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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光大

鎖定
袁光大,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於四川省犍為縣,漢族,碩士研究生,原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
2015年6月,袁光大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9月,以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5年11月,以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提起公訴。2016年5月31日,該案一審判決,被告人袁光大表示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7月15日,該案二審終審裁定。
中文名
袁光大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8年5月7日

袁光大人物履歷

曾任犍為縣羅城中學校長。 [1] 
1998年8月至2008年8月,任犍為一中校長。(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任黨委書記)
2008年8月至2015年6月,任樂山第一中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 [2] 

袁光大人物榮譽

四川省優秀校長。 [1] 

袁光大違紀被查

2015年6月16日晚,袁光大在樂山一中被帶走協助調查,多名網友在網絡上發回現場圖片。
2015年6月25日,據中共樂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網站樂山廉線(嘉廉話)消息: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袁光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3] 
2015年9月11日,袁光大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9月14日,據嘉廉話消息:近期,中共樂山市紀委對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袁光大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袁光大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日前,中共樂山市紀委已將袁光大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2015年9月15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沐川縣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近日,經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樂山第一中學校校長袁光大(正縣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5-7] 
2015年9月22日,袁光大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沐川縣看守所。
2015年11月25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消息:近日,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校長、黨委副書記袁光大涉嫌受賄罪一案已由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沐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8] 
2015年12月1日,據沐川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沐川縣人民法院受理原樂山第一中學校校長、黨委副書記袁光大受賄一案,該案社會影響惡劣,受到廣泛關注。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袁光大在擔任樂山一中校長期間,與李培根王蜀文(二人另案處理)共同收受新西蘭ICL教育集團回扣款120萬餘元,個人分得58萬餘元。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設備供應商、學校伙食團承包人賄賂35萬餘元,接受工程承包商為其房屋裝修,免收其3.7萬元的裝修人工費。濫用職權,在樂山一中招聘教師、教職工職務晉升和為他人辦理工作調動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17萬元。被告人袁光大任職樂山一中和犍為一中校長期間共收受校服供應商賄賂25萬餘元。被告人袁光大個人受賄金額總計139萬餘元,其受賄款用於房屋裝修、購置傢俱、車輛投資及個人日常生活開支,案發後,其家屬代為退還贓款140萬元。被告人袁光大在接受紀委對其違紀問題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紀委尚為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袁光大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案正在審理中。 [9] 
樂紀綜〔2015〕39號 樂紀綜〔2015〕39號
2015年12月,中共樂山市紀委印發《中共樂山市紀委關於給予袁光大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樂紀綜﹝2015﹞39號),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袁光大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項予以全部收繳,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樂教辦通〔2016〕2號
樂教辦通〔2016〕2號(3張)
2016年1月7日,樂山市教育局印發《樂山市教育局關於李培根濫用職權亂作為受到嚴肅查處的通報》(樂教辦通〔2016〕2號),並於次日在其官方網站—樂山教育城域網公佈。該文件揭露了一個與袁光大有關的案件詳細情況。 [10] 
“樂山一中窩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學生利益的案件。”2016年1月13日,隨着樂山一中原校長袁光大、教導處主任張貴軍、總務處主任王蜀文和國際部主任李培根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的通報,樂山市教育局在樂山一中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擴大會,會上,中共樂山市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相關負責人通報了樂山一中案件情況。樂山市教育局和樂山一中班子成員、5所部分直屬學校校長依次就針對樂山一中案件帶來的沉痛教訓、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履行“一崗雙責”、廉政風險點查找等方面內容結合自身實際作了發言。 [11-12] 
沐川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場 沐川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場
2016年6月6日,沐川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佈一審通告:2016年5月31日,案件一審判決:經庭審查明,2010年開始,新西蘭ICL集團與樂山一中聯合辦學,並將收取的國際A班學生95%的“知識產權費”以回扣的名義返給樂山一中。至案發時,新西蘭ICL集團共計返還89.87萬元。袁光大李培根按比例分別分得贓款42.57萬元、47.3萬元。2009年至2012年,新西蘭ICL集團與樂山一中合作開辦國際B班期間,以每生1.2萬元的標準向56名學生收取費用。ICL集團扣除外教補貼、獎勵費、學生學分費後,剩餘的35.2萬元留給了袁光大、李培根等人安排。李培根按每生0.2萬元的標準提留了11.2萬元擬做為學校老師出國的提留備用金,剩餘24萬元與袁光大均分。之後,提留的11.2萬元備用金也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私分。另查明,袁光大自2002年開始,收受校服供應商的賄賂款共計25.36萬元,收受教師及教師家屬賄賂款17萬元,收受設備供應商、工程承包商賄賂款39.1萬元。截止案發,袁光大收受賄賂共計139.83萬元,李培根收受賄賂共計63萬元,均屬數額巨大。沐川縣人民法院以袁光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此案正在上訴期內,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13] 
沐川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人袁光大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6月17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依法組成合議庭。
2016年7月14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2016年7月1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刑終104號刑事裁定:“原判認為:被告人袁光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犍為一中和樂山一中校長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收受校服供應商、合作辦學方ICL集團、工程承包商、食堂承包人、教師及教師家屬等賄賂款,為其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根據被告人袁光大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袁光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袁光大非法所得一百三十九萬八千三百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另六千元依法由扣押機關返還被告人袁光大。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光大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解提出:上訴人有自首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退清全部贓款,自願認罪、系初犯,一審未對上訴人從輕處罰,且比照同案的其他人,對上訴人的量刑包括罰金刑過重。對上訴人應以犯罪情節確定刑期,而不應因行政職務增加刑期。請求撤銷原判,減輕上訴人的刑事責任。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光大利用擔任犍為一中校長、樂山一中校長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袁光大及其辯護人辯稱袁光大有自首、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退清全部贓款,自願認罪等從輕處罰情節,原判已認定,並已按照法律規定對袁光大從輕處罰。袁光大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袁光大在組織對其嚴重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期間,主動供述組織未掌握的收受新西蘭ICL教育集團、江某、楊某乙、王某乙等140.43萬元的受賄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自首論。原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當,應予糾正。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14]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者。俗話説“學高為師,身正為範”,作為教師,承擔着教書、育人的重要職責,更需要修身、正己。但在有着百年名校殊榮的樂山一中,一些本應具有良好教學能力和高尚道德情操的教育工作者,卻沒能經受住金錢的誘惑,為了一己私利,拋棄職業操守,最終走上了違紀違法道路。2016年10月,中共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四川省監察廳廉潔四川》電視欄目播出第88期《嚴懲教育“蛀蟲”》,公開詳細披露了樂山一中窩案的具體內容。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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