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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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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是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1日第63/122號決議通過的公約。
中文名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通    過
聯合國大會
文件內容
通過日期 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1日第63/122號決議通過
原始文本 查看聯合國大會第63/122號決議
回顧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號決議設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其任務是促進國際貿易法的逐漸協調和統一,並在這方面念及各國人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人民在國際貿易廣泛發展中的利益,
關注現有海上國際貨物運輸的 [1]  法律制度缺乏統一,未能充分考慮到現代運輸做法,包括集裝箱化、門到門運輸合同和使用電子運輸單據,
注意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
深信採用統一規則,更新和協調涉及海運區段的國際貨物運輸規則,將增強法律確定性,提高國際貨物運輸效率和商業可預測性,減少所有國家之間國際貿易流通的法律障礙,
認為採用統一規則,對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運輸合同進行規範,將增進法律確定性,提高國際貨物運輸效率,便利過去相距遙遠的當事人和市場獲得新的准入機會,從而對促進國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發揮極其重要作用,
注意到託運人和承運人無法利用有約束力、平衡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各種運輸方式的運輸合同的運作,
回顧2001年和2002年委員會第三十四屆和第三十五屆會議決定訂立一項關於涉及海運區段的門到門運輸業務的國際法律文書,
確認所有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都接到參加編寫《公約》草案的邀請,在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上無論作為成員還是觀察員,都有充分機會發言和提出建議,
滿意地注意到公約草案案文已分發給應邀作為觀察員參加委員會會議的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和政府間組織,供其發表評論意見,收到的評論意見已提交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
滿意地注意到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決定將《公約》草案提交大會審議,
注意到委員會核准的《公約》草案,
感謝荷蘭政府表示願意在鹿特丹主辦《公約》簽字儀式,
1.讚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擬訂《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草案;
2.通過本決議附件所載《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3.授權2009年9月23日在荷蘭鹿特丹舉行開放供簽署的儀式,並建議將《公約》所體現的規則稱為“鹿特丹規則”;
4.籲請各國政府考慮成為《公約》締約國。
附件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本公約締約國,
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之間友好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
深信通過逐步協調統一國際貿易法,減少、消除國際貿易流通法律障礙,將大大促進所有國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礎上的普遍經濟合作,造福於各國人民,
承認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及其各項議定書以及1978年3月31日在漢堡簽署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對協調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的顯著貢獻,
考慮到自這兩項公約通過以來的技術和商業發展以及整合和更新這兩項公約進行的必要性,
注意到託運人和承運人無法利用一個有約束力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其他運輸方式的海上運輸合同的運作,
相信採用統一規則,對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運輸合同進行規範,將促進法律確定性,提高國際貨物運輸效率,便利過去相距遙遠的當事人和市場獲得新的准入機會,從而對促進國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