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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
鎖定
- 中文名
- 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
- 性 質
- 試行辦法
- 通過時間
-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作用對象
- 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加強對閲卷工作質量的監督考核,併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以下簡稱成績核查)主要包括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的核查。該工作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並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成績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佈的成績與本人應考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報考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認真填報《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表》(見附表)所列考生各項基本信息,並向地方考辦繳納成績核查費每科100元;地方考辦應於發佈成績後45日內將成績核查申請表彙總上報全國考辦;全國考辦收到彙總申請後60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辦轉告考生本人。
成績核查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且直接關係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務性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的有效實施,規範核查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請全國考辦儘快建立《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程》。各級考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成績核查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各有關條款和全國考辦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程》明確的各項工作要求和程序,本着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為考生提供周到、細緻滿意的服務,高質量地完成成績核查工作。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 聯繫電話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身份證號碼 | 准考證號碼 |
成績核查科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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