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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鎖定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登記,業務主管單位為教育部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通過募集資金、接受捐贈,設立學生獎助學金、教師獎勵基金、國際交流基金、學校發展基金等,為學校發展的各個領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
2018年11月,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合格。 [1] 
中文名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外文名
Lanzhou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LZUEDF)
隸屬單位
蘭州大學
成立時間
2013年3月14日
性    質
非公募基金會
業務主管部門
教育部
登記管理部門
民政部
社會組織等級
4A級 [5] 
法定代表人
馬小潔 [6]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建設宗旨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積極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助,推動蘭州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學校授權基金會為接受社會捐贈的專門管理機構,所有社會捐贈由基金會進行統一管理。基金會通過募集資金、接受捐贈,設立學生獎助學金、教師獎勵基金、國際交流基金、學校發展基金等,為學校發展的各個領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
基金會秉承“規範、透明、效益、安全、服務”的方針,認真負責各類捐贈款和基金會資金的管理,保證捐贈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贈者意願和基金會宗旨。
面向未來,基金會將在廣大校友和社會各界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幫助下,秉承“自強不息,獨樹一幟”的校訓,注重自身建設和自我完善,鋭意進取,奮發圖強,為把蘭州大學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而努力奮鬥。 [2]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發展歷史

2008年5月26日,蘭州大學成立了捐贈資金管理委員會,對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實行統一管理。
2013年4月,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審核正式批准設立。 [2]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領導

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春鶯、王寒松、安黎哲、包國憲、高新才、金興誼、李玉民、李春安、李琦、喬龍、劉偉生、劉志堅、餘勤、楊學成、楊金山、張穩剛、尚峯、鍾福國、徐生誠、潘保田、薛德勝
第一屆理事會監事名單
李炳毅 [3]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教學與培訓項目、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三)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或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六)支持、投入與蘭州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4] 

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為蘭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Lanzhou University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LZU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積極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助,推動蘭州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貳仟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歷年向蘭州大學的捐款結餘及學校自籌資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甘肅省蘭州市天水南路222號,蘭州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教學與培訓項目、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三)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或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六)支持、投入與蘭州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關心蘭州大學的發展,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蘭州大學、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者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享有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召集。
有 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鬚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擬訂年度工作總結;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支出;
(二)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及發展基金會事業所需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單筆投資額在人民幣 5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資助項目,應當在資助範圍公開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財產轉入蘭州大學,由蘭州大學按照本基金會宗旨,專款專用;
(二)將剩餘財產轉入同類教育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月**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