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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中文名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詞語解釋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定罪標準
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披露
處    罰
刑法第161條規定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詞語解釋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標準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披露制
度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處罰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處罰
刑法第161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證據規則

一、 必須具有證明侵犯國家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和侵犯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利益的複雜客體的形態證據;
二、 必須具有證明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的形態證據;
三、 必須具有證明是負有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主體的形態證據;
四、 必須具有證明由主觀故意構成的形態證據。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界定

1、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
2、 如果沒有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都不構成本罪。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此罪與詐騙罪界限

1、 後者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前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2、 後者的主體是自然人;前者的主體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後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佔有公私財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4、 後者的刑事責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前者由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貸款詐騙

1、 前者表現為違反金融法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 前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後者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 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佔有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貸款;後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誘騙投資

1、 前者表現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 前者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後者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律條文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律條文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二》
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標準

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