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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鎖定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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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體要件
- 對外貿易管理秩序
- 主體要件
- 自然人和單位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客體要件
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關於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體要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觀要件
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筆者認為可參照《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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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刑法條文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 第五款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税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税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税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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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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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引用日期2012-12-05]
- 2.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相關司法解釋 .華律網.2012-05-20[引用日期2012-09-20]
-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9-30]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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