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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規則

鎖定
一九八八年頒發實行的。近年來,隨着郵政 [1]  業務的發展,郵政業務制度有了較大變化。特別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對郵政資費和郵件業務種類進行了調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國務院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對郵政業務種類、資費政策以及郵政用户與郵政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現行《規則》中的很多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相適應,給郵政用户帶來不便,也給郵政內部業務處理帶來困難。為適應業務技術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的《規則》重新進行了修訂。
中文名
郵件規則
頒佈時間
1991年12月28日
實施時間
1992年6月1日
發佈單位
郵電部
類    別
規則

郵件規則文件簡介

新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將在全國範圍內施行。那麼,新郵件規則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影響呢?昨天上午,記者為此前往金華市郵政局進行了採訪。   據剛從杭州參加新郵件規則 [1]  學習歸來的同志介紹,新郵件規則給消費者帶來的影響主要有:   1.保價郵件(包括信函、包裹等)的最高保價金額從5萬元提高到10萬元(直遞包裹無保價金額上限)。保價費按保價金額的1%收取,(直遞包裹按5‰收取保價費),每件最低收取1元;   2.包件(包括包裹和直遞包裹)從原來的強制保價改為自願保價;   3.未予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短少時,郵局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從原來的每件30元改為不超過所付郵費的2倍;   4.取消了航空郵件、郵政快件、特種掛號信函、紙質品包裹、商品包裹和貴重物品包裹業務,新增加郵簡、郵送廣告、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等業務;   5.擴大印刷品範圍,將各種書籍、報紙、期刊、教材及各種資料等納入印刷品範圍;   6.擴大了“收件人總付郵費”業務的範圍;   7.縣以上城區範圍內包裹實行投遞到户,改變了原來用户到局自行領取的不便;   8.明確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城區範圍照常投遞郵件;   9.縮短郵件查詢時限,本省內或各省之間互寄的郵件查詢全程時限從原來的2個月縮短為1個月。   10.縮短無着郵件保管期限,給據郵件(即掛號郵件)由1年縮短為半年,平常郵件由1個月縮至10天
●保價郵件丟失最多可賠10萬
●未保價郵件丟失最多賠所付郵費2倍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城區照常投遞
●縣以上城區包裹投遞到户
郵電部關於印發《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郵電部
現行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一九八八年頒發實行的。近年來,隨着郵政業務的發展,郵政業務制度有了較大變化。特別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對郵政資費和郵件業務種類進行了調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國務院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對郵政業務種類、資費政策以及郵政用户與郵政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現行《規則》中的很多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相適應,給郵政用户帶來不便,也給郵政內部業務處理帶來困難。為適應業務技術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的《規則》重新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印發各局,請組織貫徹實施,並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貫徹新《規則》,抓好學習培訓。《規則》是全國統一性規章制度,是郵政通信生產和組織管理的準則和依據,各局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要根據各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安排好學習培訓計劃,自上而下地層層抓好學習培訓。學習培訓要講求質量效果,把學習貫徹規章制度同加強郵政業務基礎管理、提高郵政服務質量和優化通信作業組織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對規章制度的系統學習培訓,使各級管理人員及郵政生產人員都能真正學懂弄通,在業務管理、生產作業上自覺地執行規章制度,切實扭轉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現象,使郵政業務管理和通信服務質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為配合新《規則》的學習貫徹,統一編印了《國內郵件處理規則新舊規定對照表》。由於這次《規則》修改變動較大,《對照表》不可能將全部變動情況列入,因此,各局在組織學習培訓時,除學習《對照表》外,還必須全面學習《規則》的內容。
三、新《規則》對郵政業務單式作了較大修改,為避免浪費,舊單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繼續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須嚴格按照新《規則》規定的式樣規格標準執行。
四、新《規則》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發佈的《規則》及一九八七年發佈的《國內郵件業務檔案和查驗管理辦法》同時作廢。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頒發的業務通知、規定,凡與本《規則》有牴觸的,以新《規則》為準。

