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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舉考試

鎖定
官吏向君主薦舉人員,泛稱貢舉。由古代鄉舉裏選及諸侯貢士發展而來。漢初令郡國舉孝廉,為貢舉之始。後用以指科舉考試。《新唐書·選舉志上》:“開元二十四年,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詆訶,帝以員外郎望輕,遂移貢舉於禮部,以侍郎主之。禮部選士自此始。”《宋史·選舉志一》:“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於得賢而已。考其不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
中文名
貢舉考試
其他用名
科舉,科舉考試
分    級
解試省試
開始時間
隋文帝開皇七年(587年)

貢舉考試簡介

科舉始於隋文帝開皇七年(587年),完備於唐代貞觀、開元年間,在宋代經過重大改革逐漸成為國家考試製度的規範,經明、清一直延續到西方文化入侵的近代。唐代的科舉分為常例的“貢舉”和皇帝臨時直接召開的“制舉”,我們一般所説的科舉指的是貢舉考試製度。

貢舉考試演變

貢舉考試分解試省試兩級。宋太祖時創立殿試制度,開始成為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元、明、清時期改稱為鄉試會試、殿試。 唐宋時期,稱取得解送京師參加省試資格的考試為“解試”。隋唐五代,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北宋中期以後,改為“每三年一開科場”。一般在各州府舉行。元、明、清時期改為“鄉試”。在順天、應天府(睢陽)及各省省城的貢院舉行。唐宋時的考場與現代教室式的考場大致相同,而明清時的考場,則是單間號舍。每個應舉人一間號舍,答卷、吃飯、睡覺都在這間號舍內。解試、鄉試一般都在秋天八月舉行,按地區分配有一定的錄取名額。解試合格稱為“得解舉人”,鄉試合格稱為“舉人”,第一名都稱為“解元”。唐宋時期,對解試合格舉人的覆試在中央政府的尚書省舉行,因而稱為“省試”。唐代省試合格,即賜予進士及第。宋代創立殿試製度之後,省試成為取得殿試資格的考試。元、明、清時改稱為“會試”。省試、會試都是由禮部主持,在春天的一、二月份舉行,一般也有大致的錄取名額。省試第一名稱“省元”;會試第一名稱“會元”。殿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對省試或會試合格舉人的覆試,是三級考試中最高的一級考試。一般都在皇宮中的大殿上舉行,例如宋代的殿試就在崇政殿舉行,清代殿試在保和殿舉行。宋元明時期的殿試,一般在三月份舉行。清朝乾隆年間改為4月2 1日舉行,遂成為定製。 北宋中期之後,參加殿試者一般都賜及第,不再黜落,只是根據殿試成績重新排列名次而已。宋代殿試,一般分為五甲。第一、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三、四甲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明、清殿試,分為三甲,第一甲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皆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張掛黃榜公佈,俗稱為“金榜題名”。

貢舉考試程序

童試考中者稱為“秀才”,也稱“相公”,自稱“生員”“學生”,可進入縣或府的儒學肄業。
童試只是一種入學考試,表示已取得地方官學生員的資格,真正意義的科舉取士,是從鄉試考舉人開始的。明代以後,考試文體逐漸形成八股文格式,八股文是指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等八個部分組成的一種文體。衍至清代,八股文更為盛行,成為科舉考試中最主要的文體。在鄉試中被取中者統稱“舉人”“老爺”,第一名稱“解元”,第二至十名稱為“亞元”。 “鄉試”其詞源於《周禮》中“鄉里舉士”一語。鄉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周禮》有“三年大比”之制,因此鄉試也稱為“大比之年”。鄉試在秋天(常在八月)舉行,考試地點在省城貢院,貢院以荊棘編鋪於圍牆上,因此貢院有“棘闈”之稱,鄉試又叫“秋闈”。 參加考試的人有秀才、貢生、監生等。
會試:是考取貢士的考試,會試就是集中全國舉人會同考試之意。參加的人是舉人,在鄉試後第二年的春天(三月),所以又叫“春闈”或“禮闈”。鄉試後第二年各地舉人彙集京師應會試。會試由禮部主持,考試內容與鄉試相同,考中者稱“貢士”,第一名稱“會元”。舉人取得“貢士”資格後,方可參加殿試。殿試是天子親策於廷,被視為“掄才大典”。
殿試後舉行傳臚大典,皇帝升殿,鳴鞭奏樂,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儀。殿試取中者為“進士”,分三甲,一甲三名,即狀元、榜眼、探花,總稱“鼎甲”。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賜“同進士出身”。至此,三年一人的狀元才為天下知。若在鄉試、會試、殿試中均是第一名,即同為鄉試的解元、會試的會元、殿試的狀元,則是連中三元,當屬鳳毛麟角,一千餘年間,全國只有13人連中“三元”。科舉時代有些人雖沒有連中三元的殊榮,但因是父子狀元、兄弟狀元、叔侄狀元也為世人所津津樂道,羨慕不已。象宋代的張去華和張師德等父子狀元,唐代的張式與張正甫等兄弟狀元,清代的翁同和和翁曾源,蔡啓僔與蔡升元等叔侄狀元都被傳為士林佳話。宋代的安德裕和安守亮父子是連科榜首登第,更是吉慶之極。
中了狀元,有小金榜呈於皇帝,有大金榜是張掛於長安街宣告天下。真是“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貢舉考試詳述

