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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包銷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 
證券包銷指一家投資銀行(或一個投資銀行集團)對某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的總售價開出一張支票付給公司,把該公司發行的證券全部買下,再發行的過程。這時原發行公司就無需承擔不能按 既定價格向投資者出售所發行的全部新證券風險了。如果這批證券因為股票市場價格下跌或定價過高而在出售時遭到虧損,全部虧損將都落在包銷者頭上。一般情況下,同發行公司直接洽談證券銷售事宜的投資銀行,並不單獨進行包銷。為了取得較好的銷售成果和分攤風險,它將會邀請其他投資銀行參加包銷。發起包銷的投資銀行通常是主持者,它參加包銷的份額最大。其他投資銀行則主要按照各自銷售證券能力參加到有關銀團中去。 [1] 
中文名
證券包銷
外文名
Securities underwrite
領    域
經濟
簽約對象
證券發行人承銷機構
性    質
承銷方式

目錄

證券包銷定義

包銷是指證券發行人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説,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應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餘額包銷之分。
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係,而是買賣關係,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説,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無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餘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餘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餘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證券包銷包銷特點

證券的包銷具有如下特點:
①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②發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獲得證券價款。
③承銷人承擔全部發行風險。
④包銷的費用相對較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