郵件規則國內郵件處理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一節 郵件種類
第二節 郵件的準寄範圍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讀物
掛號函件
特種掛號信函
保價信函和保價印刷品
民用包裹
紙質品包裹
商品包裹
貴重包裹
航空郵件
義務兵免費信件
郵政快件
代發廣告業務
存局候領郵件
第三節 郵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裝規格
第四節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節 郵政業務資費和郵資憑證
第六節 業務單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各類郵件的收寄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各類郵件的收寄手續
平常函件
掛號函件
特種掛號信函
保價信函和保價印刷品
民用包裹
紙質品包裹
商品包裹
貴重包裹
航空郵件
義務兵免費信件
郵政快件
代發廣告業務
存局候領郵件
第三節 總付郵費郵件
第四節 發現夾寄非準寄物品的處理
第五節 郵件的結算
第四章 郵件的分揀封發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郵件的直封與經轉
普通郵件
航空郵件
郵政快件
第三節 郵件的分揀封發處理
平掛函件
保價信函、保價印刷品
普通包裹
貴重包裹
航空郵件
郵政快件
平掛信函及快件的匯封
袋套的封發
袋套的交發
第四節 進口郵件袋套的開拆處理
第五節 開拆進口郵件袋套時發現不合規格的處理
內袋、內套不合規格的處理
袋套內清單和郵件不合規格的處理
第五章 郵件的運輸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接發頻次的規定
第三節 快遞郵件運輸的組織
第四節 普通郵件運輸的組織
第五節 市內運輸的組織
第六節 其他方式運郵的組織
第七節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八節 郵件總包的登單處理
第九節 郵件的接發和裝卸
第六章 郵件的投遞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按址投遞郵件的內部處理和投交
第三節 局內投交郵件的內部處理和投交
第四節 無法投遞郵件的處理
第五節 無着郵件的處理
第七章 郵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處理
第一節 郵件改寄和退回的處理
第二節 郵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處理
第八章 郵件的交接驗收、勾挑核對和平衡合攏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交接驗收
第三節 勾挑核對
第四節 平衡合攏
第九章 郵件業務檔案和查驗賠償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郵件業務檔案管理
集中範圍和送繳期限
接收與檢查
理訂與保管
調閲與銷燬
第三節 驗單管理
第四節 查單管理
第五節 責任段落的劃分
第六節 郵件賠償的處理
第十章 郵件處理工作的檢查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收寄工作的檢查
第三節 分揀封發工作的檢查
第四節 郵運工作的檢查
第五節 投遞工作的檢查
第六節 業務檔案和查驗工作的檢查
第七節 其他工作的檢查
附錄二:國內郵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錄三:各類郵件封裝規格表
附錄六:法院交寄附回執掛號信的傳遞處理辦法
附錄七:代發廣告業務傳遞處理辦法
附錄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郵件規則第一章 總 則

郵件規則第一條

郵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和必須確保質量的特點。為了保證通信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則。
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必須堅持人民郵電為人民的服務宗旨和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方針,並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

郵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是全國統一性的規定,各局必須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在本地區範圍內執行。但必須以不影響各局間的協作配合,不影響通信質量,不降低服務水平和維護用户利益為原則。
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均應報郵政總局備案。

郵件規則第三條

為了保證本規則的貫徹執行,各局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各項責任制度和工作標準,並根據《郵電局所郵政部分營業日和營業時間的規定》和郵政總局頒發的《郵件、報刊傳遞頻次、時限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有秩序地組織各項作業。

郵件規則第四條

各局應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處理郵件應該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項的規定》和交接驗收、勾挑核對、平衡合攏三項基本制度,嚴密妥善保管郵件,做到不積壓延誤,不丟失,不損毀。

郵件規則第五條

各局應認真執行郵政總局頒發的《郵電服務機構局容局貌管理規定》,教育職工模範遵守郵電職業道德,堅持文明生產,質量良好地為用户服務。

郵件規則第六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內函件、包裹和郵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郵件,暫按《國際郵件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國內特快專遞郵件除本規則第二章基本規定中的第一節郵件種類和第五章郵件的運輸涉及外,其他處理按《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辦理。
報刊除本規則第五章郵件的運輸和第六章郵件的投遞涉及外,其他處理按《報刊發行業務處理規則》辦理。
匯款通知在寄遞過程中按給據郵件處理,匯兑的處理按《國內郵政匯兑業務處理規則》辦理。

郵件規則第二章 基 本 規 定

郵件規則第七條

郵件按處理時限分為普通郵件、郵政快件和特快專遞郵件。
普通郵件是按一般時限規定傳遞處理的郵件。
郵政快件是一種優先處理,具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限時到達的郵件。
特快專遞郵件是以最快速度傳遞並通過專門組織的收寄、處理、運輸和投遞的郵件。