科舉是一種朝廷開設科目,士人可以自由報考,主要以考試成績決定取捨的選拔官員的制度。科舉制度創始於隋,確立於唐,完備於宋,而延續至元、明、清,前後經歷了1 3 0 0年之久。它在中國歷史上起過重大的作用,有過廣泛的影響。科舉制度按種類劃分,主要有貢舉、制舉、武舉童子舉等。其中,貢舉是定期舉行的,因此被稱作“常科”,取士數量最多,延續時間最長,社會影響也最大。

貢舉考試貢舉科目

在中國科舉制度史上,貢舉科目 前後有很大變化。隋代貢舉科目大概有秀才、進士、俊士、明經四科。唐承隋制,又有很大發展。除隋代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書、明算三科;明經科中又分為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三史、開元禮等。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廢,明法、明書、明算科均為錄用專門人才而設,因此唐代貢舉科目主要是進士、明經兩科。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主要有進士、明經、諸科。宋代的諸科大致相當於唐代的明經,其中也分為九經、五經、三禮、三傳、三史、學究、明法、通禮等。宋神宗熙寧四年(1 0 7 1),王安石進行貢舉改革,廢明經、諸科,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元、明、清承之,亦均為進士一科取士。

貢舉考試應舉資格

貢舉考試對應舉人既不問家庭出身,也無須他人推薦。每當開科之年,一般士人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體健康、不為父母服喪者,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這就是古人所説的“取士不問家世”,即士人可以自由報考。這就大大地擴大了選拔人才的範圍,擴大了王朝統治的基礎。

貢舉考試分級考試

隋唐五代,貢舉考試分解試、省試兩級。宋太祖時創立殿試製度,開始成為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元、明、清時期改稱為鄉試、會試、殿試。 唐宋時期,稱取得解送京師參加省試資格的考試為“解試”。隋唐五代,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北宋中期以後,改為“每三年一開科場”。一般在各州府舉行。元、明、清時期改為“鄉試”。在順天、應天府(睢陽)及各省省城的貢院舉行。唐宋時的考場與現代教室式的考場大致相同,而明清時的考場,則是單間號舍。每個應舉人一間號舍,答卷、吃飯、睡覺都在這間號舍內。解試、鄉試一般都在秋天八月舉行,按地區分配有一定的錄取名額。解試合格稱為“得解舉人”,鄉試合格稱為“舉人”,第一名都稱為“解元”。 唐宋時期,對解試合格舉人的覆試在中央政府的尚書省舉行,因而稱為“省試”。唐代省試合格,即賜予進士及第。宋代創立殿試製度之後,省試成為取得殿試資格的考試。元、明、清時改稱為“會試”。省試、會試都是由禮部主持,在春天的一、二月份舉行,一般也有大致的錄取名額。省試第一名稱“省元”;會試第一名稱“會元”。 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對省試或會試合格舉人的覆試,是三級考試中最高的一級考試。一般都在皇宮中的大殿上舉行,例如宋代的殿試就在崇政殿舉行,清代殿試在保和殿舉行。宋元明時期的殿試,一般在三月份舉行。清朝乾隆年間改為4月2 1日舉行,遂成為定製。 北宋中期之後,參加殿試者一般都賜及第,不再黜落,只是根據殿試成績重新排列名次而已。宋代殿試,一般分為五甲。第一、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三、四甲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明、清殿試,分為三甲,第一甲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皆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張掛黃榜公佈,俗稱為“金榜題名”。

