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行紀

鎖定
行紀(háng jì)是指一方(行紀人)接受他方(委託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利益,從事物品的賣出和買入等行為並收取報酬的營業行為。 [1] 
中文名
行紀
外文名
The broker
拼    音
háng jì
意    義
經紀人承擔的責任較重
本    質
一種營業行為

目錄

行紀營業特點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經委託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於(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並因此而增加報酬;
二是除非委託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行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從形式上看,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除經紀機構自己買受委託物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經紀機構都並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依據委託人的委託而進行活動。從事行紀活動的經紀人員擁有的權力較大,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機構與委託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係。
1、行紀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紀人和委託人雙方當事人,是行紀人在替委託人買賣財產,行紀主要從事的是貿易;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收益人三方當事人,以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配等各種事務。
2、行紀所涉及的財產一般僅限於那些在特殊交易規則下進行交易的財產;信託涉及的財產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不動產、動產甚至包括無形資產。
3、行紀不以財產交付為成立要件,財產及所得收益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是以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並使受託人取得法律上的財產權為成立要件。
4、在行紀關係中的,受託人須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從而使其具有更大的依附性;在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處理事務,享有更大的自主性。
5、行紀是有償的,信託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行紀意義

①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
②行紀的後果直接歸屬於行紀人,然後由行紀人轉移於委託人;代理的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③行紀必為有償的民事行為;代理不以有償為要件。
④代理是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紀是一種具體的合同關係,屬於債的組成部分。
行紀特點:行紀人委託人之間通常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係,行紀人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較重。
參考資料
  • 1.    中國信託業協會.信託法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