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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鎖定
- 中文名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屬 性
- 證件
證件簡介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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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自然資規[2019]2號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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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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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解讀 .成都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10-06]
- 2. 關於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引用日期201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