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農民發展權

鎖定
農民發展權是關於農民發展機會均等和發展利益共享的權利。農民經濟發展權是農民發展權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財產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其中財產權是核心,勞動權是基礎,社會保障權是關鍵。
中文名
農民發展權
外文名
Farmers' right to development

農民發展權特有內涵

第一,農民發展權表現為最高和最基本的人權。如果説生存權是每個人所享有的維持自己生命的權利,那麼發展權就是每個人為實現生命的意義而享有的自由發展、自我實現的權利。發展權集中體現了權利主體參與社會的廣度和深度。只有有了發展,每個人才有可能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生命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尊嚴。
第二,農民發展權表現為社會弱勢羣體的權利。發展權就其本質而言,主要是弱勢羣體的發展權利。農民作為弱勢羣體,更符合發展權的本質特徵。因為農民作為弱勢羣體由於自然的或者社會的原因,欠缺較多的發展機會,發展的能力也顯得不足,應該得到優先的照顧並給予有意識的傾斜,以保證他們平等地享受發展成果和發展權利。
第三,農民發展權表現為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綜合。喪失了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發展的任何一方面,發展權都不完整。同理,參與、促進和享受發展也是一個統一體,喪失了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展權也不完整。而且農民發展權是一項母體性的權利,它不是對農民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全面促進農民平等參與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活動並享有發展成果的一個高度抽象和概括。

農民發展權內涵維度擴展

(1)農民發展權的價值理念。對於缺乏其他社會資源的農民這一社會羣體而言,發展權體現的最高社會意義,就是保證羣體內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被公平地對待,都有機會發揮人的自身潛能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可以以平等的身份參與社會政治活動,參與市場經濟競爭,分享資源配置,享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帶來的好處,而不是被排斥在社會及經濟發展之外。
(2)農民發展權的法理支撐。農民發展權雖在我國尚未實行,但仍能找到相關的權利義務規定,包括憲法、民法、行政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農民發展權的研究範式。範式多被用來描述或表徵一種理論模型、一種框架、一種思維方式、一種理解現實的體系、科學共同體的共識 j。我們認為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建構農民發展權理論。其一是以權益為視角,通過存量權益與增量權益,形成農民的發展權益。農民發展權建構以農民發展權益為基點,在不斷增加供農民參與分配的權益總量的同時,賦予並保障農民正當權益的訴求,使其能夠平等地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其二是農民權益保護從平等生存權向平等發展權的轉變。生存權是發展權實現的基礎和條件,而發展權又是生存權的延續和發展,二者在現實中應是統一的。
(4)農民發展權的特殊功能。農民發展權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農民發展權是一個不斷解禁和賦權的過程,是解禁和賦權的統一。在農民發展權上就是解除對農民應有權利的限制,恢復其應有的權利。賦權最顯著的特徵是增加選擇和行動的自由,它意味着增加人的對權利的選擇、決定與控制的權能。解禁與賦權在不同的社會文化與政治背景下有不同內涵。既具有多樣性也具有普遍性;既可以是政治的解禁與賦權,也可以是經濟、社會與文化的解禁與賦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