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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

鎖定
2012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號公佈《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該《行業准入條件》分生產企業的設立和佈局、生產經營規模、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環境保護、防火安全、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附則9部分。
中文名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
屬    性
條件
貫徹落實
《循環經濟促進法》
發佈時間
2012年7月31日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公告

2012年第32號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規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了《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項目投資核准(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應以該准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1.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
2.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設立和佈局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新建企業要有較為穩定的舊輪胎供應渠道,包括與輪胎使用單位簽訂輪胎翻修協議及與有資質的舊輪胎回收企業進行長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舊輪胎。
(二)輪胎翻新加工企業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及用地標準。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輪胎翻新企業;已建的輪胎翻新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區域設立的輪胎翻新企業,不得從事生膠加工、翻胎材料生產活動。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生產經營規模

(一)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20000標準折算條(翻新輪胎折算成9.00-20條數,下同)。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30000標準折算條。
(二)企業應具有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翻新輪胎的技術、工藝及配有相符的生產設備、輔助設施,並具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配套的檢測設備。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資源回收利用

(一)資源回收利用
對輪胎翻修過程中不能翻新再製造的廢輪胎應由有資質的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切削打磨下來的橡膠邊腳料和橡膠粉必須100%回收。企業自身如不具備橡膠下腳料利用條件,由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加工再利用。廢輪胎及邊角料、橡膠粉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標
輪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為:預硫化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於15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於18千瓦時/標準折算條。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廢氣和粉塵
在生膠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輪胎翻新過程中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區,均應配備除塵及煙氣淨化裝置。各種供熱鍋爐均應配置先進的除塵裝置與煙氣淨化裝置,廢氣排放應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凡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應執行地方標準。
(三)廢水
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凡已有地方標準的區域,應執行地方標準。
(四)廢渣
新建企業要設有專門的廢膠料、廢輪胎與橡膠下腳料存放處置場地,並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五)噪聲
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國家發佈行業污染物排放新標準後,按新標準執行。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防火安全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與使用溶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產品質量

(一)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健全、檢驗數據完整,具有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翻前檢查和翻後檢驗)。
(二)產品質量應符合《載重汽車翻新輪胎》、《轎車翻新輪胎》、《工程機械翻新輪胎》等相關標準要求。對翻新後的輪胎應進行充氣高壓檢查,以確保翻新輪胎的出廠質量。
(三)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檔案,包括修補、翻新及檢驗過程中翻新輪胎所使用的原材料與配件、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户翻新輪胎產品及翻新輪胎的銷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與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輪胎翻修工必須經過職業培訓,持證上崗。
(五)應制定翻新輪胎產品“三包”規定。輪胎翻新加工企業應嚴格執行產品“三包”規定。待相關條件具備後,適時考慮實行翻新輪胎產品強制性認證。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採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和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二)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衞生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衞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衞生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煙氣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四)生產區、胎體存放區內嚴禁煙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並應設置嚴禁煙火標誌。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應符合本准入條件。對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現有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在准入條件發佈2年之內,要通過技術改造、優化工藝等方式,達到准入條件提出的產品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各項要求。
(二)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准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當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加強對輪胎翻新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輪胎翻修相關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研究;組織推廣應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範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條件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名單。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從事輪胎翻新加工經營活動。
(五)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准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附則

(一)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輪胎翻新加工企業。
(二)本准入條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