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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鎖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24-25] 
廣東省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和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25] 
現任領導: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 [28] 廣東省委副書記,省政府黨組書記、省長:王偉中 [18]  [29-31] 
中文名
廣東省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成立時間
1949年11月6日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
性    質
地方行政機關
簡    稱
廣東省政府
現任省長
王偉中 [26] 

廣東省人民政府歷史沿革

1949年10月2日,廣東戰役正式打響。10月14日,具有光榮革命歷史的華南最大城市廣州宣告解放
1949年11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出第一號佈告,宣告廣東省人民政府成立。
1949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3] 
1949年11月15日,廣州市軍管會宣佈廢除廣州市舊政權的33個區的建制,重新建立28個行政區。新區劃定後隨即成立區人民政府。
1950年1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行成立典禮。人民政權的誕生,結束了廣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廣東人民從此當家作主,跨入了建設社會主義新廣東的歷史時期。 [13] 
1952年,廣東省和廣州市由中南行政委員會領導,將北海市欽州專區劃歸廣西,廣西的懷集縣劃入廣東。
1954年,廣東省改由中央直接領導,原由中央直轄的廣州市劃歸廣東省管轄。此後,市、專區、縣幾乎年年都有調整。
1979年,原屬惠陽地區寶安縣改設深圳市,原屬佛山地區珠海縣改設珠海市,均由省直轄。廣東省直轄廣州、海口汕頭湛江茂名佛山江門深圳珠海韶關等10,分設韶關、惠陽梅州、汕頭、佛山、湛江、肇慶等7地區海南行政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共轄14市、9、3自治縣
1983年以後,開始實行市管縣、鄉鎮管村的新體制。
1988年,中央政府將海南行政區從廣東省劃出,另設海南省;同年,廣東開始取消地區設置,另設18個地級市(後增加到21個地級市),全面實行地級市管縣、鄉鎮管村體制,一直沿用。 [1] 
2018年10月10日,中國共產黨廣東省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廣州召開。全會由省委常委會主持。
全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地方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對全省深化機構改革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李希同志就《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向全會作了説明,就機構改革工作作了專題講話。
全會認為,地方機構改革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環節,是廣東省必須完成好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中央已經批覆同意《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原則同意《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廣東省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改革後,共設置省級黨政機構59個,其中,省委機構17個、省政府機構42個。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部署,齊心協力落實好廣東省深化機構改革各項任務。 [3]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特設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機構

廣東省保密局 [2]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管理的副廳級以上事業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市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廣東省人民政府領導
王偉中 王偉中
廣東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2] 
張  虎 張 虎
廣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17] 
王  曦 王 曦
廣東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3] 
張少康 張少康
廣東省政府副省長,九三學社省委會主委 [33]  [44] 
張  新 張 新
廣東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34] 
陳良賢 陳良賢
廣東省政府黨組成員 [27]  [39] 
陳  敏 陳 敏
廣東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 [19] 
林  濤 林 濤
廣東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劉紅兵 劉紅兵
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湛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42] 
劉國周 劉國周
廣東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 [45-47] 
(更新截止2023年12月) [32]  [35-38]  [40-41]  [43] 