貢舉考試考場規則

既然科舉主要根據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以及名次的先後,這就要求科舉考試必須公開、公正、公平。為了防止徇私舞弊,歷代都規定了各種考試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鎖院以防請託。從宋太宗時起,創立了鎖院制度,規定考試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鎖宿於貢院。這樣,就隔絕了考試官與其他臣僚的聯繫,使請託難以得逞。 第二,別試以避親嫌。從唐玄宗時開始,即創立了對考試官子弟、親戚,另設考場、單獨考試的“別頭試”制度。但時行時廢,到宋代才成為定製。明、清時,又進一步規定,主要考試官的子孫及親戚,不許參加當科的考試。 第三,按榜就座,不得移易。從宋代開始,考試前排定坐次,張榜公佈;考試時按榜就座,不得移動、調換。 第四,禁止挾書、傳義、代筆。為了防止應舉人作弊,從宋代開始,專門設立了監門官、巡鋪官,入場時進行搜查,入場後巡迴監察,一旦發現應舉人將書籍帶入考場,或傳遞文字,請人代筆,立即嚴加處罰。如明太祖洪武七年(1 3 7 4)奏準:如有挾書者,照例於舉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貢舉考試評卷規定

在試卷評定方面,宋代之後,也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嚴密的制度。 第一,廢除唐代實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薦”和應舉人向知貢舉官投納“公卷”的制度,使科舉試卷成為評定成績、決定棄取的唯 一根據,這就是南宋詩人陸游所説的“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第二、實行封彌、謄錄制度。封彌,又稱糊名,是將試卷上舉人的姓名、年齡、三代、籍貫等密封,代之以字號,以防考試官在評定試卷時徇私舞弊。不過,封彌之後,考試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跡得知試卷出自何人之手。為了堵塞這一漏洞,宋真宗時又創立了謄錄制度。即先把舉人的試卷封彌、編號,再交書吏謄錄,對讀無誤,再交考試官評閲。封彌、謄錄制度在防止閲卷作弊中起了關鍵作用。 第三、分等考第,多級評定。比如宋代省試,應舉人的試卷先經點檢官批定分數,然後由參詳官審查所定等級是否恰當,最後上交知貢舉官,決定去取高下。即實行點檢官、參詳官、知貢舉官三級評定製度,以便使試卷評定做到公平、公正。 總之,上述種種考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於選拔人才及籠絡士人都是有一定作用的。

貢舉考試考試內容

隋唐以來,解試(鄉試)與省試(會試)考試內容大致相同。唐初,進士科僅試時務策,高宗時加試雜文、帖經。到中宗神龍元年(7 0 5),形成“先帖經,然後試雜文及策”的三場考試製度。所謂“雜文”,在中宗以前為箴、銘、論、表之類,到玄宗天寶年間,才開始專用詩賦。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主要以詩賦取人。神宗熙寧四年(1 0 7 1),王安石改革貢舉,進士科罷詩賦、帖經、墨義,改為試四場:初本經大義五道,次《論語》、《孟子》大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南宋時,分經義進士與詩賦進士。詩賦進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經義進士,第一場本經大義三道,《論語》、《孟子》大義各一道,第二、第三場,與詩賦進士同。 明代鄉試、會試分三場: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五經”義四道;第二場,試論一首,判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試經史策五道。主要以“四書”義取士。 清承明制,又屢有變更,至乾隆五十二年(1 7 8 7)成為定製:第一場,試“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第二場,試“五經”文五篇;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至光緒二十七年(1 9 0 1),又改為:第一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第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第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但是,僅僅實行了三年,科舉制度就被廢除了。 至於殿試內容,北宋前期是賦、詩、論三題。神宗熙寧三年(1 0 7 0),改為試時務策一道。元、明、清一直沿襲未改。

貢舉考試賜第授官

唐朝詩人孟郊在《登科後》一詩中寫道:“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可見進士及是第一件十分榮耀的事情。這主要表現 在,第一是唱名賜第。唱名賜第均在皇宮大殿舉行,其儀式非常隆重。第二是設宴慶賀。唐代稱“曲江宴”,宋代稱為“聞喜宴”,又稱作“瓊林宴”。元、明、清時稱為“恩榮宴”。第三是編登科錄。第四是刻碑題名。現存最早的是,立於北京孔廟中的三座元代進士題名碑。另外,明代的7 7座進士題名碑,清代1 1 2科進士的題名碑,也都矗立於北京孔廟內。第五是授官任職。唐代進士及第之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通過吏部考試合格,才能入仕做官。從宋太宗時起,進士及第就可以馬上做官,第一甲一般授予通判或知縣,其他授判、司、簿、尉等幕職州縣官。明、清時,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第二、第三甲優秀者選為翰林院庶吉士,最低的也授予知縣,比宋代所授的官職更高。

