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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越友好合作條約

鎖定
全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由蘇聯越南於1978年11月3日在莫斯科簽訂,同年12月13日生效,有效期25年。在條約期滿前12個月內,締約國一方未向另一方提出終止本條約,則有效期自動延長,每次順延10年。
中文名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
外文名
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簽訂主體
蘇聯越南
簽訂時間
1978年11月3日
簽訂地點
莫斯科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簡介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俄語: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между Союзом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 и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Вьетнам越南語:Hiệp ước hữu nghị và hợp tác giữa Liên bang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Xô-Viết và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英文: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10週年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10週年
條約包括前言和9條正文,包含着明確的軍事合作條款,是一項軍事同盟性質的條約。《蘇越友好合作條約》簽訂後,越南從蘇聯得到兩艘“別佳”II級快速護衞艦等一批裝備,大大加強了軍事實力。越南還如願以償地獲得了“老大哥”的安全保證。
條約中還有“不針對任何第三國”,“支持東南亞各國人民渴求和平、獨立和相互合作的願望”,“從各國人民的生活中最終消除侵略和掠奪性戰爭,以利於和平、民族獨立、民主社會主義”等約文。 [1]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主要內容

①雙方將不斷髮展政治關係和加深全面合作,相互給予大力支持。
②兩國將共同努力加強和擴大互利的經濟和科學技術合作。
③促進國家政權機構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
④締約雙方將就涉及兩國利益的一切重要國際問題進行協商。
⑤一旦雙方中之一方成為進攻或進攻威脅的目標,締約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以消除這種威脅,並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保障兩國的和平與安全。

蘇越友好合作條約主要影響

該條約簽訂後,蘇聯取得了使用金蘭灣峴港等海空軍基地的權利;越南則憑藉蘇聯提供的軍事和經濟援助,積極推行“印度支那聯邦”計劃,並於1978年12月25日向柬埔寨發動侵略戰爭
參考資料
  • 1.    王新森.回首冷戰:角逐海空:中國兵工學會《兵器知識》雜誌社,2004年第02期:軍事同盟性質的《蘇越友好合作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