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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金融服務
鎖定
- 中文名
- 綜合金融服務
- 外文名
- Comprehensive Financial Services
綜合金融服務優勢
綜合金融服務發展
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經濟進入“滯漲”、兩次石油危機、金融“脱媒”衝擊下,大量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或被兼併重組,金融競爭日趨激烈,改革呼聲高漲。《1999年金融現代法案》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混業經營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據。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金融綜合經營的新時代。
2、國內:經歷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嘗試和探索綜合經營的過程。
1984-1992年:理論界提出需要在專業化銀行中實行業務交叉,擴大銀行的信用種類和方式,為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奠定了理論基礎。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相繼開辦了證券、信託、投資、保險等業務,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百貨公司”。逐漸形成金融業混業經營。
1992-1998年:90年代初期高速通貨膨脹、金融風險集中湧現,反省金融混業經營,理論界提出“金融體系需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出台以及證監會、保監會的相繼成立,確立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
在各個金融市場不斷融合和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格局中,證券行業可選擇的金融品種更加豐富,金融服務手段更多樣化,資產配置的自由選擇空間更大。證券業將可以通過產品和服務創新,開展多元化、綜合化的理財和財富管理業務,滿足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日益增長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也促進儲蓄轉化為投資、服務實體經濟的籌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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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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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綜合金融服務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7]