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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治新政
鎖定
至治新政是指元英宗碩德八剌至治二年(1322年)到至治三年(1323年)執政期間推行新政的政治改革。
- 中文名
- 至治新政
- 別 名
- 至治改革
- 別 名
- 英宗新政
- 主導者
- 元英宗碩德八剌
- 發生時間
- 1322年至1323年
至治新政歷史背景
元英宗自出生以後,便一直在他父親仁宗的身邊長大。他所接受的儒家的説教相比較而言算是很充分的,所以頗思大有為於天下。延祐七年三月,英宗即帝位於大都。此後,在有關朝廷中樞機構的人事安排問題上,帝、後雙方長期爭持不下。鐵木迭兒以趙世延嘗劾其奸,誣以不敬下獄,請殺之,並究省台諸臣。英宗不允,私下對近臣説:“頃鐵木迭兒必欲置趙世延於死地。朕素聞其忠良,故每奏不納。”鐵木迭兒又以和市織幣薄惡,請免右丞高昉,英宗還是不允。時而仍有後黨得逞的跡象。最早揭發張弼案的上都留守賀勝,即於英宗繼位以後兩個月,被後黨乘隙奏準,以“便服迎詔”罪棄市。英宗的態度,有時也很強硬。賀勝坐棄市的同月,有告嶺北平章阿散(原中書左丞相)、新任中書平章黑驢、徽政使失列門等謀廢立,英宗不待鞠狀,命悉誅之。他估計此案很可能與答己有關,所以急忙將案犯誅殺了事,一則除去太皇太后的幾名心腹,二則也阻止了案犯旁牽蔓引,致使帝、後矛盾進一步表面化。
儘管有後黨的在在牽制,英宗登基之後,還是急切地希望有所動作,求收速效以逞快一時。他下詔由吏入官,秩止從七品,恢復了仁宗時曾經公佈但又很快收回的規定;命京師勢家與民均役;課回回散居郡縣者,户歲輸包銀二兩;罷僧、工、伶濫爵及建寺,豢獸之費,禁僧人馳驛;禁獻珠寶;此外還有一大批官僚機構被壓低品秩,有的乾脆被撤罷;為了增加收入,又增兩淮、荊湖、江南東西道田賦,鬥加二升。但是這些措置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不是沒有問題的。據《元史》本紀,延祐七年六月“罷徽政院”。半個多月之後,又有罷章慶司、延福司、羣牧監的記錄。章慶等司都是徽政院所屬司署。如果撤銷徽政院的前令能夠順利實施,就不會再下詔罷章慶等司。這第二次詔令是否落實也有疑問。據《元史·百官志五》,章慶司、羣牧監與徽政院的其他許多所屬機構一樣,是在答己死去的次年(至治三年)才撤銷的。看來英宗的詔旨,有一些在京城之內都不克實行。關於罷建寺之費等規定,更被他本人熱衷營造的行為所破壞。延祐七年十一月,詔“各郡建帝師八思巴殿,其別視孔子廟有加”。這應是在全國範圍修建帝師寺的開始
[1]
。這一時期的其他營建項目也不少,甚至已到“民勞役巨”的地步
[2]
。
至治二年(1323)八九月,權臣鐵木迭兒和太皇太后答己相繼死去。英宗感受到的政治壓力頓時減輕,他推進新政的決心也大為加強。十月,英宗擢升木華黎後人拜住為中書右丞相,虛左丞相之位而不拜,以示對拜住信任之專;次年五月又以鐵失獨署御史大夫事,與專任拜住用意相同。這時兩人還已分別兼領左、右欽察衞和宗仁衞事,以及左、右阿速衞和中翊衞事。軍政權力的高度集中也隱約反映出,英宗身邊堪受信用的人似乎不是很多。
至治新政改革內容
自十月以後,英宗新政的主要措施包括:1.大量起用漢族官僚和士人,張珪、王結、王約、吳險等人都被召超擢。“士大夫遭迸棄者,鹹以所長收敍;文學之士,則待以不次之除”。為召起虞集,朝廷遣使赴蜀未遇;求之江西,又不見;時虞集方省墓吳中,使至,乃受命趨朝
[3]
。可見當時朝廷起用儒臣心情之迫切。2.推行“津助賦役法”,即在各地確定一部分田畝,“使應役之人更掌之,收其歲入以助役費,官不得與”。在蘇湖地區,“凡民田百畝,令以三畝入官,為受役者之助”。此處所謂“入官”,僅指在各義上被徵用為官田,實際上助役田多被分配到承當差役的各人户,歸他們經營(自種或招佃),以其收入作為當役補貼
