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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範圍
鎖定
確定行政複議範圍的基本模式,就是複議範圍的法律規定模式或基本標準,依據這個標準來確定何種行政糾紛可納入行政複議之內。理論上關於複議範圍模式有三種:概括式,列舉式,混合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 中文名
- 行政複議範圍
- 內 容
- 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領 域
- 政治
- 基本模式
- 法律規定模式或基本標準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事項:一是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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