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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

鎖定
行紀人是行紀關係中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為從事購銷、寄售等行紀業務的當事人。依現時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實踐,行紀業務為商業活動,行紀人須履行商業登記程序取得行紀經營資格。行紀業務範圍一般包括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擔保、代登廣告等。行紀人的基本義務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進行交易;遵照委託人規定的條件處分財產;妥善保管待出售或已購入的財產;為委託人的利益從事其他行紀活動。其主要權利有:報酬費用給付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等。 [1] 
中文名
行紀人
定    義
經營行紀業務的當事人
法律義務
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職業權利
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

行紀人職業描述

行紀業務係指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買賣交易的業務,諸如在農鎮集貿市場裏如牛行、豬行和木材行,城市裏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租賃、代售入場券、代登廣告。

行紀人法律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人職業權利

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

行紀人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五條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五十七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