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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5-6] 
中文名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時間
2020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交通運輸部、國家税務總局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印發

2019年9月9日,從交通運輸部網站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規範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交通運輸部、國家税務總局在系統總結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了《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從2020年1月1日起,試點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範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照《辦法》,對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試點企業,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未納入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範圍的經營者,可按照《辦法》申請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 [1]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信息

2022年1月,據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國家税務總局研究決定,延長《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5] 
2023年12月25日,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國家税務總局研究決定,延長《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6]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4章30條,分為總則、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3] 
一是明確定義與法律地位。《辦法》將“無車承運”更名為“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並對其定義和法律地位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設許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規為基本原則,確定了網絡貨運經營條件,放寬市場準入限制,鼓勵發展新業態。 [1]  [3] 
二是嚴格經營管理。《辦法》從保障安全、維護權益、提高服務角度出發,對網絡貨運經營者有關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審核、貨物裝載及運輸過程管控、信息記錄保存及運單數據傳輸、税收繳納、網絡和信息安全,貨車司機及貨主權益保護、投訴舉報,服務質量及評價管理等作了系統規定,合理界定了平台責任,規範平台經營行為。 [1]  [3]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辦法》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網絡貨運運輸安全、權益保護和服務質量等有關管理工作職責,以及税務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的税收徵管工作職責;建立了網絡貨運運行監測管理制度及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機制,充分利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行業自律等手段,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 [1]  [3]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雲計算、衞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應用多式聯運、甩掛運輸和共同配送等運輸組織模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運輸生產。鼓勵組織新能源車輛、中置軸模塊化汽車列車等標準化車輛運輸。 [1]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託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託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託,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第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承擔運輸服務質量責任,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網絡貨運管理應當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網絡貨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網絡貨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網絡貨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雲計算、衞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應用多式聯運、甩掛運輸和共同配送等運輸組織模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運輸生產。鼓勵組織新能源車輛、中置軸模塊化汽車列車等標準化車輛運輸。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鼓勵發展網絡貨運,促進物流資源集約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向所在地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提出申請,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網絡貨運。
第七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並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第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
第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託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託運輸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託實際承運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經營行為應符合合同約定條款及國家相關運營服務規範。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車輛裝載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第十五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採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充分保障託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範》的相關要求,對託運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督促實際承運人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託運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明確實際承運人及其車輛及駕駛員進入和退出平台,託運人及實際承運人權益保護等規定,建立對實際承運人的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評價結果。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第十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記錄實際承運人、託運人的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保存相關涉税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相關涉税資料(包括屬於涉税資料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訂單日誌、網上交易日誌、款項結算、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等。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税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税發票等扣税憑證。
第二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均應當依法履行納税或扣繳税款義務。
第二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國家關於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駕駛員、車輛、託運人等相關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關信息開展其他業務。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與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對接;應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至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並及時傳遞給同級税務部門;應利用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信息化監測,並建立信息通報制度,指導轄區內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基於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
第二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税發票等税收違法違規行為的,税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網絡貨運經營者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造成監測結果異常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人有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
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依法查處,並將其納入道路貨物運輸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一)委託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
(二)承運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
(三)指使、強令實際承運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第二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並將信用評價結果、處罰記錄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條 支持成立行業協會,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引導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法規制度及標準規範,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推動網絡貨運發展模式創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解答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起草背景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實施“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的意見》工作部署,2016年8月,我部在全國啓動了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三年來,在各方的參與和支持下,試點工作進展順利並取得明顯成效,制約無車承運(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發展的政策瓶頸不斷突破,依託互聯網的物流平台發展模式探索創新,對帶動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物流降本增效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新業態發展的法規制度仍不健全,對無車承運人(網絡貨運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範以及監督管理缺乏明確規定,造成新業態運行不規範並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 [3]  [4]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道路貨運和推進“互聯網+”物流新業態發展工作。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要“推動貨運經營整合升級、提質增效,加快規模化發展、連鎖經營”。李克強總理、劉鶴副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對“互聯網+物流”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於加快道路貨運行業轉型升級促進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6號),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無車承運人等道路貨運新業態”“加快制定出台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規範“互聯網+”物流新業態發展。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明確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的新型監管機制,着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3]  [4]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促進網絡貨運經營規範有序發展,交通運輸部、國家税務總局在總結無車承運試點經驗、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範及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新業態規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3]  [4]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起草原則

《辦法》依據既有法律法規,以培育壯大物流新業態、新動能為目標,堅持鼓勵發展、包容審慎、問題導向、創新監管的原則,構建了網絡貨運經營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一是堅持鼓勵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發展“互聯網+”高效物流及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有關部署,鼓勵現代信息技術在道路貨運領域的創新應用,積極支持網絡貨運新業態創新發展。
二是堅持包容審慎。在鼓勵創新的基礎上,着力強化網絡貨運經營者的全程運輸責任和依法納税義務,堅守運輸安全“底線”和税收安全“紅線”,加強對不規範運營行為的監管,引導網絡貨運新模式健康發展。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系統總結全國無車承運人試點經驗,針對新業態發展中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清晰、行為規範不明確、監督管理不完善等突出矛盾和難點問題,着力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四是堅持創新監管。以提高監管效能、優化服務水平為目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網絡貨運經營的運行監測和監管,建立交通運輸、税務部門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