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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鎖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1] 
中文名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外文名
Rural Economic Commiss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級    別
正廳級
成立時間
2009年
地    址
遼寧省瀋陽市
內設機構數
22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領導

陳 健 (黨組書記、糧食局局長) [2] 
楊德生 副主任、省農辦專職副主任(正廳級)
周尊安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王長宏 副主任
於 衡 副主任
李 軍 扶貧辦主任
張奎男 副主任
蔣衞東 副巡視員
王 利 副巡視員
李永欣 總工程師
劉國際 總經濟師
劉啓明 總農藝師 [3]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職能轉變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取消的職責

1.取消對遵守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2.取消對減輕農業負擔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或獎勵。
3.取消省級肥料登記產品備案。
4.取消對上報國家糧食局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報批。
5.取消對農業部負責的農藥分裝登記初審。
6.取消對農業部負責的農藥田間試驗審批初審。
7.取消農藥續展登記初審。
8.取消對農業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初審。
9.取消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檢驗員檢測和鑑定。
10.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下放的職責

1.將種子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備案下放至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增加的職責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加強的職責

1.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村一二三次產業融合發展。
2.加強農業產業發展,推進全省農產品精深加工建設。
3.推進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推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三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農業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省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與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加強農業投資改革,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全省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省農業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推進農村一二三次產業融合發展,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四)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佈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佈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健全省農業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外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監測、發佈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減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
(八)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並指導實施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九)擬訂全省農業機械發展規劃,引導農業機械結構調整,負責已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統計等工作。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劃和調控辦法,指導糧食產業經濟發展,推進糧食行業轉型升級。
(十一)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及其隊伍建設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培育新型職業農民。
(十二)承辦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承擔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新聞發佈和輿情應對工作,承擔農業行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牽頭協調農委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綜合處。
負責全省農業農村經濟綜合協調、調查研究和形勢分析工作,擬訂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措施,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相關政策和完成任務情況,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負責文字綜合工作,承擔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並監督執行部門預決算,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等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和農業(種植業)保險政策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糧食流通和儲備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農業普法宣傳工作,承擔農業系統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農業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五)發展計劃處。
承擔建設高標準農田的指標任務,擬訂全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政策建議,加強農業投資改革,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
(六)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辦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七)農產品加工局。
貫徹國家農業產業化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村一二三次產業融合發展規劃,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體系和市場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統計及數據分析,指導農業產業化重大項目實施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休閒農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有關標準。
(八)市場信息處。
提出全省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佈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負責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考核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預警分析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研究推廣,組織擬訂並實施農業地方標準,開展農業標準化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佈等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農業投入品監管工作,組織協調開展綜合執法。
(十)糧油作物處。
承擔穩定糧食產能的指標任務,擬訂種植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計劃,指導糧食油料作物生產結構和佈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農情信息調度與發佈,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和肥料、農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參與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一)經濟作物處。
承擔穩定設施蔬菜產量的指標任務,指導經濟作物生產,提出促進經濟作物生產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擬訂經濟作物產品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區域佈局、質量改進、效益提高等對策和措施,擬訂經濟作物生產的重大技術措施,開展經濟作物高產創建活動,承擔經濟作物的標準制定有關工作,指導經濟作物標準化生產,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設施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農村改革發展處。
研究提出農村改革的建議,負責指導全省農村建設工作,參與全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農機產業發展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計劃,落實國家和省農機補貼政策,提出農業機械化裝備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指導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建設,負責組織農機更新報廢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化宣傳和統計工作。
(十四)農機生產管理處。
承擔推廣農機先進作業技術的指標任務,指導全省農業機械化生產以及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農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農業機械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農機試驗鑑定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機教育、科研、推廣、培訓、維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化生產信息工作。
(十五)糧食行業發展處。
承擔保障糧食生產安全的指標任務,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糧食行業發展、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組織全省糧食行業綜合調研、負責放心糧油工程、參與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省糧食產業化工作,推廣糧食科技成果和加工技術,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糧食企業改革方案,指導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指導糧食產業經濟發展,推進糧食行業轉型升級。
(十六)糧食調控處(軍糧供應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意見,負責全省糧食應急工作,擬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提出啓動應急預案的建議,擬訂全省糧食批發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全省糧食供應網點佈局規劃並指導其建設,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省糧食市場信息網絡。負責全省軍糧供應行政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軍糧供應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全省軍糧供應網點佈局規劃,組織軍供網點維修改造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省軍糧供應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國家下達我省的軍糧供應計劃工作,負責軍糧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軍糧供應價格測報和統計工作。
(十七)糧食儲備處。
擬訂並監督執行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省級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輪換、調撥、銷售等管理工作,指導省級糧食儲備庫管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糧庫、糧油加工企業以及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市縣儲備糧油和商品糧保管工作,負責省際和省內市際間糧油調運協調工作,負責糧食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的資格審查。
(十八)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處。
負責全省糧食質量管理工作,依法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辦法,組織開展全省地方儲備糧、臨時儲備糧等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省糧油庫存檢查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處(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處。
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擬訂創匯農業發展規劃,協調管理我省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承辦有關農業方面涉外事務。
(二十一)信訪處。
負責農民羣眾和農業系統、直屬單位羣眾來信、來訪和接待工作,負責農業系統重大信訪案件和問題的調研、處理,指導農業信訪工作,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二十二)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和駐沈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工作,依法組織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合署辦公。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人員編制

(略)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其他事項

(一)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加掛遼寧省糧食局牌子。
(二)根據規定管理省畜牧獸醫局(省動物衞生監督管理局)和省農墾局。
(三)關於農藥管理相關職責的分工。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承擔省遼河保護區、淩河保護區外的農藥管理相關職責,省遼河淩河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省遼河保護區、淩河保護區內的農藥管理相關職責。
(四)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按分工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按食品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職責分工。在不動產登記五年過渡期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六)遼寧省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規劃,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協調擬訂省級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組織、協調、指導全省脱貧攻堅工作,承擔貧困人口脱貧工作的指標任務;設扶貧規劃財務處、扶貧調研處、扶貧開發處、扶貧資金監管處、社會扶貧處。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