郵件規則第八條

普通郵件按性質分為函件和包裹兩類。
函件分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讀物。
包裹分為民用包裹、紙質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郵件規則第九條

郵件按處理手續分為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
平常郵件:收寄時不出給收據,處理時不登記,投遞時不要收件人簽收。
給據郵件:收寄時出給收據,處理時進行登記,投遞時要收件人簽收。
給據郵件有掛號函件、特種掛號信函(以下簡稱特掛)、保價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簡稱民包)、紙質品包裹(以下簡稱紙包)、商品包裹(以下簡稱商包)、郵政快件(以下簡稱快件)和特快傳遞郵件。

郵件規則第十條

郵件按照郵局所負的賠償責任,分為保價的和非保價的郵件。
對保價郵件,郵局承擔按照保價額賠償的責任;對非保價的郵件,郵局按郵電部規定的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平常郵件不承擔賠償責任。
掛號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價郵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須作保價郵件收寄。

郵件規則第十一條

郵件按運輸方式分為水陸路郵件和航空郵件。水陸路郵件是利用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運輸的郵件。航空郵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飛機運輸的郵件。

郵件規則第十二條

函件按寄遞區域分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屬區(不包括市轄縣和飛地)為範圍;縣以城關為範圍;在上述各範圍內互寄的函件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遞區域超出上述範圍的函件,為外埠函件。

郵件規則第二節 郵件的準寄範圍

信 函

郵件規則第十三條

書面通信;各種公文和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紙、期刊、教材及各種資料;各種事務性通知、稿件、提貨單、請柬、徵訂單、協議、合同、票據、郵票、入場券、照片、報表等應按信函收寄。

郵件規則第十四條

平常信函內不準夾寄非紙片性物品。

郵件規則第十五條

印刷品、盲人讀物和紙包,符合信函規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願意按信函資費標準交付郵費,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 信 片

郵件規則第十六條

明信片由郵局發行,供通信使用。縣以上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批准,可以印製、發行帶有“中國郵政”字樣的明信片;其他單位印製的明信片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規格標準,由當地郵電管理局監製,但不得帶有“中國郵政”字樣,可以印“明信片”字樣。只有郵電部印製的明信片可以印郵票圖案,表示郵費。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 刷 品

郵件規則第十七條

印刷品準寄經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機關批准印有統一書號、證號或中國標準書號(ISBN)、國內統一刊號(CN)的書籍、報紙、期刊、教材和圖書目錄。
第十八條 符合上述“印刷品”準寄範圍的期刊上印有徵訂單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夾寄有徵訂單或所印徵訂單上蓋(印)有公章的應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內准予附寄內件清單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紙條。
盲 人 讀 物

郵件規則第十九條

盲人所用凸出點痕的書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讀物寄遞,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種張紙。
掛 號 函 件

郵件規則第二十條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讀物都可以作掛號函件收寄。掛號信函內准予附寄適於裝在信封內寄遞,不妨礙加蓋日戳的輕小耐壓的物品。
特種掛號信函

郵件規則第二十一條

下列五種票證文件必須作特掛寄遞:
糧票;食油票;户口遷移證(包括準遷證和户口簿);糧食轉移證;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證或團組織關係。
其他票證文件不得作特掛寄遞。
特掛內可以附寄書面通信和紙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紙片性物品。
特掛內準寄的糧票以全國通用糧票和各省、區、市地方糧票為限。軍用糧價購糧票、軍用供給糧票不得作特掛收寄,可作包裹寄遞。
特掛內準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關食油票的地區範圍之內互寄。

郵件規則第二十二條

每件特掛內裝寄糧、食油票的數額,最多不能超過下列規定:
(一)個人交寄的:
1.糧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額的,以2張為限)。
(二)機關等單位交寄的:
1.糧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額的,以20張為限)。
保價信函和保價印刷品

郵件規則第二十三條

保價信函內準寄各種有價證券和寄件人認為重要的文件、儲蓄存單、存摺、支票、證據、提貨單和特准寄遞的外幣、貴重集郵品或集郵郵票、個人交寄的國庫券或國庫券收據等。
保價信函內可以附寄書面通信和適於在郵局製售的保價信封內裝寄的,不妨礙加蓋日戳的輕小耐壓的物品。

