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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運進出口貨物
鎖定
退運進出口貨物是指貨物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外買方拒收退運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
- 中文名
- 退運進出口貨物
- 定 義
- 交易行為
- 原 因
- 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
- 作用對象
- 貨物
退運進出口貨物範圍
退運進出口貨物退運貨物範圍
貨物進出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發貨人或收貨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一)質量不合格,且雙方達成書面退運協議;
(二)貨物的型號與購貨合同的規定不符,且雙方達成書面退運協議;
(三)錯發、錯運而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
(四)海關按國家規定責令退運的貨物。
退運進出口貨物退運進口貨物
因故退運進口貨物,如屬加工貿易保税貨物,憑《登記手冊》和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退運手續,貿易方式填報為“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如加工貿易合同停止執行,料件退運後不再復進口的,貿易方式填報為“來料料件復出”或“進料料件復出”。
退運進出口貨物退運出口貨物
因故退運出口貨物,除提供正常貨物通關所需的單證(如提單、發票)外,還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已核銷或未核銷證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還需提供税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税證明或出口貨物退税已補税證明;同時隨附原出口報關單或相關的出口退税聯和出口收匯聯。
退運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退運進出口貨物退運進口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並提供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税報關單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税報關單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税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後,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經海關核實後不予徵收進口税款,但原出口時需要徵收出口税的,原徵出口税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