貢舉考試武舉

武舉是以選拔軍事人才為目的的科舉考試製度。唐武則天長安二年(7 0 2)始置。應武舉者,於每年十月由州府舉選送至京師,十一月於尚書省兵部進行考試。武舉考試的內容有長垛、騎射、步射、馬槍、翹關(舉重)、言語、材貌等。兵部考試合格者依其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或送吏部參加銓選,或授予散官。德宗時,曾一度停廢;憲宗元和三年(8 0 8),又復置。 宋承唐制,天聖七年(1 0 2 9)置武舉。皇佑元年(1 0 4 9)罷;治平元年(1 0 6 4)再置。三班使臣、諸色選人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許於兵部投狀應試;無官人由朝廷命官保薦,也可應試。考試分比試、解試、省試、殿試四級,一般為先試弓馬,再試策及《孫》、《吳》等兵書的墨義(熙寧後改為大義)。殿試合格後,分別賜“武舉及第”、“武舉出身”。其授官,北宋時期,武藝與策皆優者,授右班殿直;其餘以次授三班奉職、三班借職、三班差使等。南宋時,武舉之法漸與進士科相仿。其殿試第一人賜武舉及第、授保義郎,餘並賜武舉出身、授承節郎、承信郎等。 元朝廢武舉。明 天順八年(1 4 6 4)復置武舉,令武臣子弟於各直省應試。成化十四年(1 4 7 8)規定,武舉鄉、會試例,均仿文舉。弘治六年(1 4 9 3)規定,武舉六年一行;十七年,改三年一試。正德十四年(1 5 1 9)《武舉鄉試條格》規定:武舉鄉試,應舉者於九月內各衞所送都司,各府、州、縣送布政司,均由巡按御史會同三司官主持考試,兩京由兵部選官考試。共試三場,初場試馬上箭,第二場試步下箭,第三場試兵法或時務策一道。分別於十月九、十二、十五日舉行,取中者稱為武舉人,俱送兵部,於次年四月參加武會試。嘉靖元年(1 5 2 2)《武舉會試條格》規定:第一場試騎射,第二場試步射,第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以翰林院官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及部屬官四員為同考試官。取中名額,臨期取自上裁。崇禎四年(1 6 3 1),始行武舉殿試,賜武進士及第、出身等,悉如文舉之例。清沿明制,鄉、會、殿試均同文舉之例。其舉人、進士、狀元等名目亦與文舉同,僅加“武”字以示區別。其授官,初武狀元授參將,武榜眼授遊擊,武探花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備;三甲均授署守備。雍正時規定,武狀元授一等侍衞,榜眼、探花授二等侍衞;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衞;三甲選十六名授藍翎侍衞;其餘武進士以營衞守備在兵部註冊選用。乾隆時,又令派大臣對在兵部註冊的武進士再行考試,分等授職,一、二等授營守備,三等授衞守備。光緒二十七年(1 9 0 1)廢。

貢舉考試制舉

制舉又稱制科、大科、特科,是由皇帝下詔而臨時設置的科舉考試科目。目的在於選拔各類特殊人才。唐代制舉甚盛,其科目甚多,據記載有上百個,其中較重要者為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等。 宋代制舉科目大為減少,最多時為九科,但事實上只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茂材異等、才識兼茂明於體用三科。神宗熙寧七年(1 0 7 4)廢,哲宗元佑二年(1 0 8 7)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紹聖六年(1 0 9 4)又罷。南宋高宗紹興元年(1 1 3 1)復置,但直至南宋末,中第者僅一人而已。宋代士人未仕、已仕者均可應詔參加制舉考試。直至南宋末,考試一般分為閣試、殿試兩級。閣試論六首,按成績分為五等,入前四等方可參加殿試。殿試策一道,合格者分為五等,上二等不授人,第三等即為上等。制舉登科,未仕者即依貢舉進士例授予官職,有官者則依等第升遷。兩宋制舉共殿試2 2次,入等者不過4 0人,但也選拔了不少著名的人才。另外,宋代為了選拔起草詔誥人材還特設了詞科,包括宏詞科、詞學兼茂科、博學宏詞科及詞學科。 元、明不設制科。清代曾設“博學鴻詞科”、孝廉方正、經濟特科等,但並未成為制度,亦不重要。

貢舉考試童子舉

童子舉亦稱“童子科”,是科舉考試中特為少年應試者所設的考試科目。唐始置,凡1 0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者均可應試,每卷試誦經文1 0道,全通者授官,通七以上者予出身。廣德二年(7 6 4)罷,大曆三年(7 6 8)復置。宋沿置,規定1 5歲以下能通經及作詩賦者均可應試。先由州府申報朝廷,國子監檢驗完畢,送中書覆試,合格者再由皇帝親試,主要考試背誦經文,有時亦試詩賦,臨時決定賜出身、授官或免解試,不定試期和錄取名額。淳熙八年(1 1 8 1),始加深考試難度,分三等錄取。嘉定十四年(1 2 2 1)規定,應童子舉者,每年春季彙集京城,先試於國子監,合格者由中書覆試,每科錄取三名。鹹淳二年(1 2 6 6)廢。

