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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的邊界
鎖定
《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史》是2007年基本書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安東尼·劉易斯。
- 中文名
- 言論的邊界
- 別 名
- 《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簡史》
- 作 者
- 安東尼·劉易斯
- 譯 者
- 徐爽
- 出版時間
- 2007年
- 出版社
- 基本書籍出版社
言論的邊界內容簡介
《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史》對言論自由的價值加以分析,並介紹了歷史上第一修正案對權利發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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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源於大法官霍姆斯在1929年美國訴施維默案判決書中寫下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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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修正案的保障是恐怖和動盪年代中最值得保護的權利,而這樣的年代中那些壓制異議的呼聲往往是最尖鋭,並且從表面上看又是最具吸引力的。霍姆斯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憲法中有任何一項原則比其他的都更勢在必行,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則——這不僅僅是那些與我們志同道合者思想的自由,還包括那些我們所憎恨思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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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以引用禁止美國國會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第一修正案開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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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析了這一條款的影響並提及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麥迪遜認為,新聞自由可以成為對政府權力分立的一種形式。劉易斯在書中闡述了言論自由的擴張性,告知讀者政府會試圖對報道一場存在爭議戰爭起因的媒體加以封鎖,還指出公民應該反對政府的這種封鎖行徑。劉易斯警告稱,在一個不允許發表爭議性觀點的國度裏,公民和記者都不過是這個國家的喉舌。他詳述了多起因恐懼而導致政府,特別是行政機構制訂越權法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歷史事件
[6]
。書中還概括了美國言論自由上百年的漫長髮展史,司法系統是如何開始阻止政府對出版商和作家的言論自由進行壓制
[5]
。
1798年,以總統約翰·亞當斯領導的聯邦政府通過了《客籍法和鎮壓叛亂法》,其中將“任何針對聯邦政府的虛假、惡意和誹謗性文字或著作”視為非法。政府用這項法案來對付那些批評政府的民主共和黨人
[6]
。1800年,托馬斯·傑弗遜當選為新任總統,劉易斯認為,亞當斯未能獲得連任正是美國公眾對他壓制言論自由行為不滿的一個例證
[6]
。1801年上任後,傑弗遜對因《外僑和煽動叛亂法》入獄的公民予以赦免
[4]
。劉易斯把之後的一些歷史事件解讀為對言論自由的冒犯,如《1918年反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 of 1918)將針對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行為的批評定義為非法;又如《麥卡倫國內安全法》和《史密斯法》,這些法律在麥卡錫主義盛行的年代被用來將批評政府的美國共產主義者送進監獄
[6]
。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公眾的恐慌情緒和政府壓制批評的企圖都在滋長,聯邦最高法院對第一修正案進行了更廣泛的審查
[6]
。劉易斯在書中寫道,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戴斯和小奧利弗·温德爾·霍姆斯開始對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給出更寬泛的解讀。霍姆斯在申克訴合眾國案的判決書中寫道,言論自由必須受到保護,除非某項言論存在“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導致“實質性的罪惡”
[6]
[7]
。筆者反思,恐怖主義時代隨時都可能會有迫在眉睫的危險,那麼對於言論的相應看法又是否應該有所不同。他在書中表示,美國憲法允許為了防止即將發生的暴力行為而對言論加以壓制,但必須提防政府用這種法律來壓制諸如焚燒國旗或是使用攻擊性口號的表達性行為。劉易斯還認為,對於那些向願意採取恐怖主義行動的人們進行煸動、教唆的言論可以採取懲罰性的措施
[8]
。
書中回憶了1927年的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判決書中大法官布蘭戴斯撰寫,霍姆斯聯名的意見,其中對人民發表言論這一權力的觀念作出了進一步發展
[5]
。兩位大法官強調了自由的價值,並確認對於自由來説,最危險的莫過於一個麻木不仁的社會對向公眾表明立場行為的反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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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的邊界作品目錄
導言/1
1 序幕/8
2 “惡毒的或者卑鄙的”/17
3 “所有生活都是一場實驗”/28
4 定義自由/43
5 自由與隱私/62
6 媒體的特權?/82
7 恐懼本身/100
8 “另一個人的抒情詩”/126
9 “盲流和不法之徒”/136
10 我們所痛恨的思想/148
11 利益的平衡/158
12 思想自由/171
致謝/178
案例表/180
言論的邊界創作背景
