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

鎖定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地區以農奴主佔有基本生產資料──土地,以及不完全佔有生產者為基礎的社會制度。
中文名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
產    業
以農業生產為主
廢除時間
1954年至1956年
開始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制度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地區以農奴主佔有基本生產資料──土地,以及不完全佔有生產者為基礎的社會制度。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生產力

傣族地區以農業生產為主,農具較粗糙,生產技術發展遲緩,農奴制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結合,商業交換不發達,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
生產主要是為了滿足農奴主、生產者本身及其家屬的需要。由於地處亞熱帶,自然條件優越,每個勞動力所能提供的剩餘產品,能超過自身消費量的一倍左右。這就是傣族農奴社會的物質基礎。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生產關係

在這個地區,所有的土地、山林、水源等,都屬於傣族最大土司宣慰使(傣語“召片領”,意為“廣大土地之主”)所有,故民諺説“喃召領召”,意為“水和土都是官家的”。農奴耕種土地必須履行“種田出負擔”的規定;
不種土地的人也要“買水吃,買路走,買地住家”;農奴死了要“買土蓋臉”;
農奴獵獲野獸,要向農奴主獻禮。農奴主之間,可以整村地買賣農奴或把農奴作為禮物贈送。某家農奴死絕以後,農奴主有權沒收其全部或部分財產。
在農奴主大土地所有制下,耕地的14%為農奴主直接佔有,用作私莊和作為賜給家臣的薪俸田,其餘為農民的份地。
在農奴主直接佔有的土地中,屬於私莊田的有召片領的宣慰田,召勐(意為“一片土地的主人”,即土司)的土司田。屬於薪俸田的,包括召片領、召勐劃給家臣的波朗田及地方當權頭人的頭人田。這類土地不能世襲。
農奴的份地,包括村寨集體佔有的寨公田(納曼,約佔總耕地面積的58%)和家族佔有的家族田(納哈滾,約佔總耕地面積的19%)。這兩種土地,領主利用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農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形式,通過村寨頭人把土地分配給農奴耕種。 此外,還有9%的私田(納辛),包括農奴房前屋後的園圃地、田頭地角、山溝僻壤的開荒地以及農奴主劃給其遠房後裔耕種的“召莊田”。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等級制度

封建農奴制度的階級關係是通過等級制度體現出來的。由召片領、召勐、波朗(由召片領或召勐派出,監督轄區內各級官員並強制農奴承受封建負擔的官)以及村寨當權頭人等構成的農奴主集團,約佔當地總人口的8%,其中大、中領主約佔2%,村寨當權頭人約佔6%。在農奴主集團內部,屬於貴族出身的分為兩個等級,第一等稱為“孟”,系宣慰及其血親,他們能承襲宣慰職位,充任高級官員及各勐的土司(召勐),是農奴主集團的核心。次於孟級的稱為“翁”,系宣慰的旁系親屬,能在各級統治機構中擔任官職。
平民出身的村寨當權頭人,分為“叭”、“鮓”、“先”三級。歷史上,召片領每征服一地,便將該地分封給自己的宗室、親信去作召勐,世襲領有境內的土地和人民,成為一方之主。召勐又把領地以采邑的形式分封給自己的臣僚。這樣層層分封,就構成了金字塔般的等級制度。每一層的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就是主人與附庸的關係,主人保護附庸,附庸向主人宣誓效忠,有交納一定的貢物,戰時提供武裝等義務。這種基於土地分封所構成的不同等級的大小農奴主,就是騎在傣族農民頭上的統治階級,處於等級結構最低層的則是被統治的農奴階級。
佔總人口92%的農民中,農奴階級佔絕大多數。他們按不同來源,承擔不同形式和數量的封建地租,而劃分為傣勐和滾很召兩個等級。傣勐(意為“本地人”或“建寨最早的人”)佔農民總户數的55.1%。他們是最早的居民,其前身是農村公社成員,所居村寨保留有農村公社集體佔有和分配使用土地等制度,社會地位較其他等級農奴為高,佔有較多土地。滾很召(意為“官家的人”或“主子家的人”)佔農民總户數的39.2%。他們系因各種社會原因喪失土地和人身自由而隸屬於農奴主的農奴集體。 這部分人, 可概括為領囡(包括冒仔、滾乃等)、洪海和卡召三類。“領囡”在滾很召中佔的比重最大,系從外地來投靠農奴主的,或農奴主自別處招徠的依附農民。“洪海”是近代從他處流浪來的喪失土地的農民。“卡召”原是農奴主的家奴,被領主釋放,分給土地,自立門户,建立村寨和自己的經濟,成為農奴。
此外, 還有一個等級稱為召莊 (意為“官家的子孫”),佔農民總户數的5.7%,系貴族的後裔,因血緣關係疏遠,從貴族集團中分化出來,由農奴主分給土地,自食其力。召莊的土地可以私有,不承擔封建負擔,因而他們具有自由農民的身份和地位。
農奴主與農奴之間,與他們的等級和政治地位相適應,存在着傳統的禮法和習俗所確定的不可逾越的森嚴界限。農奴主有各種等級特權。在社會生活中,每人的舉止言行都必須符合自己的等級身份。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剝削手段

農奴主利用份地向農奴徵收封建役税,是農奴主剝削農奴的主要手段。農奴領種份地必須承擔負擔,每到耕種或收穫季節,農奴要按村寨,每户派出勞動力,自備農具和耕畜,到農奴主的私莊田或薪俸田,無償地耕種、收穫。農奴主將部分私莊田和薪俸田出租給村寨,村寨則將這些田和寨公田一起分配給農民,接受這份土地耕種的農民必須向農奴主提供實物地租。農奴除負擔地租和沉重的官租外,傣勐等級農奴還需負擔修路、架橋、興修水利等各種無償勞役。滾很召等級農奴還需為領主承擔各種家庭勞役,諸如養馬、養象、抬轎、划船、煮飯、洗衣等,名目多至百餘種,分寨包乾,世代相承。各級農奴主還憑藉政治特權,並和國民黨政府勾結,強徵各種苛捐雜税。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政治機構

農奴主設有一套維護封建統治的政權機構。在召片領之下設有作為權力機構和議事機構的議事庭,由庭長和管理行政、財糧、司法、户籍等的高級官吏組成,負責處理全區事務。召片領之下大小30餘勐,各勐也設有議事庭。勐以下是火西,管理若干村寨,其首領為叭火西。火西以下為村寨,設有叭、鮓、先各級頭人。為了便於分配負擔,火西按傣勐等級農奴組成的村寨和按滾很召等級組成的村寨分別編制,並利用村寨所保留的農村公社制度,強制農奴提供封建負擔。凡是全區性的勞役和錢糧,召片領通過議事庭會商決定徵收數字,逐級分派下去。村寨頭人則是徵派勞役和錢糧的具體執行者,他們把本村的負擔數直接分配給各農户,利用農奴在生產和生活上對村寨的依靠,以開除出寨等手段,迫使農奴提供負擔。
封建統治機構制訂有各種成文法規,並設有軍隊法庭監獄。農奴主通過這套專政機構,使用多種酷刑,對農奴進行高壓統治和殘酷掠奪。

西雙版納傣族農奴制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根據西雙版納地區的具體情況,於1954年至1956年間領導傣族人民進行民主改革運動,徹底廢除了封建農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