廣東省人民政府歷任省長

(按任職先後排列,共17人)
葉劍英(1897~1986)
中國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軍事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締造者之一。
陶 鑄(1908~1969)
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久經考驗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忠誠的共產主義戰士,黨和軍隊卓越的政治工作者,黨和國家的優秀領導人。
陳 鬱(1901~1974)
中國共產黨早期工人運動的領袖之一。中共第六屆中央委員(六屆三中全會增補)、中央政治局委員(六屆四中全會增選,至1931年9月),中共第七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第八、第九、第十屆中央委員。
林李明(1910~1977)
曾任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省監察委員會書記兼中共廣東省海南區黨委第一書記、廣東省代省長,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主任,中共第十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一屆中央委員。
黃永勝(1910~1983)
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國上將。解放戰爭時期曾任熱遼縱隊司令員;建國後歷任中國人民志願軍第十九兵團司令員、廣州軍區司令員、解放軍總參謀長、中共中央軍委委員,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黨的核心小組組長,中共第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委員(1968年遞補),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73年8月被開除中共黨籍)。
劉興元(1908~1990)
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國中將。曾任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黨的核心小組組長,中共四川省委第一書記、四川省革命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政大學政治委員、軍事學院政治委員,中共第九、十、十一屆中央委員。
丁 盛(1913~1999)
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國少將。新中國成立後,曾任中國人民志願軍第五十四軍軍長,新疆軍區副司令員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令員,廣州軍區副司令員、司令員,中共廣東省委第一書記、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南京軍區司令員,中共第九、十屆中央委員(後被開除黨籍)。
趙紫陽(1919~2005)
第九任中共負責人。1987年1月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被推選為代理總書記,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屆一中全會當選為中共中央總書記,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上被撤銷職務。
韋國清(1913~1989)
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國上將。新中國成立後,曾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廣西省長、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區政協主席,中共中央軍委委員,中共廣東省委第一書記、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解放軍總政治部主任、中共中央軍委常委、副秘書長,第四至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四、五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第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委員,第九至第十二屆中央委員,第十至第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習仲勳(1913~2002)
1913年10月15日生於陝西省富平縣淡村鎮中和村 [4]  ,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卓越的政治工作領導人,陝甘寧邊區根據地的主要創建者和領導者。曾任中共中央西北局書記 [11]  、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兼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政務院秘書長、國務院秘書長、國務院副總理兼秘書長、 [10]  中共廣東省委第二書記、第一書記,廣東省省長、廣州軍區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5]  、中共廣東省顧問委員會主任、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共第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第五、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6]  ,2002年5月24日凌晨5:34分因病醫治無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9歲,習近平之父 [7]  [21] 
劉田夫(1908~2002)
曾任中共廣東省委書記、廣東省省長,中共第十二屆、十三屆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
梁靈光(1916~2006)
是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卓越的政治工作領導人,陝甘寧邊區根據地的主要創建者和領導者。
葉選平(1924~2019)
曾任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省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第十二屆中央候補委員、委員,第十三屆、十四屆中央委員。
朱森林(1930~ )
曾任中共廣州市委書記、市長,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共第十三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四屆中央委員。
盧瑞華(1938~ )
曾任廣東省委副書記、省長,第十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五屆中央委員。
黃華華(1946~ )
曾任廣東省委副書記、省長。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十七屆中央委員。
朱小丹(1953~ )
曾任廣東省廣州市從化縣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廣州市委書記,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
馬興瑞(1959~ )
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省社工委主任、廣東省委副書記、深圳市委書記 [8]  、深圳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12]  、廣東省委副書記、代省長、省長 [15]  、省政府黨組書記 [16]  、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成員 [20] 

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協助省長處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離粵或請假休假期間,可由省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他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各廳、各委員會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文件。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奮力實現“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當好“兩個重要窗口”。
十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宏觀調控的決策部署和省委有關工作安排,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全省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註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力辦好民生實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廣東。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建設“數字政府”,優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羣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省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規章起草或實施部門承辦、省司法廳審查,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公佈。省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由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核後,提請省政府審議。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規章草案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佈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得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
部門規範性文件須報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發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省司法廳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全省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省政府班子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統籌謀劃,強化系統性、前瞻性、戰略性思維,堅持問題導向,重在解決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鍵問題。
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瞭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複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二十八、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主要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突出主責主業,制定並嚴格實施全省性督查檢查考核年度計劃,未納入年度計劃而確需開展的全省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須一事一報並按程序報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切實解決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的問題,努力控總量、提質量、增效率、減負擔、求實效。
改進方式方法,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督查檢查考核與調查研究、幫助解決問題相結合,更加註重工作實績和羣眾評價,更多采取明查暗訪、“互聯網+督查”等方式,發揮省政府電子督查系統效用。健全完善督查檢查考核制度。強化結果統籌運用,建立完善激勵機制,推進績效考核,努力實現督考合一,依法依規落實責任追究。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迴應公眾關切,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將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深入推進信訪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羣眾來信,定期接待羣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以及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的重要決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 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 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的重要決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 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 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文件草案;
(四) 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並於會前向省委報備;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四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省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並負責催辦,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各副省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與有關地級以上市、省直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省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省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省長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核報分管副省長簽發。
四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提倡合併開會、套開會議,努力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市一級,經批准直接開到縣級的會議,不再層層開會。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地方政府負責人出席。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其中,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規章送審稿,還應當符合《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序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並作明確説明,必要時,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協商一致的,附具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説明辦理過程,提出辦理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籤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覆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覆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覆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八、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除有關擬訂和制定法規、規章的公文,由省司法廳負責辦理呈批外,其他文件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規章、發佈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其中以省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省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省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也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10頁。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文件,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再製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協同辦公平台,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
五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報告)及請銷假制度。省長離粵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提前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報備,副省長、秘書長離粵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委報備,並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粵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省長請示報告,同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備,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離開所在市外出,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備,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因公出國(境)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則,嚴格控制團組數量、規模和在外停留天數,規範在外活動安排,原則上不安排新聞媒體人員隨行。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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