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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法律文件

鎖定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者載體,它是普遍、多次和反覆適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謂的法律,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淵源形式。
中文名
規範性法律文件
外文名
normalizative document of law
根    據
憲法》和《立法法》
特    點
反覆適用,多次適用
具    有
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規範性法律文件簡介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以規範化的成文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法的形式的總稱。是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制定、發佈的,它是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這些規範具有對象的不特定性。

規範性法律文件分類

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範性法律文件
我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及其審查體制大體可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憲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省級法規和市級法規)、地方規章(省級規章和市級規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我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分類為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
法的生效時間: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的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佈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一般説來,法律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關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問題,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規定,依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的部門規章,又因為涉及了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所以兩個部門聯合制定了規章。部門規章在與上位法沒有衝突的情況下,適用於全國範圍。地方政府一個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它的效力劣於部門規章。當兩個文件發生衝突的時,適用部門規章。
規章的適用時間的問題。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則,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規範性法律文件部門法

(1)規範性法律文件是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者載體,部門法就是由規範性法律文件構成的;
(2)部門法不等於規範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往往是由許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構成的。

規範性法律文件不規範法

由於法的規範性和一般性,所以對法律文件,就應區分開規範性文件與非規範性文件。
(1)規範性文件屬於法的範圍,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2)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雖有法律效力,但並不屬於法的範圍,而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範的產物,如委任令、營業執照、逮捕證等。我國法院判決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由於只是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因此也是非規範性文件。
(3)二者區分的標準就是如上所説的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還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覆適用的還是僅適用一次的。

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範化

是指各種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主體所指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必須有統一的規格和標準,使屬於法的正式淵源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結構嚴謹、等級分明、協調統一的整體。

規範性法律文件系統化

是指對已經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的整理和歸納,使其完善化和科學化的活動。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有利於維護和促進法律的統一。
規範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方法有三種,即法律清理、法律彙編和法律編纂。

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清理

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整理,確定它們或存或廢或修改的活動。法律清理的國家機關一般是制定或發佈該項法律的國家機關,清理的對象是已經生效但尚未命令廢除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清理的結果是,對於可繼續適用的,以默示或明示方式繼續適用;對於需要修改或補充的,提上修改或補充日程,對於需要廢止的,加以廢止。

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彙編

指有關主體在法律清理的基礎上,按照一定順序將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集中起來,進行系統編排彙集成冊的活動。法律彙編不是立法活動,不產生新的法律,只是把原有的法律進行彙集,其特點是,不改變法律的內容,而是對現存的法律進行彙集處理或者技術加工。法律彙編的主體可以是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機關,也可以是其他主體,彙編的目的往往是便於查閲法律或者對法律進行教學和研究。彙編法律所採用的標準也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按照法律發佈的時間順序、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制定法律的主體等彙編。

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編纂

又稱法的編纂或者法典編纂,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清理和彙編的基礎上,對同一類或者同一部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清理、修改和補充,廢除過時的規範,修改不合適的規範,創制新的規範,從而編製成內容集中完備、體例統一合理的新法律。法律編纂是一項立法活動,應由法定的立法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其結果是舊的法律被廢除或者修改,併產生新的法律,舊的法律中的一些可以繼續適用的內容被吸收到新的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