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税毛利率
鎖定
- 中文名
- 計税毛利率
- 文件號
- 國税發[2006]31號
- 項 目
- 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低於5%等
- 注意事項
- 必須按照規定結轉預售收入
計税毛利率税務處理
國税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着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税金(營業税已廢止,下同
[2]
)及附加後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税成本後再行調整。
預計計税毛利率由國家税務總局進行了明確:
(一)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
(注:此處為國税發〔2009〕31號新文規定,僅修正較國税發[2006]31號文規定變更部分,與之前相同處未列出,下同)
國税發[2006]31號文與[2003]83號文規定的不同點在於,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税毛利率。營業利潤率與計税毛利率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營業利潤=預售收入-計税成本-營業税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營業利潤率=營業利潤/營業收入;計税毛利=營業收入-計税成本;計税毛利率=計税毛利/預售收入。
採用營業利潤率預計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直接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並在當初不再考慮期間費用支出的多少;而採用計税毛利率是將取得的預售收入乘以計税毛利率後的毛利減去當期實際發生的與之相關的期間費用、税金及附加(按預售收入計徵繳納的税金及附加)。採用計税毛利率法更加科學、合理、合法:營業利潤率法在取得預售收入的當期卻不考慮納税人實際發生的費用、税金及附加,一律實行統一比例,對完工後還應當對以前發生的費用、税金及附加進行“秋後算賬”,從而給納税調整會帶來很多的麻煩;計税毛利率法,對實際發生的費用、税金及附加,已於發生的當期依法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待開發產品完工後只需考慮產品的計税成本問題。
當期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税務處理如下:
當期計税毛利額=當期預售收入×預計計税毛利率
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税=當期應納税所得額×33%
完工開發產品的税務處理
國税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後,開發企業應根據收入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將預售收入確認為實際銷售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其對應的計税成本,計算出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的毛利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其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完工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税成本,或未對其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和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額進行納税調整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税成本,據此進行納税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國税發[2006]31號文與[2003]83號文規定的不同點在於,從税收的角度明確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計税成本和收入確認的原則,促使企業按規定及時地將預售收入確認為實際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其對應的計税成本。對此,納税人應高度重視,避免由於開發產品完工,不及時將預售收入確認為實際銷售收入、結轉其對應的計税成本,而被主管税務機關確定或核定其計税成本,帶來税收上的風險。
完工開發產品的税務處理如下:
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
預售收入毛利額=當期預售收入×預計計税毛利率
完工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預售收入毛利額-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税=當期應納税所得額×33%
計税毛利率操作案例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5年初開發“普通住宅”項目,整個工程於9月底完工,10月份投入使用。當年發生經濟業務如下:
該項目共發生房屋開發成本1050(含土地款200、利息支出20)萬元,商品房可售面積為10000平米,售價0.18萬元/平米。至三季度末累計預售6000平米。四季度發生期間費用30萬元,剩餘4000平米全部售完,取得收入720萬元。
累計預徵應納税所得額=600×10%-23-32.4-3=1.60(萬元)
應納的所得税=1.6×33%=0.528(萬元)
累計預徵應納税所得額=1080×10%-40-58.32-5.4=4.28(萬元)
當季應納所得税=4.28×33%-0.528=1.412-0.582=0.884(萬元)
預售收入相對應的計税成本=1080/0.18×0.105=630(萬元)
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1080-630=450(萬元)
預售收入計税毛利額=1080×10%=108(萬元)
(1)計算允許扣除項目金額=200+830+20+(200+830)×5%+97.2+(200+830)×20%=1404.7(萬元)
(2)增值額=1800--1404.7=395.3(萬元)
(3)增值率=395.3÷1404.7×100%=28.14%(普通住宅超過增值税率20%)
(4)應交納土地增值税=395.3×30%=118.59(萬元)
(5)應補交土地增值税=118.59-5.4=113.19(萬元)
應納税所得額=(450-108)+(720-420-38.88-113.19-30)=459.93(萬元)
應補交納的所得税=459.93×33%=151.78(萬元)
採用上述方法計算所得税應注意的是,房地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結轉預售收入,對於沒有完工的開發產品提前結轉的預售收入,税務機關在計算徵收所得税時,還是應該作為預售款處理,否則,由於產品未完工,無法計算成本而不能正確計算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從而影響税款計算徵收。企業在預繳所得税時,還要分項目做好備查登記,以免完工項目與未完工項目之間混淆不清,無法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税。
- 參考資料
-
- 1.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税務總局.2009-03-06[引用日期2013-02-06]
- 2. 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税正式廢止! .政府[引用日期2022-03-25]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7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呐爱情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