郵件規則第二十四條

保價印刷品的準寄範圍與印刷品的規定相同
民 用 包 裹

郵件規則第二十五條

凡屬非經營性的適合郵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遞。

郵件規則第二十六條

包裹內可以附寄內件清單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紙條,但是不可以夾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詳情單“附言”欄內填寫。
紙質品包裹

郵件規則第二十七條

信函和印刷品準寄範圍以外的紙質印製品,應作紙包收寄。
商 品 包 裹
第二十八條 凡屬經營性的適合郵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裝的重量或尺寸超過民包規格標準的,應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條 凡符合國內包裹準寄範圍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過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裝入4號郵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貴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質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貴 重 包 裹
第三十條 下列物品凡價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須作貴重包裹收寄:
照相機;手錶、懷錶;金銀飾品;外國鑄幣;珠寶玉器;貴重藥材。
航 空 郵 件
第三十一條 各類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夠利用飛機運遞的,都可以作航空郵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類水陸路函件的資費標準收取外,並要加收函件航空費;包裹也可作航空郵件收寄,但只限幹線航空通運局(見附錄九)所在地郵局之間互寄,郵費按照航空包裹的資例收取。
義務兵免費信件
第三十二條 義務兵免費信件,以現役義務兵從部隊發寄私人通信內容的(主要指寄給其家裏的家信和寄給其親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給各單位的非私人通信內容的信件,如稿件、訂購單、評選票、知識競賽答券、函授作業、課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遞的每件重量不超過20克的國內平信或明信片為限。超過上述規定範圍以及交寄其他各類郵件,都必須按規定付足郵費寄遞。
郵 政 快 件
第三十三條 凡符合郵件準寄範圍的各類書信、文件、資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條 快件可以作保價收寄,對裝寄照相機;手錶、懷錶;金銀飾品;外國鑄幣;珠寶玉器;貴重藥材的,凡價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須作保價快件收寄。
代發廣告業務
第三十五條 凡工商企業及文教出版等單位,要求當地郵局代為向社會上散發商業性的廣告(包括各種商務性質的廣告、傳單),可以作為代發廣告業務辦理。
存局候領郵件
第三十六條 凡在郵件封面上(包裹並於相關包裹詳情單上)寫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郵局名稱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並註明“××郵局存局候領”字樣的各類郵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領郵件收寄。
第三節 郵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裝規格
第三十七條 各類郵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郵電部規定,在全國統一執行。具體規定見附錄二《國內郵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條 各類郵件的包裝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當按照附錄三《各類郵件封裝規格表》的規定辦理。
第四節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條 各類郵件禁止寄遞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髮水、火柴、生漆、農藥、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強烈的酸性和鹼性物品等。
(二)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警具、金銀等。
(三)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骨灰)、動物器官、肢體或骨骼、未經硝制的獸皮等。
(四)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肉、鮮蛋、鮮水果、鮮蔬菜等。
(五)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和淫穢物品。
(六)各種活的動物。
(七)各種貨幣。
(八)包裝不易確保內件安全,不適合郵遞條件的怕震易損物品,如計量電度表、顯像管、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燈泡、日光燈管、熱水瓶等。
(九)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第四十條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和各種麻醉品,憑醫藥衞生單位證明郵寄。見《彙編》(4—2—1)、(4—2—2)。
(二)各人民銀行(包括中國銀行)之間在國內互寄人民幣精裝冊、少量外鈔和外國鑄幣,可分別作保價信函或貴重包裹收寄。見《彙編》(4—7—4)、(4—7—6)。
