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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振

鎖定
袁世振(?-1631年),字抑之,號滄孺,湖廣蘄州(今湖北蘄春)人。
明朝萬曆二十六年(1598)登戊戌科進士。萬曆二十七年(1599)起,任臨川知縣,萬曆三十三年(1605)離任,有惠政。
萬曆三十四年(1606)擢升浙江金華府同知,萬曆三十七年(1609)再升南京應天府治中。萬曆四十五年(1617)任兩淮鹽法道按察使,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泰昌元年(1620),魏黨誣陷袁世振縱子通賄,由兩淮鹽商代為繳納贓款,削職還鄉。
崇禎二年(1629)户部尚書畢自嚴舉薦袁世振,為思宗所拒。兩年後(1631),畢自嚴再提此事,終為朝廷同意,委為揚州海防副使,兼理鹽法,未到官,卒。
著有十六卷《鹽法綱冊》。
中文名
袁世振
抑之
滄孺
籍    貫
湖北蘄州
主要成就
推行綱法
著    作
《鹽法綱冊》

袁世振人物軼事

袁世振少有才華

袁世振出生湖廣蘄州,少有才華。萬曆二十六年(1598)登戊戌科進士。萬曆二十七年(1599)至三十三年(1605),袁世振在臨川任六年知縣。

袁世振宦海沉浮

萬曆三十四年(1606)擢升浙江金華府同知,萬曆三十七年(1609)再升南京應天府治中。

袁世振推行改革

萬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以按察使疏理兩淮鹽政,任鹽法道。當時官收場鹽不夠,商人久候無鹽。為疏銷積引,朝廷採用他的建議,立“綱鹽法”,將各商所領鹽引分成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即憑積存的舊引支鹽運銷),另外九綱用新引(即由商人直接向鹽户收購運銷)。從此官不收鹽。收買遠銷權都歸於商,並得世襲。又募兵與鹽場中灶丁連營結防,每營三十人,營間相距二、三里,專門捕捉私鹽販運者。

袁世振得到嘉獎

他經營兩淮鹽政四年(1617-1620)年,計助邊餉及納交太倉的款銀達四百餘萬兩。神宗降敕嘉獎。

袁世振削職還鄉

泰昌元年(1620),魏黨誣陷袁世振縱子通賄,由兩淮鹽商代為繳納贓款,削職還鄉。

袁世振再任官職

户部尚書畢自嚴舉薦袁世振,為思宗所拒。兩年後(1631),畢自嚴再提此事,終為朝廷同意,委為揚州海防副使,兼理鹽法,未到官,卒。

袁世振人物著作

著有《鹽法綱冊》十六卷。

袁世振史料記載

《明實錄‧熹宗實錄》:(泰昌元年十二月庚戌)總督漕運户部右侍郎王紀,疏參兩淮鹽法道按察使袁世振、與運同何廷相。
先是,兩淮鹽商鑽領庫銀五萬金。事覺,廷相訐世振子陰受庫賄,世振訐廷相與吏胥朋比,欲為卸罪。王紀言:神奸謀侵庫金,道司遂成兩造,非嚴緝各犯直窮,真偽恐懸,斷難以輸服。宜令二臣各解任回籍,仍敕行嚴勘,擬議具奏。章下部院勘明奏奪。久之,言官復劾世振縱子通賄,世振竟以貪墨罹計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