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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
鎖定
聲押是“聲請羈押”的簡寫(可以理解應為“申押”)。申押,依據台灣
刑事訴訟法,
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被告犯行重大,所犯刑罰最低應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不立即羈押即有串證之虞的,由檢調機關向法院申請對嫌犯實施收押。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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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
- 全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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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羈押”
- 理解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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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押”
- 大 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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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叫收押
法院在看檢調方的申請是否合乎收押的條件,合乎的,就作出裁定,正式收押。法院作出的收押它的叫法是“羈押禁見”,即隔離措施。 如果
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申押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駁回申請”,嫌犯不能
羈押。
大陸不同。大陸的偵察機關就有權決定是否對嫌犯收押。名字當然有同有不同。比如“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叫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