貢舉考試意義

科舉制度在中國歷史上起過重大的積極作用,具有進步意義。
第一,綜觀中國古代的歷史,主要實行過三種選官制度,即世官制、察舉制和科舉制。科舉制既不問家世,也不需要別人的推薦,主要根據應舉人的考試成績決定取捨,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顯然是中國古代最進步,也是最重要的選拔官員的制度。這主要表現 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科舉制的實行,在制度上使國家政權向社會各階層開放,打破了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狀況,促進了社會階層的上下流動,使相當多的士人“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其二,科舉出身的官員,一般具有比較多的文化知識,同恩蔭補官、進納買官等出身的官員相比,在素質上顯然要好得多。 事實上,通過科舉也的確選拔出了一批經世致用的傑出人材,這在唐、宋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例如北宋名臣王禹偁、寇準、范仲淹、包拯、韓琦、歐陽修、王安石、蘇軾、蘇轍、蘇頌、沈括、章敦、宗澤、李綱,都是進士出身。其中王禹偁、范仲淹、歐陽修等出身寒微,完全是通過科舉踏上仕途的。
第二,科舉促進了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科舉考試極大地激發了人們勤奮讀書的熱情,讀書人數急劇上升,對經、史、子、集各類書籍的需求量大為增加,造紙業、印刷術也都大大發展了。中央官學、州縣學、書院及各種鄉村私塾空前發展。教育的發展有力地推動了社會文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中國的科舉制度,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於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起過啓發和借鑑作用;在中國當代,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如在我們現行的考試製度中,還保留?試卷密封制度,按號入座制度,禁止懷挾、傳義、代筆制度,主要以考試成績決定去取高下制度等。 我們在高度評價科舉的進步作用的同時,也應該充分看到,它也有很多弊病,這一點在清代後期表現得尤為突出。首先是,考試內容的陳腐和考試方式的僵化,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唐及北宋前期,考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詩賦,講究格律、對偶,不利於造就和選拔經世致用的人才。王安石變法時廢除了詩賦,但清代卻又恢復了考試五言八韻詩一首。 唐和北宋前期,考試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帖經、墨義。主要是考試背誦經書,內容和方法都極為簡單。王安石變法時,廢帖經、墨義,改試大義,規定不必死記硬背經書,可以陳述自己的見解。這顯然是考試形式的一大進步。但是,到明代中期以後,又由大義演變為八股文,使科舉考試形式出現了大倒退。 八股文要求必須按照“五經”、“四書”及官方指定的註疏,“代聖賢立言”,不準應舉人發揮自己的見解;並且有極嚴格的格式:每篇必須由破題、承題、起講、起股、出題、中股、後股、束股、落下等十個部分組成,起股、中股、後股、束股這四個部分中還都必須各有兩股相對的文字。甚至對每個段落開頭的虛字也有規定,使經術的考試成了充滿清規戒律的文字遊戲。所以,八股文從明朝末年起就遭到有識之士的批評和反對。顧炎武就曾尖鋭地指出:“八股之害等於焚書,而敗壞人才,有甚於咸陽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餘人也。” 考試論、策本來有利於造就和選拔治國安民人才。但是到了清代,殿試不再謄錄,評定殿試策的優劣不是看內容,而只是看書法是否符合要求,使金殿對策簡直成了書法比賽。 到清朝後期,西方國家的科學技術突飛猛進,中國則大大落後於時代的潮流和世界的發展,而科舉考試仍埋頭於“四書”、“五經”及八股文,把科學技術看作為“奇技淫巧”而不屑一顧,其考試內容陳腐,形式僵化,誤國害民,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歷代王朝開科取士的目的之一,就是籠絡士人,使天下英雄盡入彀中,尤其是以八股文取士,更是禁錮思想自由,消磨聰明才智。清代每三年才錄取進士二百多人,卻以“讀書做官”為誘餌,使數以十萬計的士人,皓首窮經,老死不止,不知殘害了多少人才。對此,清代小説《儒林外史》有很生動的描繪。 科舉制度在唐宋時期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到清朝後期,科舉的各種弊病越來越突出,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又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無能,沒有能夠對科舉及時進行改革,所以沒有像西方那樣,由科舉走向近代的國家公務員制度,而只能於1 9 0 5年簡單地宣佈廢除科舉。但是,科舉制度所體現的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將永遠閃耀中華文明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