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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修志

鎖定
謝修志,男,系中國律師司法網 [1]  總監、副總編輯、死刑複核網 [2]  總監、總編輯。
謝修志學歷系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謝修志系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14] 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3] 
中文名
謝修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職    業
北京律師 [3] 
性    別

謝修志人物介紹

謝修志,男,系中國律師司法網總監、副總編輯、死刑複核網 [2]  總監、總編輯。
學歷: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謝修志律師相片
謝修志律師相片(2張)
職業: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3] 

謝修志經典案例

最高法院直接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謝修志 謝修志 [4]
人民網報道《74歲獲死刑複核時滿75歲 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4]  (摘要) 王倫業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一名辯護人謝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准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還申請最高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廳監督此案,最終最高法院審查了最高檢察院的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鑑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週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通祥、謝修志表示,王倫業死刑複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複核第一案,此前沒有先例可循,今後將作為刑事指導案例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類似案件均要參考此案。
“黃金大盜”宋文代授權律師發佈聲明
謝修志 謝修志 [5]
新華網 人民網報道《內蒙“黃金大盜”聲明:落馬政協副主席不是我檢舉的 [5]  (摘要)
曾被媒體稱為“黃金大盜”的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宋文代自2013年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在最高法進行死刑複核已近兩年。
宋文代辯護律師昨 天透露,宋文代在獲知有關報道後在看守所內發表聲明,稱自己並未檢舉揭發任何人。
公司曾被評為“中國黃金行業之首”。經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審理,認定宋文代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3年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宋文代死刑。此後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中國近30年最大貪污犯”,隨後案件進入最高法死刑複核階段。
宋文代辯護律師謝通祥昨天告訴記者,尚在看守所的宋文代看到有關報道後,於9月29日在看守所內寫了一份聲明,並通過律師轉達。在聲明中,宋文代自稱“是個重情義、講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去陷害別人,用檢舉別人的方式來保命”。
宋文代為何選在此時發表聲明,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表示,最高法複核宋文代死刑案已經兩年,此案近期將會有結論 [6] 
《刑九》實施這些變化或與你有關
人民網關於謝修志評論《刑九》實施 人民網關於謝修志評論《刑九》實施 [7]
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報道《昨起《刑九》實施這些變化或與你有關》 [7]  (摘要)
根據《刑九》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除上述行為外,修正案還對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關試題和答案、替考等行為進行處罰。至於替考,或讓他人替自己考試的行為,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
律師謝修志分析認為,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權益。此前,我國針對替考行為在立法層面上無明確規定,只是在學校的規章制度中對替考、作弊行為有處罰及規定,但這種處罰只是行政處罰,對於大規模的替考、作弊來説,違規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學生鋌而走險。
《刑九》實施,在打擊考試作弊的懲處方法上,從以前的取消成績到禁考,至現在入刑的相關規定,顯示出國家打擊考試作弊的力度越來越大,同時彰顯國家在為寒窗苦讀的學子們營造出一個更加公平的考試環境。
謝修志律師提醒,現 在《刑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的不同分別判處不同刑罰,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稱"黃金大盜"死刑被最高法撤銷
律師稱黃金大盜死刑被最高法院撤銷 律師稱黃金大盜死刑被最高法院撤銷 [8]
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報道《律師稱內蒙"黃金大盜"宋文代死刑終審裁定被最高法撤銷 [8]  (摘要)
人民網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李婧)原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一審被判處死刑,2013年終審法院裁定維持了死刑判決。昨 天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處獲悉,最高法院於近日對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並撤銷該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最高法的裁判文書已經正式送達給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公訴機關對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的7項犯罪事實的指控,認為宋文代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價值6500多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宋文代利用職務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決被告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宋文代上訴。2013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宋文代貪污、挪用公款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向記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最高法院認為宋文代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時撤銷了死刑裁定,將該案發回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運輸毒品罪農民死刑暫緩執行
槍下留人 槍下留人
騰訊網 [9]  、中央電視台、央廣網報道《最高法“槍下留人”河南運毒農民死刑暫緩執行》 [10]  摘要
央廣網北京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夥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後時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見地啓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話説叫“槍下留人”。王廣建的死刑複核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最高法已經委託中院依法調取新證據,將對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廣建,告訴他自己有一批貨在廣東,他租用了趙恩軍的運輸貨車,希望王廣建可以和趙恩軍輪流駕駛去廣東拉貨。
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點半作用,兩人在濮範高速範縣收費站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杜某託運的所謂“貨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河南兩級法院以犯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王廣建死刑。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廣建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發出了暫緩執行的通知?重新裁定意味着什麼?
記者採訪了此案死刑複核階段的律師,謝律師説,王廣建的家人找到他時,情況特別緊急,最高法院已經核准王廣建死刑了。
謝律師立即給最高法院打電話,申請暫緩執行,依據是一份錄音錄像,當時王廣建的家人和濮陽律師提供了一份錄音錄像的新證據,在這份錄音錄像中毒販親口説王廣建不知道駕駛的貨車上面有毒品,所以謝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案件事實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結合王廣建此前檢舉他人立功的證明材料,這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因為情況緊急,人命關天,所以謝律師就給最高法院主管人員打電話請求暫緩執行死刑,最高法院相關領導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負責,經過研究也認為出現了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依法需要暫緩執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級法院到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
後期謝律師又和另一辯護人謝修志提交了細心撰寫的《請求最高法院暫緩執行王廣建死刑的律師意見書》。
村支書叔侄殺村主任案最高法院撤銷死刑
騰訊網 京華時報報道《侄殺村主任案重審 侄子提證據:叔叔讓其頂罪 [11]  (摘要)
因不滿村主任在村內獨自承攬工程,陝西省渭南市華縣杏林鎮龍山村村支書井五元與村主任發生口角,並叫來侄子井斌將村主任捅死。陝西省渭南市中院、陝西省高院兩級法院審理後認定,井斌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就在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複核階段,井斌一反此前口供稱,人是叔叔井五元所殺,並提交新證據指叔叔讓自己頂罪。近日最高法作出裁定,認為複核期間井斌提交的新證據可能影響量刑,裁定不核准死刑並撤銷陝西省高院二審裁定。
事發叔侄不滿村主任將其殺害
判決侄子自認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4年6月,渭南市檢方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對井斌提起公訴。
對於井斌的供述及檢方的指控,叔叔井五元並沒有異議,也一口咬定,人就是井斌所殺。
但偵查機關根據井斌自述,及井五元口供,認定兇手為井斌。
據此,渭南市中院一審判處井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8月11日,陝西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上訴理由不成立,並駁回了井斌的上訴。就此,井斌判處死刑裁定,進入最高法死刑複核階段。
複核侄子提交新證稱叔叔讓其頂罪
根據井斌在死刑複核階段向最高法提交的材料,案發後,井五元曾跟井斌説讓井斌把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井五元稱自己能找關係讓井斌不被判死刑。
井斌稱,由於自己是由叔叔井五元撫養長大,所以對井五元非常感恩、言聽計從,為了維護叔叔井五元,民警來到案發現場後,自己第一時間主動承認是自己一個人作案,並稱這件事與同在案發現場的叔叔井五元沒有任何關係。目的就是為了將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對此井斌死刑複核階段辯護律師謝修志也向記者證實,據其瞭解,井斌與井五元關押在同一看守所,在一審開庭前,井斌曾收到叔叔井五元的紙條教唆、欺騙井斌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井斌基於叔叔的養育之恩非常聽話,所以對井五元言聽計從;由此證明在叔叔井五元的影響下,井斌做了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供述。
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當地重審
井斌死刑複核階段,另一位辯護律師謝通祥認為,本案歸根結底是因為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案發突然,井斌並沒有精心策劃殺害井濤的主觀故意;案發前是本案被害人井濤先對被告人井斌進行推搡、辱罵,井濤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責任,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至於案發時,井斌主觀上僅具有傷害井濤的想法,並沒有殺害井濤的想法。
謝通祥認為,井斌雖然與其叔叔井五元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井五元在一審開庭前就已經唆使、欺騙井斌,讓井斌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導致井斌的供述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由此導致被告人井五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最終導致案件事實沒有查清。
謝通祥律師稱,在死刑複核階段時曾會見過井斌,他告訴律師,叔叔井五元對他非常好,像親兒子一樣。當時的井斌依然糾結是否拿出叔叔的紙條,在會見過程中井斌曾多次大哭。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陝西高院維持一審法院對井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同時撤銷陝西高院二審對井斌的裁定部分。上週井斌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收到了最高法的裁定書。

