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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川村

(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江南鎮舒川村)

鎖定
舒川村 [1]  ,由2個自然村七個小組組成。全村共有住户350户,人口1270人。 地域面積1.2平方公里。2007年,全村工農業總產值創億元,人均收入7350元。
中文名
舒川村
行政區類別
所屬地區
桐廬縣江南鎮
地理位置
位於美麗富饒的富春江邊

舒川村村情概況

舒川村位於浙江省桐廬縣江南鎮的西面與鳳川街道接壤。村外有杭千高速和320國道穿過,交通非常便利。全村有兩個自然村,分別是舒灣村、棠川村,有農户448户,總人口1350人。舒川村土地面積總面積1675畝,其中耕地面積有830畝,林地面積845畝。村黨總支下屬2個黨支部,黨員人數共有44人,其中棠川黨支部黨員數15人,舒灣黨支部黨員數26人,全村村民代表34人。舒川村在處理各項村務工作中,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抓好村裏的衞生、安全、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工作,切實加強新農村建設,村集體經濟收入來源於發包收入,如將池塘或農田承包給他人或單位。近年來曾先後獲得浙江省衞生村、優化投資環境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2] 

舒川村特色產品

舒川村 舒川村
河蟹:富春江畔“窄溪”牌鐵殼秤砣蟹。規格大,色澤清晰,具有“青背白肚、金爪黃毛”之特徵,肉質細嫩,鮮美可口,營養豐富,風味獨特,食之則與野生的富春蟹無異,其味鮮美絕倫。2005年被認證為國家級無公害農產品並榮獲浙江省農業博覽會金獎。

舒川村領導班子

舒川村 舒川村
村委委員:  繆燕敏
村委委員:  趙華東
支委委員:  戚紀鋒
支委委員:  戚劍飛

舒川村村規民約

第一章 村民及村組織機構
第一條 凡户口在本村的均屬本村村民,都必須遵守本規約。
第二條 村民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本村各項事務的權利。
第三條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選舉單位,凡年滿18週歲的村民均享有選舉權,但仿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代表按村民總數2%的比例,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四條 村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和通過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審議重大建設項目和大額度經濟開支;
3、審議本村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4、制定、修改村規民約;
5、應當由村民代表大會享有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它對村民代表大會和全村村民負責,村委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聽取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討論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完成鎮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自覺接受鎮人大、鎮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八條 村經濟合作社代表村民行使集體經濟管理權,有權決定村集體經濟的經營形式,選擇經營者。
第九條 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村民糾紛,村治安全負責維護本村治安秩序,二者都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和監督,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村委會依靠老年協會,豐富老年人的生活,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倡導農村文明家庭。
第十一條 村委會應在全體村民中,普及法律常識,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積極完成上級的各項決策。
第十二條 村委會應在村民中提倡男女平等,敬老愛幼,崇尚婚事新辦和喪事簡處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三條 村委會通過樹立“雙文明户、五好家庭户”,在村裏的形象,使整個村風、村貌有根本的好轉。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工作中應廉潔勤政,秉公辦事,??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不得打擊報復,徇私舞弊,對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而提出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要求,應積極予以解決。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根據需要,積極建設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六條 村民和村民代表,對貪污受賄,作風不民主,工作不踏實,羣眾意見大幹部,有權提請上級有關部門研究,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隨時撤換。
第二章 財 務 管 理
第十七條 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資金管理,對本村的帳務,統一由鎮財務會計核算,實行專人審批。
第十八條 村委會每季向村民公佈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民主監督,村民對財務收支情況有疑問的,可向村委提出詢問,村委會要給予解答。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開支必須有經手人簽字,報審批人同意簽字後,方可由出納人員付款。
第二十條 貳仟元以上的大額開支,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較大的工程項目由集體研究決定,經鎮政府同意並專項立帳公佈。
第三章 土地、水利、森林、農業農田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村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外,多歸集體所 有,由村集體管理,各農户對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都只有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土地都應服從村民委員會對土地的統一規劃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村民均有保護耕地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各農產必須及時上交承包項目的承包款,承包田、承包款按土地級差定級收款。
第二十三條 嚴禁荒廢耕地,對荒廢土地者,除責令限期恢復耕種外,報鎮政府收取拋荒費,並按土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村民建房必須服從本村規劃,由本人申請,村委會集體討論集體討論同意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由鎮土管員、規劃員統一定點放樣。
第二十五條 村民未經批准,不準擅自建房,私自建房的均屬違章建築,村委有權制止,報鎮政府按有關法規處理或依法強行拆除。根據本村實際,村委規定在不影響道路和其它設施的前提下,新建房屋大門前為5米,左右各1.5米,房後1米,超出部分按土管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水利設施管理,村民委員會每年對水利設施 要進行檢修和維護,村民對水利設施要保護,不得以任何藉口損害破壞水利。如有損害,村委將根據情節,責令損害者修復和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提交司法機關。村民在使用水利設施,灌溉農田時,要遵照“互諒、互讓”的原則,不爭奪,更不能發生鬥毆事件。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竹林、果林,任何人不得以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