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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税

鎖定
股權轉讓税,是一種税收術語,依據《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中提出。
中文名
股權轉讓税
依    據
《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
發文字號
國税發[1993]149號
納税義務
3條

股權轉讓税概念

股權的定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看出,股東享有兩種權利: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因此,在我國,人們通常將股東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統稱為股權。
股權產生之後,股權轉讓市場也隨之形成。股權轉讓市場有上市股權轉讓市場和非上市股權轉讓市場之分。上市股權轉讓雙方都要繳納萬分之五證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權轉讓由於股權屬性界定不清,處於税收政策缺位狀態。

股權轉讓税作用

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税收有着緊密的聯繫。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税收管理,國家税務總局出台了相關的税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1] 

股權轉讓税種類

股權轉讓税營業税

《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國税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營業税。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税目徵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徵收營業税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税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三、《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國税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

股權轉讓税企業所得税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

股權轉讓税個人所得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 這裏的合理費用,是指納税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税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股權轉讓税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税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
-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脱鈎、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税

股權轉讓税特點介紹

一是企業股權轉讓税收流失現象較嚴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税、要納哪些税、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税人在發生該行為時容易疏忽。
二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偶發性。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對一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税務機關來説,股權轉讓的涉税業務都不是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偶發性。
三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隱蔽性。部分納税人對股權轉讓納税義務不甚瞭解,未及時主動地對股權轉讓的應税行為進行納税申報,税務機關不能及時瞭解掌握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有相當一部分股權轉讓者納税意識不強,還抱有僥倖心理,為規避税收有意隱瞞股權轉讓行為,而税企信息不對稱造成税務機關難以組織有效的事前監控,税收監管往往滯後。
四是股權轉讓價格往往具有虛假性。因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係到股權轉讓人的切身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着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對於税務機關而言,需要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而我國並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評估機制。

股權轉讓税納税義務

(一)印花税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税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而實際上,印花税作為一種行為税,只要納税人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税憑證,就必須貼花。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於印花税徵税税目,即 “產權轉移書據”税目中“財產所有權”,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個人所得税
不少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環節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認識較為片面,以為只要自然人股東採取平價或低價形式轉讓股權,便沒有所得,無須申報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讓人不知道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税的義務,從而給徵納雙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損失。現就相關政策作一梳理。
1、適用税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2、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税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税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税等税費。
3、税率。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來説,即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5、納税申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税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6、主管税務機關。國税函〔2009〕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税收政策。國税函〔2009〕28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三)企業所得税。
企業股東轉讓股權,還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
1、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
2、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就股權轉讓來説,股權計税成本及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税等税費可以扣除。
3、應納税所得額。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