謝修志詐騙罪兩次判無罪

姚、劉二人為山東泰安某商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法人,2015年時,因合作人舉報二人涉嫌合同詐騙被捕。此後,雖然法院一審判決便宣告二人無罪,但二人的命運可謂一波三折。2018年9月一審宣判後,經公訴機關抗訴,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13] 
2021年5月,法院對姚、劉二人再次作出無罪判決。然而,公訴機關再次抗訴,但在重審二審中撤回抗訴。
2022年2月24日,隨着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准許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訴,這樁經歷了“兩判兩抗”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兩次被判決無罪的姚某利和劉某終於等來了最終的生效判決。
檢方指控:項目無法開發卻誘人投資,此案應為合同詐騙
法院認為合同詐騙證據不足,兩次作出無罪判決。
本案被告的辯護人,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律師謝修志接受採訪認為,該案的實質,雙方名為項目投資,實為借款,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人對涉案2600萬元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
謝修志律師介紹,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13] 

謝修志媒體採訪

人民日報社人民網、京華時報報道《大媽揚言炸地鐵一審獲刑8個月 [12] 
53歲的女子王某因在地鐵上被擠倒,遂撥打地鐵熱線電話撒氣,揚言炸建國門地鐵站。警方當日出動了1140名警力連夜排查,並於次日將王某抓獲。昨天,因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王某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導致應急措施應追刑責
常年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謝修志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謝修志律師介紹,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謝修志律師表示,虛假恐怖信息致有關部門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也在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之內。“相關司法解釋中,特意提到了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衞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謝修志律師表示,結合本案,王女士雖然僅僅撥打地鐵熱線電話,只説了一句要炸地鐵的話,但這句話致使一千餘名警力出動,並啓動相關應急方案。因此,王女士應當為此負責,並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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