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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知事
鎖定
- 中文名
- 縣知事
- 外文名
- けんちじ
- 類 型
- 官名
- 職 務
- 負責一縣的行政官員職務
- 曾用名
- 知縣、縣長等
縣知事中國舊時官職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闢為府椽、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縣事,簡稱知縣。元朝時改為縣尹;到明清時恢復。中華民國成立,初改縣知事,後改縣長,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1]
縣知事日本官職
現代日本的縣知事一職是根據昭和22年(公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的《日本國憲法》(日本語: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第92條關於地方自治的「地方公共團體の組織及運營事項」條款設立的。由年滿30週歲以上的日本國民經公眾選舉產生,任期4年。
縣知事的權限,主要有:(1)統轄各行政執行機關的權力;(2)管理和執行屬於本地方公共團體事務的權力;(3)制定各項規則的權力;(4)對輔助機關及其職員的指揮監督權力;(5)人事任免權;(6)事務組織權。縣知事還擁有對市町村長的指揮監督權、罷免權以及決定市町村事務等權力,還有向議會提出議案、編制和執行地方預算、徵收地方税等一系列權力。
[2]
在日本縣的行政級別要比市高,這與中國相反。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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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古代縣級的最高官職是哪個級別? .燒荒網.2012-8-21[引用日期2014-01-17]
- 2. 地方自治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5月3日內務省令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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