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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 主要職責
- 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崗位特點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
行政執法類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按照黨中央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級以下機關的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綜合執法隊伍和其他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機構設置。確有需要的,根據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實際,省級、副省級城市機關也可以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
[1]
。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
按照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和建立職級序列的要求,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調整為職級,職級序列分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中職務與級別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標所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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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對應關係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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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分類類型 | 綜合管理類 | 所對應原非領導職務 | 行政執法類 | 專業技術類 |
職級名稱 | 一級巡視員 | 巡視員(正廳級) | 無 | 一級總監 |
二級巡視員 | 副巡視員(副廳級) | 督辦 | 二級總監 | |
一級調研員 | 無 | 一級高級主辦 | 一級高級主管 | |
二級調研員 | 調研員(正處級) | 二級高級主辦 | 二級高級主管 | |
三級調研員 | 無 | 三級高級主辦 | 三級高級主管 | |
四級調研員 | 副調研員(副處級) | 四級高級主辦 | 四級高級主管 | |
一級主任科員 | 無 | 一級主辦 | 一級主管 | |
二級主任科員 | 主任科員(正科級) | 二級主辦 | 二級主管 | |
三級主任科員 | 無 | 三級主辦 | 三級主管 | |
四級主任科員 | 副主任科員(副科級) | 四級主辦 | 四級主管 | |
一級科員 | 科員 | 一級行政執法員 | 專業技術員 | |
二級科員 | 辦事員 | 二級行政執法員 | 無 | |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
- 機關規格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副省級城市機關,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督辦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高級主辦以下職級;
(三)縣(市、區、旗)機關設置二級高級主辦以下職級。
- 職數比例
各層級機關設置行政執法類職級職數佔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編制數)的最大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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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類型 | 督辦 | 高級主辦 | 一級高級主辦 | 二級高級主辦 | 三、四級高級主辦 | 主辦 | 一、二級主辦 |
省機關 | 5% | 45% | / | / | |||
自治區機關 | |||||||
直轄市機關 | |||||||
副省級市機關 | 2% | 43% | 8.6% | / | |||
地級市機關 | 1% | 20% | 8% | / | 60% | 30% | |
地區機關 | |||||||
自治州機關 | |||||||
盟機關 | |||||||
直轄市的區機關 | |||||||
副省級市的區機關 | 0% | ||||||
縣機關 | 12% | 0% | 2% | / | |||
縣級市機關 | |||||||
地級市的區機關 | |||||||
旗機關 | |||||||
自治縣機關 | |||||||
自治旗機關 | |||||||
特區機關 | |||||||
林區機關 | |||||||
注1:中央和省級機關垂直管理的機構、市地級以上機關的直屬單位或者派出機構等,根據機構規格,參照上述規定,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並核定職數。 注2:“高級主辦”、“主辦”列指“各級高級主辦/主辦”總數,表格中“/”表示未對“高級主辦”、“主辦”職級的分級職數作進一步限制 注3:一級行政執法員以下不設職數限制 | |||||||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考核任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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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4月24日中央組織部發布 .烏蘭察布黨建網(來源:公務員一科).2020-08-05[引用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