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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

鎖定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是1984年11月17日學校32週年校慶日成立的,是由華南理工大學廣大校友組成的非營利性羣眾團體。其宗旨是密切和加強校友之間,國內外校友團體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建設貢獻力量。
中文名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
外文名
Alumni Associ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簡    稱
AASCUT
社團地址
華南理工大學一號樓1202室
成立時間
1984年11月17日
宗    旨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分    會
151個
法定代表人
麥均洪 [1] 

目錄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簡介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設理事會,理事由社會各界校友代表組成,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由現任校長擔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任命。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工作人員納入學校編制,由學校統一配備。校友會秘書處主辦《校友會、基金會會刊》和《華工人》兩大刊物,以及校友會網站、新浪微博、騰訊微博、校友會微信等服務載體。現有海內外校友分會151個。1984~1994年,學校校友會掛靠黨委統戰部。1994年後掛靠學校辦公室,2001年9月,學校成立專責校友工作的機構——校友工作辦公室。2008年3月至今,經學校機構和職能調整,校友工作辦公室掛靠在公共關係處,辦公地點設在華南理工大學一號樓1202室。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本會定名為“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Alumni Associ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縮寫:AASCUT)。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華南理工大學校友組成,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批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羣眾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 密切和加強校友之間、國內外校友團體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廣東省委高校工作委員會的領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五山華南理工大學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是:
1、加強國內外校友的聯繫,為促進文化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而努力。
2、開展多種形式聯誼活動。
3、向國內外校友和校友團體報導校友、校友會和母校的情況。
4、歡迎國內外校友回母校參觀訪問,做好聯絡接待工作。
5、向各地校友及校友團體推介母校科技成果,引薦高水平人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是指:
1、曾在華南理工大學(原華南工學院)就讀一年以上的專科生、本科生、走讀生、夜大生、函授生、進修生、研究生和留學生。
2、曾在一九五二年院系調整前的中山大學、嶺南大學、華南聯合大學的工學院和南昌大學、湖南大學、廣西大學的化工系以及廣東工專等學校學習的學生。
3、曾在華南理工大學(原華南工學院)和上述有關院、校、系、科工作的正式教職員工。
4、曾在華南理工大學(原華南工學院)附屬單位工作的正式教職工。
5、曾受華南理工大學(原華南工學院)聘任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
第八條 本會會員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護本會的章程;
2、參加由當地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華南理工大學地區校友會。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繳納會費。
第九條 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在確認其會員資格時,須出具由學校發給的有關證件;
4、由校友理事會或會員所在地區校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凡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 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支持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繳納會費;
5、 支持和關心母校的發展,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
6、 自覺維護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制定會務綱要;
2、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及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與校友工作有關的重大事宜;
5、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設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執行大會議程。
第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報業務主管廣東省教育廳審查,並報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由各地區校友會選派代表參加(原則上各地區校友會會長或秘書長為當然代表),名額由理事會商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會長(執行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會務計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理事會有權決定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並領導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7、經理事會決定,本會可聘請辦事機構的負責人,聘請若干知名校友或社會賢達出任名譽會長和顧問。正、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愛國愛校;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或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3、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或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主持日常工作;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和各分會開展校友工作;
3、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4、 負責本會《校友會會刊》等刊物的主編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內部出版《校友會會刊》等,通報母校改革發展情況,報道各地校友活動信息,宣揚先進校友事蹟。
第二十九條 本會工作人員,均屬義務性質,不計報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國內外校友和有關單位贊助;
3、 學校行政撥款。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出版會刊,辦公及與召開理事會等與本會業務有關的事宜,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料必須符合財務制度,經得起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各一名,實行會計監督制度,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務部門監督。來自任何渠道的資產都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和業務管理單位廣東省教育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均與學校在編行政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若因故停止活動,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報廣東省民政廳。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廣東省教育廳及上級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財產,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物,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活動有關的事業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00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原制定章程同時宣佈作廢。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