第四十一條 國內限量寄遞物品由郵電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 營業部門收寄時遇有對物品性質不能識別,應請寄件人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確非危險物品或妨礙公共衞生物品的鑑定證明後再予收寄,否則將負有工作過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由於違章夾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損失,或者因包裝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寄件人應當擔負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消除污染需報告衞生防疫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寄遞禁寄物品,郵局收寄後發現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種危險物品,收寄局發現的,不予發寄;經轉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離。寄遞危險物品情節嚴重的,應當與公安部門聯繫處理;不屬於這種情況的,對其中容易發生災害的危險物品,應就地銷燬。對其他危險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有關處理情況,應當備文報告主管省局,並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於郵件內所裝其他非危險物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驗單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二)軍火、武器、警具,發現後應通知公安部門處理。金銀、外國貨幣,發現後通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處理。
(三)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容易腐爛的物品和不適於郵遞的怕震易損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或者就地銷燬、拋棄。
(四)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淫穢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五)活的動物,暫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作其他適當處理,處理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六)本國貨幣,收寄局發現時,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發現時,將夾寄的現鈔改作匯款匯交收件人,匯費等從夾寄款中扣除,在匯款通知附言欄批註:“違章夾鈔,改為匯款,匯費等已扣除,郵件另寄”字樣;相關郵件隨驗單發往投遞局,通知收件人來局領取,驗單上應寫明有關情況,匯款收據粘貼在驗單底頁存查。
(七)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在收寄局發現時,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在寄遞過程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妥善處理。如能代為重裝,即代為重裝,隨驗單發往投遞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需收取重裝費用的,應於相關郵件投交時向收件人收取,用郵票貼在相關包裹詳情單上蓋銷;如不能代為重裝,即暫停前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誤收禁寄或違反規定超限寄遞限寄物品,郵局收寄後發現時,應當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逾期不領滿一個月時,作無着郵件處理。
第四十六條 經轉局發現違章寄遞的限寄物品,應當報告主管人員妥為研究,有關處理情況應作出記錄,並向收寄局繕發驗單,如有必要應抄副份寄投遞局。
第五節 郵政業務資費和郵資憑證
第四十七條 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非基本資費由郵電部規定,並將各類郵件資費對外公佈實行(詳見附錄一《國內郵件資費表》)。
第四十八條 除特准免費和半費寄遞的郵件外,交寄各類郵件必須按照國內郵件資費表的規定付足郵費。
(一)特准免費寄遞的郵件:
1.寄給各級郵電機構或其負責人,對郵電通信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平信。封面上要註明“郵電公事”字樣。如果作航空或掛號交寄,須照付全部郵費。
2.烈士遺物。寄遞辦法見《彙編》(2—1—2)。
3.各級郵電機構和各級郵電工會組織交寄的“郵電公事”郵件。詳見《彙編》的有關規定。
4.義務兵免費信件。
5.按水陸路平常函件寄遞的盲人讀物,免收資費。但按掛號、保價或航空交寄的,分別收取掛號費、保價費、航空費。
(二)特准半費寄遞的郵件:各機關、企業、團體和人民羣眾寄給沿海和國防前線中國人民解放軍,由機關等單位匯封成總包交寄的慰問信。這類慰問信特准按總包的重量照信函資費標準半費計收,每件總包的重量不超過2千克。
第四十九條 各類郵件的郵費,一般應當由寄件人按照規定的資費標準,在郵件封面上粘貼郵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郵票圖案的明信片和郵資信封、郵資郵簡,交寄時可不用另貼郵票,但郵票圖案的面值不足應付郵費時,要加貼郵票補足。
郵票要貼在郵件封面右上角或規定位置,不要重疊粘貼,也不要對摺粘貼在信封的兩面。如果重疊粘貼,被遮蓋的郵票不作為交付郵費,相關郵件作欠資郵件處理。
(一)下列郵件的郵費,不用粘貼郵票,由郵局收取現金,用加蓋“郵資已付”或“國內包裹郵費已收”戳記的方式表示郵費已付:
1.按照附錄四“寄件人總付郵費辦法”交寄的郵件。
2.經省局核定的郵電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郵件的郵費,寄件人交寄時可不交付,由郵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羣眾寄給地質部門的報礦信函和報礦包裹(詳見附錄五)。
