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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長負責制
鎖定
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指重大事務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行政首長定奪,具體日常行政事務由行政首長決定,行政首長獨立承擔
行政責任的一種行政領導制度。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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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長負責制
-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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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所屬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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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度簡介
行政首長負責制指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首長對本政府或本部門的工作負全面責任的制度。這是一種適合於
中國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責任制。依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
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同時,行政首長負責制也是
民主集中制的一種形式,是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並不意味着行政首長可以獨斷專行或者濫用職權。行政機關或行政部門的重大問題,要由某種行政會議來決定。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
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