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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川寧

鎖定
鄒川寧,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四川渠縣人,198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曾任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4年1月29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鄒川寧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鄒川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8]  [10-11] 
中文名
鄒川寧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四川渠縣
出生日期
1962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國政法大學
學    位
博士
學    歷
研究生

鄒川寧人物履歷

1980.09-1984.08 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生;
1984.08-1988.04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1988.04-1989.02 北京大學外語系進修學員;
1989.02-1991.10 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研究生;
1991.10-1992.10 英國倫敦大學訪問學者;
1992.10-1995.06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5.06-1995.09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正處級審判員
1995.09-1998.04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8.04-2000.01 山東省青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0.01-2004.12 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其間:1999.09—2002.07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在職學習);
2004.12-2005.01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2005.01-2012.03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3-4] 
2012.03-2022.04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  [5-7] 

鄒川寧人物事件

鄒川寧違紀被查

2023年2月16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鄒川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鄒川寧先後多次違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現金、購物卡。
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先後多次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鄒川寧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9] 

鄒川寧開除黨籍

2023年6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鄒川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鄒川寧喪失理想信念,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違規接受宴請;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底線失守、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攬、土地使用權獲取、案件審判和執行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鄒川寧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鄒川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青島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鄒川寧一審審理

2023年10月24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鄒川寧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08年至2022年初,被告人鄒川寧利用擔任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土地使用權獲取、案件審判和執行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10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鄒川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鄒川寧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鄒川寧一審宣判

2024年1月29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鄒川寧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鄒川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初,被告人鄒川寧利用擔任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攬、土地使用權獲取、案件審判和執行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10萬餘元。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鄒川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鄒川寧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及孳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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