2.用《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專用信封》郵寄的掛號信件(詳見附錄五)。
第五十條 下列郵票不可以貼在郵件上表示交付郵費:
(一)經郵電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郵票,見《彙編》(2—2—1)。
(二)已經蓋銷或劃銷的郵票。
(三)污染、殘缺、褪色或變色,難以辨別真偽的郵票。
(四)外國郵票及港、澳、台郵票。
(五)郵資郵簡、郵資信封和郵資明信片上剪下的郵票圖案。
(六)畸形郵票(如倒印、摺痕、漏齒、復齒等)。
第五十一條 郵件上禁止貼用偽造的,剪割拼補的,或洗刷重用的郵票,並禁止在郵票正面塗抹膠水或者漿糊。由於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郵件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的,郵局不予發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並處以應付郵資十倍的罰款,所罰款上交國庫。無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辦理撤回手續,保管期滿作為無着郵件處理。
第五十二條 郵資憑證作為郵件納費標誌,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的郵票圖案,郵資機打印的郵資符志。
郵票有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三種。普通郵票,由各地郵局普遍出售;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只印一定的數量,由各地郵局或集郵部門於發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郵資機的局,對郵資符志的使用,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嚴密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種郵票都應當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封和小全張應當按照所印售價出售,郵電部另有規定除外。
已經售出的郵資憑證不得況換現金。
第五十四條 郵資憑證規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後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郵票貼在郵件上使用時,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條 給據郵件漏貼郵票(含漏蓋郵資已付戳記)、少收資費、貼廢票等,經轉局發現的應繕發“驗單(郵1603)”通知收寄局查實處理,郵件隨驗單副份發投遞局照常投遞;投遞局發現的,也應驗知收寄局查究處理,郵件照常投遞,必要時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驗單後應追究原因,確屬少收郵費,應向寄件人補收,不得向收件人補收。如收寄人員作弊,應予查處。
第五十六條 出售郵資憑證,郵局不另給發票。但用户購買郵票需要報銷時,郵局可出具購票證明,寫明購票數目(款額大寫),加蓋日戳,事後不予補辦。
第五十七條 畸形郵票(如倒印、摺痕、漏齒、復齒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購留。發現畸形郵票時,應當按照請票程序退繳有關發票單位處理。
第五十八條 各局對郵資憑證,應當及時請領,妥為儲備,並嚴密管理,保證有足夠的適應業務需要的各種面值的郵票出售。
第五十九條 在處理郵件過程中嚴禁剝取郵件和包裹詳情單等上所貼的郵票,對脱落的郵票也不準私藏,定期交集郵部門處理。
第六節 業務單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條 各項郵件業務單式(包括袋牌、套籤等),凡統一規定了式樣的,應當按照統一的規格要求印製。對印製不合規格的單式,使用單位可拒絕使用。各級供應單位,應當保證規格、質量,審核實需,及時供應。各局應當根據業務需要按時領用,並妥為管理,防止積壓浪費。機關等單位需用大宗空白單式,如自行仿印,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各種單式必須按照規定的種類使用,不得亂用。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辦法填寫並加蓋章戳。規定要填寫的項目,必須填全,字跡要清楚易認,不得任意簡寫。對局名不得自行簡化和縮寫。收寄郵件的收據、各種領取郵件通知單、路單和袋牌、套簽上的地名等,禁止使用未經國務院公佈推行的簡體字,也不準用同音字或其他代號;對同名的地點,要加註省名或市、縣名。袋牌和套簽上的局名,一律自左至右橫寫。單式上應蓋的日戳和各項戳記必須清晰,有關工作人員在單式上的簽署,如果相關單式印明要蓋章的,應蓋名章;不屬這種情況的,可以籤全名代替蓋名章。凡有特殊規定要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郵袋是封發郵件和報刊的專用工具,只許在郵件報刊封發部門使用,不準挪作它用。郵袋應按照郵件類別和寄遞範圍區別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體使用按《郵袋使用管理規則》執行。
第六十三條 日戳、夾鉗和各項戳記應當妥為保管,並按照規定使用。在非工作時間,應當注意收存,防止丟失、盜用。對日戳、夾鉗和各種戳記的使用管理都應當規定責任制,責成有關人員經常洗刷,保持字跡清晰。
第六十四條 郵政日戳是郵局表示處理郵政業務的一種戳記。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釘,應當在每個工作日開始以前更換,不得提前或推遲更換;凡處理業務有時間關係而需要有時刻記載的,日戳上應當加用“時”字釘,並按規定的封發交運時刻更換。日戳更換字釘後,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郵1615)”上蓋一清晰戳樣,經檢查無誤後方可使用。日戳戳面必須符合統一的規格標準,不得將日戳時間字釘改鑲營業人員私人名章。見《彙編》(7—1—1)。
日戳和字釘如果磨損,應當及時領新更換。
第六十五條 各項郵用機具和衡器應當經常注意維護保養,定期檢修。郵政衡器必須保持靈敏準確。