1798年,以總統約翰·亞當斯領導的聯邦政府通過了《外僑和煽動叛亂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其中將“任何針對聯邦政府的虛假、惡意和誹謗性文字或著作”視為非法。政府用這項法案來對付那些批評政府的民主共和黨人。1800年,托馬斯·傑弗遜當選為新任總統,劉易斯認為,亞當斯未能獲得連任正是美國公眾對他壓制言論自由行為不滿的一個例證。1801年上任後,傑弗遜對因《外僑和煽動叛亂法》入獄的公民予以赦免。劉易斯把之後的一些歷史事件解讀為對言論自由的冒犯,如《1918年反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 of 1918)將針對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行為的批評定義為非法;又如《麥卡倫國內安全法》(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和《史密斯法》(Smith Act),這些法律在麥卡錫主義盛行的年代被用來將批評政府的美國共產主義者送進監獄。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公眾的恐慌情緒和政府壓制批評的企圖都在滋長,聯邦最高法院對第一修正案進行了更廣泛的審查。劉易斯在書中寫道,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戴斯和小奧利弗·温德爾·霍姆斯開始對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給出更寬泛的解讀。霍姆斯在申克訴合眾國案的判決書中寫道,言論自由必須受到保護,除非某項言論存在“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導致“實質性的罪惡”。筆者反思,恐怖主義時代隨時都可能會有迫在眉睫的危險,那麼對於言論的相應看法又是否應該有所不同。他在書中表示,美國憲法允許為了防止即將發生的暴力行為而對言論加以壓制,但必須提防政府用這種法律來壓制諸如焚燒國旗或是使用攻擊性口號的表達性行為。劉易斯還認為,對於那些向願意採取恐怖主義行動的人們進行煸動、教唆的言論可以採取懲罰性的措施。
書中回憶了1927年的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判決書中大法官布蘭戴斯撰寫,霍姆斯聯名的意見,其中對人民發表言論這一權力的觀念作出了進一步發展。兩位大法官強調了自由的價值,並確認對於自由來説,最危險的莫過於一個麻木不仁的社會對向公眾表明立場行為的反感。
在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裁決指出,針對公眾問題的言論應該是不受限制、充滿活力而且完全公開的,即便這些討論中會有對公務員和政府成員極其負面的批評也不例外。劉易斯稱讚這一裁決讓媒體可以更好地對存在爭議的新聞進行追蹤和調查,水門事件和越南戰爭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證。他認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裁決的理念正是詹姆斯·麥迪遜所信奉的。書中接下來又提及了1971年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對法院允許媒體發佈涉及越南戰爭機密信息的裁決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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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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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的邊界作品思想
《言論的邊界》獲得了評論家的正面評價。傑弗裏·羅森在《紐約時報》上發表的書評中表示對作者背離傳統公民自由觀點的論述感到驚訝,他指出,劉易斯並不支持對那些違反匿名消息來源保密協議的記者提供絕對的保護,即使是在涉及違法行為的特殊情況下也不例外。納特·亨托夫稱這本書對第一修正案進行了一次引人入注而且平易近人的統計調查。《科克斯書評》認為《言論的邊界》對第一修正案和日後的立法以及判決先例進行了一次出色的年代考證。
[21-22]
《哈佛雜誌》的理查德·H·法倫稱《言論的邊界》的附標題“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直譯意為“我們所憎恨思想的自由”)是對美國言論自由立法清晰而動人心魄的一次背景教育,他還稱讚了作者將一系列歷史事件的描述編織得很有娛樂性的創作功底。
[23]
《聖彼德斯堡時報》的羅賓·布郎納(Robyn Blumner)稱,劉易斯恰如其分地總結了美國憲法對言論和新聞自由保護的歷史發展,她還指出,本書有力地呈現了作者對那些敢於通過解讀美國憲法來保護對抗審查制度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權利法官們的欽佩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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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The News-Gazette)的安妮·菲利普斯(Anne Phillips)表示,本書行文簡潔,文筆流暢,清晰地描述出美國在表達自由、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同觀點相互拼殺過程中所面臨的衝突。
[25]
傑里米·沃爾德倫在《紐約書評》上對《言論的邊界》進行了評價,批評了劉易斯在尊重言論自由時也尊重仇恨言論的立場。他之後在自己2012年出版的著作《仇恨言論的危害》中詳細闡述了自己的意見,其中專門有一個章節針對《言論的邊界》進行評述。沃爾頓強調,言論自由觀念膨脹存在的問題並不在於仇恨言論本身的危害,而是在於這些思想被廣泛傳播後的負面影響,他還對那些種族主義團體的孩童在仇恨言論已經廣泛傳播的環境下取得個人成功的可能性提出了質疑。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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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在《紐約書評》上發表了一篇評論,對兩本書進行了分析,他表示同意劉易斯的觀點,有必要接受那些仇恨言論的存在,因為一旦試圖對其加以制約就會導致那些存在爭議視點的表達權利受到侵蝕。大法官指出,劉易斯和沃爾頓都同意,美國公民擁有超過其他任何國家公民的言論自由。史蒂文斯還援引了2011年的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判決,稱該案表明,聯邦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仍然支持人們針對社會重大事件發表仇恨觀點。不過大法官也表示,沃爾頓雖然沒能説服自己接受有關立法者應該禁止一切仇恨言論的觀點,但看過《仇恨言論的危害》之後他也認為,至少政府領導人自己應該不再使用這樣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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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的邊界作品評價
