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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査制度
(對法律、法令、行政法規、行政行為等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違憲審査制度
- 定 義
- 對法律、法令、行政法規、行政行為等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制度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監督機關審查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上,主要有事前審查和事後審查兩種方式。如在法國,各項組織法和議會兩院內部的規章在實施前,均由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査。而美國最高法院只能在它所受理的有關案件的判決中宣佈某一法律的某項條款為違憲。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視為事後審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可視為事前審査。憲法監督機關對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審査之後,要作出是否違憲的結論,這種結論帶有強制性。被宣佈為違憲的規範性文件將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美國,被最高法院宣佈為違憲的法律,雖然未被廢止,但由於美國法院實行判例法,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被宣佈違憲的法律,下級法院不再援用,因此這一法律實際已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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