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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

(特定的國家機關根據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針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審查並進行處理的制度)

鎖定
違憲審查制度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根據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針對違反憲法的行為或者規範性、非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並進行處理的制度。違憲審查包括違憲判定和違憲制裁兩個最基本的環節,它以違憲判定為基本出發點,以違憲裁決為最終歸屬。
中文名
違憲審查制度
內    容
針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審查並進行處理的制度

目錄

違憲審查制度體制

違憲審查體制通常分為四類:
第一,權力機關審查體制,即立法機關審查機制。代表國家:英國、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普通法院審查機制,即司法機關審查機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附帶的對適用該案件的法律合憲性進行審查。代表國家:美國、日本。
第三,憲法法院審查制。是指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法院是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代表國家:德國、俄羅斯。
第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是指設立專門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代表國家:法國。

違憲審查制度經典案例

違憲審查的經典案例當屬美國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件。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初,美國有兩大政黨——聯邦黨民主共和黨。美國總統的競選也在兩黨之間進行。可是,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局面。按照有關規定,當出現平局時,最後的結果由眾議院決定。1801年2月17日,殘酷的投票開始了,結果民主共和黨領袖托馬斯·傑斐遜以36票的優勢獲勝而成為美國曆史上的第三任總統。
美國總統傑斐遜的前任總統是代表聯邦黨的約翰·亞當斯,其國務卿為著名的律師米歇爾亞當斯離任時任命米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0年6月對米歇爾的任命獲得通過,他於2月4日宣誓就職,然而直到1801年3月3日前,他還擔任美國國務卿,因為此時亞當斯總統的任期才滿。在亞當斯總統卸任以前,他與同黨趁傑斐遜未上任之際,儘可能地任命了許多聯邦黨人擔任法官,在3月2日,他還任命了42位新任治安法官,第二天議會通過了任命。作為亞當斯政府國務卿的米歇爾在法官任命狀上簽名蓋章了。然而,3月3日結束那天,這些任命並未公之於眾。當1801年3月4日傑斐遜上任後,他指示新任國務卿麥迪遜不予頒發這些任命狀,傑斐遜還宣稱,由於過去的任命文件尚未頒發,所以亞當斯的任命無效。
傑斐遜上任開始,即顯露了自己手中握有的權力,但是,他對亞當斯任命的大多數人都放行了,並重新安排就任新職。但是他沒有放過馬伯裏,於是馬伯裏一紙訴狀告到了最高法院。1801年12月16日,馬伯裏請求法院判令麥迪遜給他頒發任命狀。此時米歇爾已經擔任了9個多月的首席大法官。按照1789年美國司法的規定,最高法院有權頒佈“訓令書”,以滿足馬伯裏的訴訟請求。
1801年12月18日,馬歇爾根據馬伯裏的訴訟請求召開了聽證會,並於1803年2月10日開庭審判。馬伯裏等起訴人的辯護律師查爾斯李認為:麥迪遜身為美國國務卿,有義務服從總統的命令,然而他也屬於公共服務者,所以應履行公務並頒發亞當斯的委任狀,因此法院必須依照司法行使權力,頒發“訓令書”,以反抗麥迪遜的行為。但麥迪遜的訴訟代理人列維林肯則認為:因為頒發任命書完全是一種政治行為,所以法律無權進行管轄。
1803年2月24日,馬歇爾大法官公佈了最高法院的審理意見。他採取了三個步驟:第一步,審理了案件事實。他判定馬伯裏有權獲得任命,他宣稱,如果不這樣做,就會損害馬伯裏的權利。第二步,馬歇爾分析了馬伯裏可以採取的司法救濟手段。他得出結論,司法根據1789年法案馬伯裏有權獲得其所要的“訓令書”。第三步,也就是最後一步,馬歇爾提出了最高法院是否應頒發“訓令書”,司法許可了法院的頒發行為。然而,馬歇爾更關心的是憲法授予法院的權限。憲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的第二段寫道:“對有關大使、領事、其他國家官員以及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在其他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訴權。”如果最高法院沒有一審管轄權,它就無權審查證據並判決馬伯裏的案件。因此,馬伯裏必須先到下一級法院——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如果地方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他就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
馬歇爾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最高法院是否能使用司法法授予它的權力,給馬伯裏頒發“訓令書”?看來憲法認為它不能。
馬歇爾宣佈最高法院不能頒發“訓令書”。議會通過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與憲法相牴觸,它就是非法的。因此,既然司法法違反了憲法,就不能將它適用。馬伯裏不能直接從聯邦最高法院取得他們的“訓令書”。
馬歇爾的判決意味着法院不能給他的聯邦黨朋友馬伯裏頒佈“訓令書”。但是,馬歇爾的判決是具有輝煌的意義。雖然沒有與傑斐遜總統對抗,馬歇爾卻為司法制度創造了一個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審查權,永遠地改變了法院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