《言論的邊界》(英語: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是一本由記者安東尼·劉易斯執筆,2007年出版的非小説類書籍,涉及主題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思想自由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該書以引用第一修正案開頭,這條修正案禁止美國國會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劉易斯通過對美國曆史上的重要事件加以回顧追溯了公民自由的發展。他對歷史上重要的言論自由判決先例進行了概括,其中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1919年的申克訴合眾國案,1927年的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29年的美國訴施維默案,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和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的裁決。
該書的書名來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温德爾·霍姆斯在1929年美國訴施維默案中的反對意見。霍姆斯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憲法中有任何一項原則比其他的都更勢在必行,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則——這不僅僅是那些與我們志同道合者思想的自由,還包括那些我們所憎恨思想的自由。”劉易斯警告讀者,政府有可能利用九一一襲擊事件後社會上的恐慌和動盪來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
言論的邊界作品影響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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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言論的邊界 .豆瓣[引用日期2017-08-23]
- 2. Esposito, Martha. Book Beat: New books for the new year include county native's nonfiction. Burlington County Times (Willingboro, New Jersey). 2008-01-13: 3; Section: Out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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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Williams, Bill. The majest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Hartford Courant. 2008-02-10
- 12. Hentoff, Nat. The right from which others flow. Tulsa World (Tulsa, Oklahoma). 2008-01-30
- 13. Leddy, Chuck. A balance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fear.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2008-01-08
- 14. Mitchell, Thomas. Freedom for – speech we hate. Las Vegas Review-Journal (Las Vegas, Nevada). 200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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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Holmes, Jr., Oliver Wendell. Majority opinion.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9-03-03
- 17. Brandeis, Louis;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Concurring opinion. Whitney v.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2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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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Brandeis, Louis. Dissenting opinion.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2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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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Fallon, Richard H. Book Review .harvard magazine[引用日期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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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Phillips, Anne. Manners and freedom taken for granted. The News-Gazette (Champaign-Urbana, Illinois). 20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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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Waldron, Jeremy. Anthony Lewis's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The Harm in Hate Speech.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18–34.
- 28. Should Hate Speech Be Outlawed? .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引用日期2015-08-03]
- 29. 新浪2010年度中國好書 . 新浪[引用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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