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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禁區

(軍事區域)

鎖定
軍事禁區,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1] 
軍事禁區保護對象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和禁區周圍設置的障礙物等。軍事禁區周圍通常設置障礙物和界線標誌。軍事禁區平時由軍隊、政府共同確定,戰時由當地最高軍事部門確定。範圍根據軍事需要和目標性質而定。設置軍事禁區,一般應劃定禁區界限,規定禁止或限制的期限,制定禁區管理辦法,並告知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必要時應對外發表公告。進入軍事禁區活動的人員、車輛、船舶和航空器,事先必須經過有關部門許可。未經許可而擅自進入者,按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處理。陸地軍事禁區,通常在外圍設置明顯標誌,如標誌牌、圍牆、鐵絲網等。水域軍事禁區一般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誌。空中軍事禁區的水平範圍主要指軍事要地或指定海域範圍的上空,垂直範圍應在航空器飛行高度以上。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軍事禁區,可由軍隊和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安全保衞工作,必要時派軍隊守衞。軍事禁區的撤銷、變更或範圍調整由批准機關決定。 [2] 
中文名
軍事禁區
外文名
Prohibited Military Zone
拼    音
jūnshì jìnqū

軍事禁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範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3] 
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3]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誌牌。標誌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誌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誌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3] 
第八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遇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
(二)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3] 

軍事禁區戰略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 

軍事禁區區域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3] 
軍事管理區是指這一區域的管理權歸軍隊所有,軍事禁區則是非特許不可進入的區域。軍事管理區不一定是禁區,但軍事禁區一定是軍事管理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