之骨肉者乎?新進小臣可言圖報求榮,而九卿大臣年皆已長,位皆已尊,更何所扳援求望於後日之榮乎?竊恐此諭一下,人情未必心服,而煩言愈起,皇上既厭外人聒激,莫若先令元子出閣讀書,臣等可上為皇上解疑,而下亦可以職業自解。不報。
  • 9.    《明代外戚研究》葉羣英,第三節:外戚與明代重大政治事件: “鄭國泰第一次疏議國本是在萬曆十八年(1590)十月。當時距國本議起已四年有餘,外廷奏疏“自閣部台諫諸臣前後不啻數十上”,神宗通通不予採納,或者直接“留中不報”。鄭國泰上疏後,明神宗一面將其奏疏發至內閣擬票,一面卻又不下冊立之諭。因為國泰疏內有“皇貴妃跪而諍之”等語,於是外界議論紛紛而起,認為鄭國泰上疏是“皇貴妃姑令國泰塞責,皇上姑為皇貴妃解紛”,總之就是一場皇帝、貴妃及外戚為堵塞言論而聯袂表演的政治秀。首輔申時行等盡力居中調和,請皇帝“立決大計,盡釋羣疑”。面對輿論的質疑和輔臣的請求,明神宗仍以皇長子體弱為由拒絕亟行冊立,還將羣臣數年的建儲之議斥為沽名買直、離間天性。又稱:“鄭國泰之奏,朕欲留中,恐卿等不知,故與卿知之。又思我朝戚臣未敢有言於國政者,而國泰出位妄奏,甚非禮制,朕姑且容之耳。其建儲之事還候旨行,不必又有陳瀆,徒費紙筆。卿等可安心贊襄,協猷共治,不可學此輩以激言之事虛文塞責。”以大義滅親的姿態,嚴斥外戚鄭國泰出位妄奏,欲圖藉此堵塞眾臣之口。但神宗的這種做法顯然並不能奏效,就連向以温和著稱的申時行都激辭反駁道:“疏遠之臣可以言離間,國泰乃皇貴妃親弟,豈有反離間自家之骨肉者乎?”神宗卻不再回應。”
  • 10.    《明神宗實錄》卷三百四十三:萬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錦衣指揮鄭囯泰請舉行皇長子三禮,不報。
  • 11.    《明神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二:萬曆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錦衣衞都指揮使鄭國泰奏辦科臣楊天民參論事情,李承恩私忿假名,輕率妄奏,具疏中冠婚先之,繼以冊立,此乃沮滯之言,寔背皇上久定之成命,乞敕部科與臣並訊庶人言可息。而臣冤始明。上切責承恩違旨遺,紊禮搖惑眾人,姑念懿親,從輕奪俸一年。國泰不必疑慮,仍令諸司毋得凟擾。
  • 12.    《明朝外戚研究》:鄭國泰見於記載的第二次疏言建儲是在萬曆二十八年(1600)正月。同年二月、三月,他又接着連上兩疏。這三份奏疏的內容都是奏請早行太子冊立、冠、婚三禮。[177]當時對言及冊立、冠、婚等事的奏疏,明神宗大多不予理睬,言辭激烈者甚至會受到嚴厲的處治。鄭國泰這三份奏疏遞上後,也沒有得到任何回覆。萬曆二十八年(1600)十月,科臣楊天民、禮部侍郎朱國祚等人糾劾鄭國泰疏請先行冠婚再行冊立,“顛倒其詞,與明旨相背,恐釀國家無窮之禍”。這應算是鄭國泰第五次就國本之事上疏。關於鄭國泰的這次上疏及遭到參劾,在幾位相關人物的傳記中都有提及。不過據《明神宗實錄》的記載,鄭國泰本人並不承認上過此疏,並曾奏辯稱冤,稱此疏為戚臣都指揮使李承恩以私憤“假名輕率妄奏”,請求與部、科對訊,“庶人言可息而臣冤始明”。但明神宗並未予以深究,而以降旨切責李承恩並奪俸一年了事。[178]鄭國泰的原疏並未見於記載,受到處罰的李承恩也未見辯解之疏存世,因此無論是斷言鄭國泰確實提過先冠婚再冊立的建議,或是受到李承恩的陷害,似乎都難令人信服。[179]但從其受到糾劾之事至少可以看出,鄭國泰在國本之爭中的一言一行始終受到廷臣的關注和懷疑。
  • 13.    《明神宗實錄》卷三百四十五:萬曆二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錦衣衞指揮使鄭囯泰請亟舉冊立以正名,隨舉冠婚以正始,不報。
  • 14.    《明神宗實錄》卷五百五十六:萬曆四十五年四月五日己亥,故左都督鄭國泰妻李氏為男養性乞襲父職,上以國泰護送聖母梓宮,故允養性即襲左都督。兵科給事中趙興邦言,兵部見行事例,武職不繇軍功陞授,子孫不許承襲,皇親子弟有世襲字樣者,許襲一輩,無者止榮本身。又都指揮僉事以上係流官,不準襲,明例昭然。及歷查養性祖鄭承憲於萬曆十年皇上所予不過正千户耳,逾年而升指揮使,又逾年而升都指揮使,又再逾年而升都督同知。承憲之都督同知非初授也,承憲故而妻馬氏(廣本抱本馬作馮)為其子國泰請襲父官,奉旨命兵部查例,兵部查無承襲例覆候。聖裁乃蒙特恩,準與做都指揮使一輩。國泰之左都督亦非初授也,且明旨與一輩,是一輩之後養性即都指揮使,例不得做,而況左都督乎?往例俱存,舊章難紊,毋使天下後世謂皇上慶賞不衷也。疏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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