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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偉

(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鎖定
胡偉,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江西鄱陽人,1981年1月參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法律碩士。曾任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3年11月,檢察機關依法對胡偉提起公訴。 [10]  [12-14] 
中文名
胡偉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鄱陽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畢業院校
江西省委黨校

胡偉人物履歷

1981.01-1981.09江西省波陽縣人民醫院職工
1981.09-1982.09江西省波陽縣蓮湖衞生院職工
1982.09-1984.07江西政法學校司法專業學習
1984.07-1987.11江西省波陽縣政府辦公室秘書
1987.11-1993.11共青團江西省波陽縣委副書記(1985.09-1988.07江西廣播電視大學法律系大專班學習)
1993.11-1995.06江西省波陽縣蓮湖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5.06-2001.05江西省波陽縣蓮湖鄉黨委書記(其間:1998.09-2000.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1.05-2005.11江西省德興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其間:2002.09-2005.03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法學專業學習)
2005.11-2006.05江西省德興市委常委
2006.05-2007.07江西省德興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7.07-2011.08江西省餘干縣委常委、副縣長(2007.03-2010.01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習,獲法律碩士學位)
2011.08-2011.09江西省餘干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11.09-2014.05江西省餘干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2011.09-2013.12江西省委黨校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
2014.05-2020.03江西省餘干縣委書記 [1] 
2020.03-2020.05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餘干縣委書記 [2] 
2020.05-2020.06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候選人,餘干縣委書記 [3] 
2020.06-2021.08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餘干縣委書記 [4-5] 
2021.08-2021.09 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6-8] 
2021.09-2023.09 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副廳級幹部。 [10-11] 

胡偉人物事件

胡偉違紀被查

2023年4月,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胡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9] 

胡偉依法雙開

2023年9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對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胡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偉理想信念動搖,缺乏紀律規矩意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公私不分,幫助親屬承攬工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在工程承攬、土地出讓、款項支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胡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偉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胡偉決定逮捕

2023年10月,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胡偉(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新餘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新餘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胡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2] 

胡偉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胡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新餘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新餘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偉利用擔任餘干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餘干縣委副書記、縣長,餘干縣委書記,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廳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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