郵件規則第三章 各類郵件的收寄

郵件規則第一節 通 則

第六十六條 郵件收寄工作是郵局接受用户委託傳遞郵件過程中最初一個工作環節。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壞,不僅關係到郵件整個傳遞過程能否順利進行,而且關係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郵件的收寄工作必須根據便利寄件人交寄郵件和便於收寄後各生產環節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郵件的原則進行組織。
第六十七條 郵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種:
(一)在營業窗口收寄。
(二)設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組織流動服務收寄。
(四)設置臨時服務處收寄。
各局還可根據當地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攬收郵件或出售郵票。
第六十八條 各局營業窗口應當根據經辦業務的種類和業務繁簡、忙閒等情況,設置收寄郵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個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時間。各工作席位應當合理兼職,以充分利用工時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郵件。營業室內應當張貼或懸掛必要的業務宣傳品(如郵政業務資費表、快件運遞時限表、郵件封面書寫、郵政編碼、郵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裝規格等以及其他有關交寄或領取郵件的規定),並留出適當的場地和設置必要的設備,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條 信箱、信筒用來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為了及時處理和發寄投入箱、筒內的信件,各局應當根據當地出口郵件封發的頻次、時間和信件當天投遞時限,規定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標明在信箱、信筒上,並按時開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營業廳內設立多格口信箱,可分為本埠、外埠、國際、航空等,以便於組織作業。
信箱、信筒應當經常保持整潔完好,門鎖應當經常檢查,防止失靈,發現損壞及時報修。門鎖的鑰匙應當配置正副兩個,並指定專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對所設信箱、信筒,還應當設立“郵政信箱(筒)設置登記簿(郵1432)”進行登記。
第七十條 各局收寄郵件人員在收寄郵件前,要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在收或者原驗單在檔案室留存,將來驗內容、差錯性質等摘錄在“差錯通知單(郵1628)”上,轉發相關責任單位處理。
(三)責任單位收到檔案室轉來驗單後,應依式登列進口驗單登記簿,需要答覆的應從驗單收到之次日(派押局從相關押運班歸班之次日)起二日內繕寫“複驗(郵1604)”經主管人員審核蓋章後,連同原驗寄送檔案室轉發驗局。各責任單位不得對外直復。
(四)需要答覆的驗單逾期不復的,檔案室要催辦,如不按時答覆,導致責任不清的,逾期複驗局為責任局。
(五)來驗有抄送單位的,答覆時也應照來驗口徑抄送相關單位。
(六)不需要答覆的驗單,相關責任單位查閲登記後限在十日內退交檔案室。
(七)各生產單位和分支機構收到發驗局直接發來的驗單,應及時將原件轉送本局檔案室按規定程序處理。

郵件規則第四節 查單管理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理查詢的範圍和時間規定:
(一)郵件的查詢只適用於給據郵件。遇有寄件人查詢平常郵件,應向其詳細解釋,對寄件人提供的郵件未收到情況,要認真聽取,加以記錄,及時彙報,作為發現問題,改進工作的資料。
(二)可以接受查詢的最短時限,應根據郵件寄達和回覆所需時間確定。一般情況下信函二十天,印刷品、包裹三十天,快件十五天。
(三)受理查詢有效期: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一年以內。
第四百條 收取查詢費:
(一)查詢費按件收取,同一寄件人同批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多件郵件,亦按件計算。
(二)如需用航空或電報查詢的,應加收航空或電報費。
(三)由於查詢人的原因,申請書上所填地址姓名與原寄郵件書寫不符,造成查詢工作無效勞動的,應通知查詢人重新辦理查詢手續。
第四百零一條 辦理查詢手續:
寄件人在規定的查詢有效期內,憑相關郵件收據,到原交寄郵件的局所提出查詢申請並交付查詢費用,方可受理。
受理查詢辦理下列手續:
(一)審閲收據無誤後發給郵件撤回、更改、查詢申請書由用户填寫,然後審閲申請書填寫是否完備,並問明地址書寫是否與所交寄的郵件一致。
(二)收費。查詢費、航空費、電報費等,都換成郵票貼在申請書上用日戳蓋銷。
(三)在相關郵件收據背面批註“查詢”字樣,加蓋日戳和受理人名章,並將收據退交查詢人。
(四)根據申請書依式填寫“郵件查單(郵1601甲)”,快件查詢填寫“郵政快件查單(郵1601乙)”,並登列“出口查單登記簿(郵1612)”。需要航查、電查的,要在單頭加蓋戳記或用紅筆寫明。
(五)將查單及申請書於當班按掛號信函寄所在市、縣局檔案室。快件查單應按郵電公事快件發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