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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法
鎖定
貨幣法分類
貨幣法分類1
靜態上,據貨幣種類及流通範圍和效力不同(通貨法、外匯法、金融法)構成一國貨幣法的體系。
C、金融法,即金融管理法。
貨幣法分類2
以動態看,據貨幣運動的層次和順序,貨幣法(貨幣發行法、貨幣流通法)。
貨幣法分類3至6
分類3:證券法。
分類4:票據法。
分類5:信託法。
分類6:保險法。
貨幣法世界各國貨幣法
世界各國都有根據本國貨幣政策、貨幣制度制定的貨幣法令、法規。美國、法國、瑞典、日本、蘇聯、南斯拉夫等國,分別在其各自的銀行法中對貨幣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南斯拉夫1976年還頒佈了《貨幣制度法》。這些國家貨幣立法的主要內容,是確定本位貨幣、貨幣鑄造權和發行權以及貨幣、貨幣發行和信貸政策等。
貨幣法中國立法歷程
貨幣法立法
貨幣法銀行成立
1948年12月 1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出佈告:宣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同日發行人民幣。該佈告規定人民幣為本位貨幣以及與各解放區所發行的貨幣的兑換比價,照此比價逐步收回各解放區的貨幣。本着有利於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羣眾不受損失,有利於穩定市場、保證經濟生活正常進行的原則,佈告中對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採取禁止流通、規定比價、限期兑換、堅決排斥等措施。這樣就徹底廢除了舊的貨幣制度,改變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貨幣流通的混亂局面,使人民幣迅速佔領市場,保證了商品流通的正常進行。
1959年,國務院決定收回藏鈔。至此,除台灣外,全國實現了貨幣的統一。
貨幣法解放後的新貨幣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各大城市之後,人民政府或軍事管制委員會明令禁止金銀、外幣在市場上流通,以鞏固和穩定人民幣市場,保證新貨幣制度的獨立自主原則不受侵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擁有世界黃金儲存量的80%以上,並通過黃金買賣左右其他國家的貨幣的幣值。
中國取締金銀自由市場,截斷與國際金銀市場的聯繫,使人民幣的幣值不受國際市場黃金價格自由漲落的影響;國家對金銀產銷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人民銀行統一經營金銀的收售兑換;取締外國銀行在中國享有發行貨幣和壟斷中國外匯經營的特權,按國際國內市場情況確定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比價。在禁止外幣流通的基礎上,國家規定一切外匯收支、國際結算等,一律由中國銀行辦理(見銀行法)。
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凡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者,一律沒收。
貨幣法命令與規定
1955年2月21日,國務院發佈關於《發行新的人民幣和收回現行人民幣的命令》,規定新人民幣主幣為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種,輔幣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種;新舊人民幣的兑換比例為1元新幣等於1萬元舊幣;國內一切貨幣的計價、收付、單據、憑證、帳簿記載等,以及國際間清算均以新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為了加強對市場現金的管理,1950年政務院公佈《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貨幣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現金的範圍,一切國營企業、機關、部隊及合作社等,除按規定限額保留現金庫存外,一切現金及票據必須送存銀行,並以此作為重要的財經紀律進行檢查督促(見銀行法)。
貨幣法保護
為了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 4月19日公佈《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對偽造、變造國家貨幣或用散佈流言等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依照情節輕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1979年7月6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第122條對偽造國家貨幣治罪作了具體規定。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時針對國家實行體制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作了規定。
隨着國際間經濟交往的增加,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上也結束了貨幣的無法律狀態,並將逐步適應國際發展的宗旨(見國際貨幣法)。
貨幣法國際貨幣法
貨幣法原先
建立以黃金——美元為中心的貨幣體制,各國制定本國貨幣與美元的固定比價;(二)實行固定匯率,各國不得自由浮動匯率,負有維護匯率和金價穩定的責任和義務。其主要作用是:穩定外匯匯率,消除各國間竟相將貨幣貶值的做法,提供新的國際流通手段,並以貨款形式解決部分成員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困難。
20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美國的黃金儲備減少,爆發了美元信用危機。除美國以外的各主要國家又都開始對本國貨幣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同時,這一代表資本主義大國利益的貨幣體制不能反映經濟和政治力量都在不斷加強的發展中國家的權利和要求。
貨幣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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