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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規章
鎖定
主要內容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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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4-20]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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