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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廣場用地

鎖定
道路廣場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是指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中文名
道路廣場用地
外文名
roads and squares
定    義
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概念

道路廣場用地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用地分類代號為S,共分三個種類:
(1)道路用地(S1),主幹道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2)廣場用地(s2),公共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3)社會停車場庫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城市中的各個組成部分通過城市道路廣場構成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通過合理組織道路系統,積極配置各項道路交通設施,加速道路交通建設,形成良好的城市面貌等方面,對城市總體佈局中的各項用地,特別是吸引人流、車流集散點的用地提出具體佈置的意見,做到相互協調,有機聯繫,使整個城市總體佈局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 [1] 

道路廣場用地佈置的基本要求

(1)滿足城市用地功能組織的要求
以用地功能組織為前提,用地功能組織充分考慮城市交通的形成與組織,建立完整的道路系統,合理佈置交通源。
用道路作為聯繫、劃分城市各分區、組團、各類用地的骨架,組織城市景觀:主路一分區,次路一街坊,支路一組團。

路網間距(m)
紅線寬度(m)
快速路
1500~2500
60~100
主幹道
700~1200
40~70
次幹道
350~500
30~50
支路
150~250
20~30
(2)滿足交通運輸要求
以毗鄰用地的功能決定道路性質,進行道路分類,道路功能同毗鄰用地性質相符。
道路系統完整:線形順暢、網絡合理、分佈均衡。
利於實現交通分流:快速與常規、交通性與生活性、機動與非機動、車與人的分離。
與對外交通銜接得當:內外有別,場站之間聯繫方便。
(3)滿足城市環境和景觀要求
城市環境要求:朝向、主導風向、過境道路穿越、噪聲等。
城市景觀要求:與自然環境結合、與人文景觀結合、避免單調。
(4)滿足管線佈置的要求
滿足地面排水和工程管線佈置的要求:地面排水、管線敷設、地下空間使用。
在滿足基本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結合地形,減少工程量。 [2] 

道路廣場用地佈局要點

(1)根據城市之間的聯繫和城市各項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結合自然條件與現狀特點確定道路交通系統,並有利於建築佈置和管線敷設。
(2)城市道路應根據其道路現狀和規劃佈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質進行合理佈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連接工廠、倉庫、車站、碼頭、貨場等的道路不應穿越城市的中心地段。
②位於文化娛樂、商業服務等大型公共建築前的路段應設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場地、綠地和停車場地。
③商業、文化、服務設施集中的路段可佈置為商業步行街,禁止機動車穿越;路口處應設置停車場。
④汽車專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級公路不應從城市內部穿過;對已在公路兩側形成的城市用地應進行調整。
⑤山區城市的道路應儘量結合自然地形,做到主次分明、區別對待;其道路網形式一船多采用枝狀盡端式和之字式或環形螺旋式系統。
(3)各級道路銜接原則:低速讓高速;次要讓主要;生活性讓交通性;適當分離在不同街區也各有所側重。應避免畸形路口(>60度,<120度,多路交叉)。
(4)對外交通道路與城市道路網的連接
①一般公路,可以直接與城市外圍的幹道相連,要避免與直通城市中心的幹道相連。
高速公路,則應採用立體交叉、聯絡線連接城快速道路網(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和城市外圍交通幹道,中小城市與高速公路一般設1個出入口,大城市設2個以上的出入口。
③高速公路不得直接與城市生活性道路和交通性幹路相連。對於特大城市,高速公路應在城市外圍,同城市主要快速交通環路相連,通過城市中心地區可採用高架或地下道的方式。 [2] 

道路廣場用地路網類型

形式分類
特徵
優點
缺點
方格網式
道路以直線形為主,呈方格網狀,適用於平原地區
街坊排列整齊,有利於建築物的佈置和方向識別,車流分佈均勻,不會造成對城市中心區的交通壓力
交通分散,不能明顯地劃分主幹路,限制了主、次幹路的明確分工,對角方向的交通聯繫不便,行駛距離較長
環形放射式
由放射干道和環形幹道組合形成,放射干道擔負對外交通聯繫,環形幹道擔負各區間的交通聯繫,適用於平原地區
對外對內交通聯繫便捷,線形易於結合自然地形和現狀,利於形成強烈的城市景觀
易造成城市中心區交通擁堵,交通機動性差,在城市中心區易造成不規則的小區和街坊
自由式
一般依地形而佈置,路線彎曲自然。適用於山區
充分結合自然地形佈置城市幹道,節約建設投資,街道景觀豐富多變
路線彎曲,方向多變,曲線係數較大,易形成許多不規則的街坊,影響工程管線的佈置
混合式
由前幾種形式組合而成。適用於各類地形
可以有效地考慮自然條件和歷史條件,吸取各種形式的優點,因地制宜地組織好城市交通
[2] 

道路廣場用地規則

一、公路用地:指現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條編定預供公路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填挖土之邊坡。
三、路基邊緣:指路基坡腳或坡頂之邊緣。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五、路肩內側與外側:路肩與車道銜接之一側為內側,另一側為外側。
六、彎道內側與外側:公路曲線部分近圓心之一側為內側,遠圓心之一側為外側。
七、路拱:指公路橫斷面之曲線。
八、路面:指承受車輛行駛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鋪築之承受層。
九、行車分隔設施:指在公路路幅內,為區分車道或導引行車所設之設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內挖掘、埋設或附掛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參考資料
  • 1.    樊士偉主編,建設工程城鄉規劃,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10,第56頁
  • 2.    王勇編著,城市總體規劃設計課程指導,東南大學出版社,2011.02,16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