[4]
。3.至治三年正月,詔令朝臣聽讀審議仁宗時編纂的累朝格例,並將延祐二年以來新頒格例類集增補入內。二月,遂定名《大元通制》,頒行天下,所收斷例、條格、詔赦、制令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是書條格和斷例部分的篇目和編排,分別依照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義》。《大元通制》中的許多條款,在形式上雖然屬於臨事制宜的個別指令或紀錄公文,但它們作為單行法,對處理類似事務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因此,《大元通志》是具有法典性質和權威的官方政書,對於統一元朝的政制法程起了積極的作用,也體現了元廷通過頒佈法典來加強它作為一箇中原王朝的正統形象的用心。4.清算太后集團遺毒,澄清吏治。至治二年十一月,答己死後甫兩月,英宗再次發出“罷世祖以後冗置官”的詔令。翌日,即罷去徽政院。按徽政院原是侍奉皇太后的機構,答己死後撤罷徽政院本來理屬當然,但在當時情況下,減罷“徽政院斷事官、江淮財賦之屬六十餘署”(《元史·張珪傳》),這一行動難免帶有雷厲風行、傾其巢穴的政治色彩。與此同時,拜住把原先受鐵木迭兒壓制而未加追究的“誑取官幣”案重新提出來,遂誅殺當 時尚在世的鐵木迭兒之子八里吉思以及劉夔、囊加台,僕鐵木迭兒父祖碑,追奪其官爵及封贈制書,他的另一個兒子鎖南也被黜職。
所謂誑取官幣案的緣起是,浙民吳機(一作吳機孫)以賄交權貴,謂宋高宗吳皇后為其族祖姑,有舊賜湯沐田在浙西,願以獻朝。司徒劉夔上其事,又與鐵木迭兒、鐵失等相串通,奏賜官幣十二萬五千錠償其直,卻暗中瓜分了這筆鉅款。朝廷命官“馳驛至浙西疆其田,則皆編户恆產,連數十萬户。户有田皆當奪入官,浙西大駭”
[5]
。這件事經本道廉訪司聞台,被鐵木迭兒、鐵失等阻撓,不上聞。一兩年之後,台臣復鞠之,遂以田歸原主,劉夔、八里吉思等坐死,餘者論罪有差,惟鐵失以親聯天家而獲特赦
[6]
。但他從此疑懼日甚,終於在半年後手弒英宗於南坡行帳。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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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據吳澄:《撫州路帝師殿碑》,“仁宗皇帝命天下各省各路起立帝師寺,以示褒崇。今上嗣服,再頒特旨。聖心眷注,俾加隆於文廟,不與其餘不急造作同”。則此命初頒,似在仁宗時。見《吳文正公集》卷二六。但元代大量記載表明,各地奉朝命建帝師殿、寺,乃在英宗時。參見柳貫:《温州新建帝師殿碑》,《柳待制集》卷九,劉鶚:《重修帝師殿記》,《惟實集》卷二。
- 2. 吳師道:《至治四御史詩,成憲甫廉使徵賦》,《吳正傳集》卷十。
- 3. 黃溍:《拜住神道碑》,《黃金華集》卷二四;《元史》卷一八一《虞集傳》。
- 4. 《元史》卷二八《英宗紀》二;卷一八五《幹文傳傳》。鄭元祐論元末助役田説: “二十年間,田貿易主屢遷,而役悉仍舊,殊為民病”。助役田被當役户作為私 產變賣,表明“津助賦役法”確曾在各地推行。見《元童遺愛碑》,《僑吳集》卷 十一。惟碑文説徵發助役因比例為“畝什抽一”,似不可信。
- 5. 劉基:《宋文瓚政績記》,《誠意伯文集》卷六。
- 6. 《元史》卷一三六《拜住傳》。按八里吉思之名見黃溍《拜住神道碑》,《元史· 拜住傳》作八剌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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