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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協會組織通則

鎖定
凡僱農、貧農、中農、農村手工業工人及農村中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自願入會者,得鄉農民協會委員會批准後,即可成為農民協會會員。凡被派到農村中從事農民運動的工作人員均得加入農民協會,加入時,須取得當地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大會通過
中文名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
通過時間
一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公佈時間
一九五○年七月十五日
實施時間
一九五○年七月十五日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簡介

(一九五○年七月十四日政務院第四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年七月十五日公佈 [1]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民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的羣眾組織。
第二條
農民協會的任務是:
(甲)團結僱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
(乙)組織農民生產,舉辦農村合作社,發展農業和副業,改善農民生活。
(丙)保障農民的政治權利,提高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民協會是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二章 會 員

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富農要求入會者,經鄉農民大會或鄉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亦得成為農民協會會員。
第五條
農民協會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在農民協會內,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並有建議撤換農民協會工作人員的權利。
(乙)有取得農民協會各項合法利益並取得農民協會合法保護的權利。
(丙)有享受農民協會所舉辦的文化、教育及經濟事業的優先權。
第六條
農民協會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會章。
(乙)服從組織。
(丙)執行決議。
(丁)繳納會費。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農民協會的基層組織是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權)農民協會。鄉以上,組織區農民協會,縣農民協會,專區農民協會及省(行署區)農民協會。
市得設市郊農民協會,統一領導該市所轄郊區的區、鄉農民協會。
大行政區得視情況需要,由有關各省農民協會會同商定,召開大行政區農民代表大會,成立大行政區農民協會。
第八條
農民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會員服從組織。
第九條
各級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其職權是根據政府法令和上級農民協會指示及當地農民要求,決定農民運動的方針和計劃,審查農民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農民協會委員會。
第十條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方法如下:
鄉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全鄉農民直接選舉之。沒有加入農民協會的農民,經鄉農民協會委員會之批准,亦得參加選舉。縣和區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鄉農民大會或鄉農民代表大會選舉之。省和專區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縣農民代表大會選舉之。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擬定,提請上級農民協會批准之。
第十一條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的會期由各省農民協會章程規定之。
第十二條
在農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農民協會委員會是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由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干人組成之,由委員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數人,主持會務。在委員會下得設若干部門,分工辦事。
第十三條
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各省農民協會章程規定之。
第十四條
在農民協會尚未成立的地區,得由當地人民政府召開臨時農民代表會議,選舉委員若干人,組成農民協會籌備會,執行農民協會委員會的任務,並具有與農民協會委員會同等的職權。在正式召開農民代表大會選出農民協會委員會後,籌備會的任務即告結束。
第十五條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委員會對於違犯農民協會章程和紀律者,得按照具體情況給以處分。對會員個人的處分是勸告,警告,撤銷工作以至開除會籍。對整個組織的處分是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臨時的領導機關,以至解散整個組織並派人重新組織之。
第十六條
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農民協會代表會議。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農民協會經費的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和人民政府的補助。
農民協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一斤米。
農民協會需用的房屋和設備由人民政府撥給之,在利用郵政、電報、電話、鐵路、公路、航運等方面,農民協會享有與同級人民政府機關所享受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農民協會的經費收支,應定期向農民代表大會報告,經代表大會審核批准後,向農民公佈。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省農民協會應根據本通則制定各該省農民協會統一的章程,經省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施行。在本通則公佈前已制定農民協會章程者,如有與本通則牴觸之處,應根據本通則加以修正。
第二十條
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