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法研究

鎖定
《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法研究》是2006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黃名述 / 張玉敏。
作    者
黃名述 / 張玉敏
出版時間
2006年05月
出版社
中國檢察出版社
頁    數
473 頁
ISBN
9787801855749
定    價
36.0
裝    幀
平裝

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法研究內容介紹

書籍介紹:
羅馬契約制度對後世各國的合同法產生了普遍而深遠的影響。可以説,現代合同法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均淵源於羅馬法。本書首次以專著形式.研究和探討了古羅馬主要契約制度的歷史影響及其在現代合同法中的發展,設計了契約形式、契約自由、締約過失、債的擔保、合同代理、合夥制度、違約補救、過錯責任、責任競合、中國合同法的理論與實踐等十一個專題,多有理論建樹和創新。
目錄
序導論:作為一種歷史話語的古羅馬契約制度史
引言
一、債--契約的制度模式構建
二、羅馬契約制度的形式主義及其衰落
三、羅馬契約制度的類型強制主義及其突破
四、歷史語境中的幾點解釋
第一章合同形式的羅馬法基礎及其現代發展
一、羅馬法的合同嚴格形式主義及其衰落
二、中世紀教會法與羅馬法的復興:合意的凸現與形式的失落
三、近代法上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則
四、現代合同法的發展趨勢
五、合同法定形式欠缺的效力評價規範模式及其適用上的限制
六、啓示與結論
第二章 形式在契約中地位的變遷
一、歷史沿革與立法比較
二、關於合同形式法律效力的一般規律
三、我國關於合同形式的立法、司法解釋述評
第三章 羅馬法以來契約自由原則的興寰--兼析合同法的現代發展
一、契約自由思想在羅馬法上的起源
二、契約自由:近代民法的核心和靈魂
三、現代契約法: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衝突與平衡--契約自由原則的衰落
四、契約的死亡與契約的再生
五、對我國合同法之評價
第四章論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和發展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和法律基礎
三、締約過失制度的價值分析
四、我國民法上的締約過失制度
第五章 契約的保障手段--債權的擔保
一、債權的擔保概説
三、近代擔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各國立法狀況
四、現代擔保制度的發展
五、我國擔保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合同的代理
一、合同代理的產生與發展
二、合同代理的意義
三、代理的概念與分類
四、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

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法研究作者介紹

黃名述,男,漢族,1937年3月出生,四川省仁壽縣人。中共黨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研究生導師,兼職律師,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西南政法大學教學督導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一、 主要經歷
1961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曾從事公安、勞改、審判和秘書工作;1973年1月,任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1980年底,調西南政法學院民法教研室;1985年6月至1995年6月,任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曾任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西南政法大學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民族法學研究室主任。
二、 主要社會兼職
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幹事、中國法學會香港法研究會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重慶市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重慶升為直轄市後,曾任重慶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現任該會顧問,重慶市普通高校教學督導專家委員會委員。
三、 教學和科研情況
已帶碩士生51人,為博士生、碩士生、台港澳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生及各類學員講授民法、債法、羅馬法、香港民商法、擔保法、票據法、國家賠償法等課程,近五年來,每學年教學達到600多學時。曾去香港、意大利訪問、講學。
主要從事債法、商法、民事責任制度、羅馬法和民族法學的研究。公開發表《民法與商品經濟秩序》、《治理整頓與完善債法》、《香港侵權行為法上的過失責任》、《論市場經濟的主導性立法》、《論質押》等多篇論文。參編專著、教材、辭書、讀物等20部,主要有:《涼山彝族奴隸社會法律制度研究》(副主編)、《香港法要論》(主編)、《中國票據法論》(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研究》、《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卷編委)、《民商法學全書》、《民法學教程》(副主編並統稿)、《民法》(主編)、《民法學》(主編)、《羅馬法》、《西部開發與法治保障》(主編)等。其中,獲省政府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二項。承擔國家課題《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法研究》,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稿)起草和一些地方立法工作。
張玉敏,女,山東萊州人。1970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分配到貴州納雍縣工作,先後任公安局預審員、副局長、法院副院長,1975年獲貴州省政法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1983年調西南政法學院任教,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重慶市政府專家諮詢團成員。
從教後,一直從事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與研究,在時效、繼承、物權行為等研究領域,有自己獨到的觀點,在民法學界有一定影響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